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發生,往往不只是皮肉傷,那份突如其來的恐懼、無助與焦慮,可能在事後演變成難以擺脫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許多被害人常問:「精神上的痛苦,法律也能賠償嗎?」
律點通要給您肯定的答案:在台灣,PTSD這類精神損害,屬於對「健康」的侵害,您可以依法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但精神傷害的求償,比物理傷害更需要精確的證據。
一、法律基礎:您的求償權利來自哪裡?
當您因車禍罹患PTSD,求償主要依據《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規定。其中,與精神損害最直接相關的是以下兩條:
1. 精神上的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
車禍導致的PTSD、焦慮、失眠等非財產上損害,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白話解釋: 只要加害人的過失行為侵害了您的「健康」(PTSD即屬此類),您就有權要求一筆金額,來彌補您承受的精神痛苦。這筆金額多寡,將由法官綜合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傷勢嚴重度及加害人過失程度來決定。
2. 實質的支出與損失:請求醫療費與工作損失
若PTSD嚴重到影響您的日常生活、工作能力,您還可以依據《民法》第193條及相關規定,請求以下賠償:
- 醫療與照護費用: 精神科或身心科的就診費、藥物費、心理諮商費,甚至因症狀嚴重而必須增加的生活開銷。
- 減少工作收入: 若醫師證明您因PTSD需要休養,導致無法工作或工作能力下降,可請求這段期間的薪資損失。
二、實務關鍵:證明PTSD與車禍的「相當因果關係」
在法律上,光有診斷證明還不夠,您必須證明您的PTSD是因為這場車禍所引起。這就是法律上所稱的「相當因果關係」。
實務上,法官對精神傷害的因果關係審查非常嚴格,以下是兩個極端案例的啟示:
案例啟示一:即時就醫,成功求償50萬元
被害人A在車禍後,因持續恐慌、失眠,立即前往身心科就診,被診斷出創傷後壓力疾患。由於A在車禍前沒有任何精神科就醫紀錄,法院採信專業醫師鑑定,認為A的精神創傷與車禍有直接關聯,最終判決加害人需賠償精神慰撫金。
重點: 無舊病史,且事故後立即就醫,是證明因果關係的強力證據。
案例啟示二:延遲七個月才求診,求償被駁回
被害人B在車禍發生當下只有輕微外傷,但數個月後才開始出現嚴重焦慮和PTSD症狀。直到車禍發生七個月後,B才首次前往精神科就診並診斷出PTSD。法院認為,由於延遲太久,且無法排除這七個月內是否有其他因素導致精神疾病,因此難以確認PTSD與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最終駁回B的求償。
重點: 延遲就醫會讓法官質疑因果關係,大幅增加舉證難度。
三、給創傷被害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掌握以下三個關鍵步驟:
1. 立即且持續的醫療紀錄
重要提醒: 即使當下身體沒有明顯傷勢,但若出現失眠、噩夢、焦慮、恐慌、閃回(Flashback)等症狀,請立即至精神科或身心科就診。
- 建立完整病歷: 確保每一次就診、治療、用藥都有詳細紀錄。
- 明確請求醫師協助: 請醫師在診斷證明書或鑑定報告中,明確註記您的PTSD(或其他精神症狀)與「本次車禍事故有直接或間接之因果關係」。
2. 蒐集財產損失的證明
如果您因PTSD暫時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請準備:
- 醫囑證明: 醫師建議的休養期間、不宜從事的特定工作(例如,PTSD導致無法再從事駕駛工作)。
- 收入證明: 車禍前三年的薪資單、扣繳憑單或勞保投保薪資證明,作為計算工作損失的依據。
3. 了解「與有過失」的風險
如果車禍發生時,您本身也有輕微的過失(例如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依據《民法》第217條規定,法院可能會依您的過失比例,減輕加害人的賠償金額。
例如:若法院認定您的PTSD可獲賠100萬元,但您對事故有20%的過失,最終您可能只能獲得80萬元的賠償。
四、總結:不要讓隱形的傷痛被忽略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真實且痛苦的傷害,法律保障您獲得合理的賠償。請務必將「即時就醫」和「取得明確的醫學因果關係證明」視為求償成功的首要任務。
請相信,面對傷痛的同時,您也有權利尋求法律的保護與支持。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是如何決定的?我該要求多少才合理?
A: 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的金額並沒有固定標準,主要由法官依據《民法》第195條自由裁量。法官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雙方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資力)、加害人的過失輕重、以及被害人PTSD的嚴重程度、治療期間、對生活影響的程度。實務上,若PTSD嚴重且有明確醫囑支持,數十萬到百萬元都有可能,但需提出具體證據支持您所受的痛苦程度。
Q: 如果我在車禍前就有焦慮症或憂鬱症的病史,還能請求PTSD賠償嗎?
A: 可以,但舉證難度會提高。您需要請專業醫師明確鑑定,證明本次車禍事故導致您的原有症狀急遽惡化或加重,或者車禍引發了與舊病史不同的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若能提供車禍前後的病歷對比,證明症狀的顯著變化,仍有機會被法院採信因果關係。
Q: PTSD導致我無法開車工作(如計程車司機),我該如何計算這段期間的減少工作收入?
A: 依《民法》第193條,您必須證明兩件事:一是醫師開立醫囑,證明您因精神症狀確實不宜從事駕駛工作或需要休養;二是提供您車禍前三年的平均收入資料(如扣繳憑單、薪資單)。如果無法提供明確收入證明(例如自營業者),法院實務上可能會以法定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礎,並依醫囑建議的休養期間來核定賠償金額。
Q: 如果精神科醫師不願意在診斷證明上寫「與車禍有因果關係」該怎麼辦?
A: 醫師基於專業立場,有時會避免直接做出法律上的因果判斷。此時,您應要求醫師詳細描述您的症狀、發病時間點(強調事故後立即發病)、以及對您日常生活的影響。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通常會囑託醫學中心或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由鑑定報告來判斷因果關係,而非單純依賴診斷證明書上的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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