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傷痛,為至親爭取應有的公道:慰撫金求償指南
面對親人遭受不法侵害甚至逝世的巨大痛苦,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彌補精神上的創傷。然而,法律上所稱的「慰撫金」(或稱精神賠償),是我們為至親爭取公道、讓加害人負起責任的重要途徑。
您或許會疑惑:慰撫金的金額是如何決定的?為什麼有些案子賠償很高,有些卻很低?答案就在於法院會仔**綜合比較「雙方當事人」的條件。
釐清法律基礎:您的求償權利從何而來?
我們請求慰撫金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針對被害人家屬最常遇到的兩種情況,我們必須了解以下條文:
1. 親人因不法侵害而死亡
當您的親人因他人的不法行為而逝世時,您依據《民法》第194條請求慰撫金。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條法規保障了特定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在失去至親後,因精神痛苦而請求賠償的權利。
2. 親人身體或健康受損
若親人身體或健康受到重大傷害,本人可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慰撫金。
法院量定慰撫金的兩大關鍵因素
法院在決定「相當之數額」時,並非透過公式計算,而是會審酌一切情狀**。實務上,有兩大因素會決定您能獲得多少賠償:
關鍵一: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
法院會詳細比對您(請求權人)、被害人,以及加害人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 身分/地位: 雙方的學歷、職業、社會地位、家庭狀況等。
- 經濟狀況/資力: 雙方的月收入、年所得、名下的動產與不動產(如房屋、土地、存款)等。
簡單來說,如果加害人的經濟能力較好,或者被害人的社會地位較高,法院核定的慰撫金通常也會相對提高,以達到實質的公平性。
關鍵二:加害人背後「公司」的資力
這點對於許多涉及交通事故或職務疏失的案件至關重要。如果加害人(例如:貨運司機、保全人員、工程師)是在「執行職務」時造成了侵害,那麼根據《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連帶責任」,他的公司或雇主也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請務必注意: 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明確指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在量定慰撫金時,必須將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僱用人」(公司)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納入考量。這意味著,即使實際動手的員工資力普通,但若背後是間資本雄厚的大公司,您所能爭取到的賠償金額將會大幅提升。
實務案例:公司資力如何影響賠償結果?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例子:
假設一位貨車司機因過失致人於死。如果只看這位司機的月薪(可能只有四五萬元),他能負擔的賠償金額很有限。但如果這位司機是替一家資本額數百萬甚至數千萬的運輸公司工作,法院在審理時,會將這家運輸公司的資本額、營業收入等資力狀況一併考量。
最終,法院會根據被害人家庭所受的巨大精神痛苦,並考量到這家公司的賠償能力,核定出一個「相當」的金額(例如數百萬元)。這確保了被害人家屬不會因為加害人個人資力不足,而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
給被害人家屬的行動建議
為了確保您能爭取到最合理的慰撫金數額,請您務必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 全面蒐集加害人與僱用人的資力證明:
- 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調查加害人(及公司)的所得稅資料、財產清單。
- 若加害人是員工,應取得公司的變更登記表(了解資本額)及年度財報(了解營業收入)。
- 將所有應負責任者列為被告:
- 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職務中,除了實際行為人,務必將其僱用人(公司或雇主)一同列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這是保障賠償金可執行性的關鍵。
- 詳細記錄精神痛苦程度:
- 保留所有因親人受害而導致的就醫紀錄(例如因悲傷或壓力導致身心科就診)、心理諮商紀錄,以及親友證詞,證明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慰撫金與醫療費、喪葬費等「財產損失」有什麼不同?
A: 財產損失(如醫療費、看護費、喪葬費、工作損失)是依據實際支出或可計算的經濟損失來賠償,需要單據或具體計算證明。而慰撫金(精神賠償)則是用來填補您因失去至親或親人受傷所承受的「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精神上的痛苦與煎熬,金額由法院依職權斟酌決定。
Q: 我該如何取得加害人或公司的「經濟狀況」證明,法院會幫忙嗎?
A: 您可以在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函查加害人(或公司)的財產狀況。法院通常會發函給稅捐稽徵機關或相關單位,調閱對方的年度所得清單和財產歸屬清單。如果是公司,則可調閱公司變更登記表確認資本額,這些都是法院量定金額的重要證據。
Q: 如果法院判決的慰撫金金額,比我當初要求的低很多,這是正常的嗎?
A: 這是常見的情況。慰撫金的量定屬於法院的「自由心證」範圍,法官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包括您主張的精神痛苦程度、雙方資力、加害情節等。若您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支持高額請求,或加害人資力確實有限,法官可能會核定較低的金額。因此,充分舉證是關鍵。
Q: 如果加害人名下根本沒有財產,我請求到的慰撫金還有意義嗎?
A: 有意義!首先,如果加害人有僱用人(公司),您可以向公司請求連帶賠償,這大大提高了求償的實質性。其次,即使加害人個人暫時無財產,判決書仍是您未來20年內隨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憑證。若他未來有財產,您仍可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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