精神慰撫金:讓無形的痛苦,獲得法律上的正義
您的家人遭受了無法彌補的傷害,那份精神上的痛苦,遠比金錢損失更沉重。在法律上,我們稱這種針對「人格權」或「身分法益」的侵害所請求的賠償,為精神慰撫金(或稱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這筆金額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但法院在量定時,會依據一套嚴謹的標準來判斷「相當之金額」。作為被害人家屬,理解這些標準,是您爭取應有權益的第一步。
一、家屬求償的法律基礎:民法第195條
精神慰撫金的請求,主要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這不僅適用於直接的被害人,在情節重大時,也適用於受影響的家屬。
1. 被害人自身的求償權利
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基礎是《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更具體來說,是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條文確立了,即使沒有實際的財產損失,只要人格權受到侵害,被害人就可以請求一筆「相當」的金額來彌補精神痛苦。
2. 家屬的身分法益求償權利(最重要依據)
作為父母、子女或配偶,您的身分法益也會因為親屬遭受的侵害而受到重創。這份痛苦在法律上是受到承認的,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意味著,如果加害人的行為對您的家庭關係造成了情節重大的傷害,例如:子女遭受性侵害,父母因此承受巨大的精神折磨,您們也可以單獨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法院核定金額的四大關鍵考量因素
法院在決定「相當之金額」時,會綜合考量案件中的一切情狀。這四個面向,是影響最終金額高低的決定性因素:
1. 加害行為的惡性與程度
法院會檢視加害人的行為手段是否惡劣、是否涉及權力濫用、侵害的持續時間與頻率。例如,隨機犯案通常比熟人糾紛的惡性更高;利用師長或僱主等權勢地位進行的侵害,也會被視為情節更重大。
2. 被害人所受痛苦的程度與影響
這是量化精神痛苦的核心。法院會要求提出證據,證明侵害行為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實際影響,包括:
- 醫療診斷: 是否因此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重度憂鬱症、焦慮症等精神疾病,並提出身心科醫師的診斷書。
- 生活影響: 對學業、工作、社交、家庭生活造成的長期或不可逆轉的創傷。
3. 兩造的社會地位與經濟狀況(資力)
法院會考量雙方的教育程度、職業、社會地位,特別是雙方的經濟能力。如果加害人經濟狀況優渥,法院酌定的金額通常會較高,以確保賠償的相當性與懲罰性。
4. 其他各種狀況(犯後態度與關係)
雙方是否為親屬、師生或僱傭等具有信賴或依附關係,若加害人破壞了這種信任,金額會加重。此外,加害人犯後是否立即悔悟、有無尋求諒解、是否試圖掩飾或持續傷害,也會影響法官的判斷。
三、實務案例解析:同樣是侵害,金額為何不同?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將實務上常見的兩種類型案例,說明法院如何運用上述因素核定金額:
案例情境一:權勢不對等的長期侵害
小美(化名)在國小就學期間,長期遭受補習班老師利用職權之便,在批改作業時多次強制猥褻。老師與學生之間存在高度信賴與權力不對等關係,侵害行為持續長達近三年,對小美造成嚴重的身心創傷。
- 法院考量: 老師利用職權、侵害行為持續性長達數年、次數多(加害惡性極高)。
- 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情節重大,核定小美(被害人)的慰撫金為50萬元。同時,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核定小美母親(家屬)的慰撫金為25萬元。
案例情境二:惡性重大的隨機犯案
陳小姐(化名)在深夜返家途中,遭到陌生人隨機強制性交,造成身體多處受傷,並被診斷出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生活完全崩潰,且案件受到媒體廣泛報導。
- 法院考量: 隨機犯案、手段惡劣、造成被害人嚴重且長期的心理創傷,社會影響大。
- 判決結果: 法院審酌其惡性與對被害人的不可逆傷害,最終核定慰撫金為100萬元。
四、家屬在民事求償中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最大限度地爭取權益,家屬在訴訟過程中必須主動準備以下證據:
- 完整的醫療與身心科紀錄: 務必保留所有診斷書、治療紀錄、藥物清單。身心科醫師的診斷,是證明「精神痛苦程度」的關鍵證據。
- 證明加害人的經濟能力: 雖然舉證責任在法院,但家屬可提供線索,如加害人的職業、居住地、是否有房地產或高價車輛等,請求法院調查其財產總額與所得清單。
- 主張身分法益的證據: 蒐集因侵害事件導致家庭關係受損、家屬情緒崩潰、需要接受心理諮商的紀錄,以證明您們所受的痛苦已達情節重大,符合《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請求要件。
重要提醒: 精神慰撫金的給付義務,通常自起訴狀送達加害人翌日起,會開始計算年利率5%的遲延利息。因此,盡早提起民事訴訟,也是保障權益的重要一環。
結論:讓痛苦獲得法律上的補償
精神慰撫金雖然無法真正消除傷害,但它是法律對您們所受痛苦的一種正式承認。我們理解這段過程充滿挑戰與煎熬,但請務必堅強,透過完整的證據蒐集與法律主張,讓加害人負起應有的責任,讓這份無形的痛苦,獲得法律上「相當之金額」的補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時效是多久?如果超過時效會怎樣?
A: 根據《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被害人或家屬)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有兩年的時效;或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有十年的時效。如果超過這段期間才提告,加害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法院就不能判決您勝訴。因此,一旦確定加害人身份,應儘速提起訴訟,以免權益受損。
Q: 如果加害人在刑事庭已經被判刑,我們還需要在民事庭另外提告求償嗎?
A: 是的。刑事判決只決定加害人是否應受刑罰,並不直接決定民事賠償金額。您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樣可以免繳裁判費;或者在刑事判決確定後,另外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無論哪種方式,都需要提出證據來主張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法院才會審理並判決。
Q: 我們提出的求償金額很高,但法院會不會判很低?我們該如何主張金額?
A: 精神慰撫金金額確實具有高度不確定性,最終由法官依自由心證裁量。建議您在主張金額時,應盡力提出證據來強化「加害惡性」與「痛苦程度」。例如,提供加害人利用權勢的證據、被害人需要長期治療的證明、甚至社會輿論的影響等。同時,請求律師協助,參考類似案件的實務判決,提出一個合理且有依據的金額區間,而非漫天喊價,以增加法院採納的可能性。
Q: 如果我們已經領取了犯罪被害補償金,在民事求償時會有影響嗎?
A: 會的。如果您已經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領取了犯罪被害補償金,這筆金額在民事求償時,會被法院從判決的賠償總額中扣除。這是為了避免被害人獲得重複的補償。因此,在民事訴訟中,您應主動告知已領取的補償金額,讓法院正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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