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被毀損或竊盜,精神痛苦能求償嗎?
身為被害人家屬,面對財物遭受不法侵害(例如房屋被惡意破壞、重要財物被竊取),除了金錢上的損失,隨之而來的恐懼、焦慮與精神折磨,往往才是最難以承受的負擔。您一定會問:這些精神上的痛苦,法律上能請求賠償嗎?
很遺憾,根據台灣現行法律實務,答案並非總是肯定的。單純的「財產損失」(純財損),原則上無法單獨主張精神賠償(慰撫金)。
法律怎麼說?財產權與人格權的界線
在民事求償中,損害賠償分為兩大類:
- 財產上損害: 填補實際的金錢損失,例如修復費用、重置成本或所失利益。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填補因精神痛苦所導致的損害。
精神慰撫金的請求,主要依據《民法》第195條。這條法律對於可以請求精神賠償的權利,有著非常嚴格的限制: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關鍵重點:財產權並不在清單上
請您仔細看,法條列舉的權利,都是與個人尊嚴、生存發展息息相關的「人格權」(例如生命、健康、自由)。然而,單純的財產權(如所有權、債權)並未列在其中。
因此,法院實務認定,如果加害行為僅造成財物損失,例如單純竊盜現金或毀損物品,被害人只能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財物賠償,但不能單獨依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實務判決解析:兩種情境的巨大差異
雖然純粹財損不能求償精神慰撫金,但如果侵害財產的行為態樣,同時侵害了您的人格權,情況就會完全不同。
情境一:純粹財損(精神賠償被駁回)
- 案例簡述: 某被害人住家遭小偷入侵,竊取了數十萬元的財物。被害人雖主張因此遭受極大精神痛苦,但法院在審理後,僅判決加害人需賠償財物損失。
- 法院理由: 法院認為,雖然財物遭竊令人不悅,但該行為本身僅侵害了「財產權」,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其人格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因此駁回精神慰撫金的請求。
情境二:複合侵權(精神賠償獲准)
- 案例簡述: 某被害人因土地糾紛,被加害人惡意到住處潑漆、撒冥紙,導致房屋毀損(財損)。被害人主張,這種恐嚇行為使其日夜心生畏懼,嚴重侵害了居住安寧與精神自由。
- 法院理由: 法院除了判准清洗費用外,也判准了精神慰撫金。理由是,加害人雖然毀損財物,但其行為實質上已侵害了被害人的自由法益(精神自由不受干擾的權利),屬於《民法》第195條所保護的「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重要提醒: 精神賠償的關鍵,在於證明財損行為是侵害您「人格權」的手段,而非目的。
被害人家屬的實戰指南:如何主張慰撫金?
如果您認為財物損失的行為已經對您或家屬造成了人格權的侵害,請務必採取以下措施:
1. 釐清主張基礎:連結侵害行為與人格權
您的主張必須從財損轉向人格權。請思考:
- 加害人的行為是否伴隨恐嚇、侮辱或騷擾?(侵害自由、名譽)
- 家屬是否因該事件導致身心健康惡化?(侵害健康)
- 該行為是否嚴重破壞了居住安寧?(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2. 收集具體證據:證明「情節重大」
- 醫療證據: 如果家屬因驚嚇、焦慮或壓力導致失眠、憂鬱症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必須取得精神科或身心科醫師的診斷證明,證明健康法益受損。
- 行為證據: 關於加害人惡劣行為的錄音、錄影、監視器畫面、恐嚇訊息截圖、或證人證詞,證明行為的惡意性與持續性。
- 生活影響: 記錄事件發生後,家屬生活作息、社交活動、工作表現等受到影響的具體事實。
3.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考量
法院在決定精神慰撫金的數額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因此請求金額應合理:
| 考量因素 | 說明 |
|---|---|
| 兩造身分地位與經濟情形 | 原告與被告的社會地位、收入狀況。 |
| 加害行為的惡劣程度 | 行為的故意性、持續性、是否具有侮辱或恐嚇性質。 |
| 被害人痛苦程度與影響 | 需依據醫療證明、生活記錄等客觀資料判斷。 |
結論:尋求公道,準備證據是唯一路徑
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是真實的,但在法律上,我們必須將這份痛苦連結到明確的人格權侵害上,才能獲得精神慰撫金。請務必仔細檢視加害人的行為,確認除了財物損失外,是否已跨越了法律的紅線,侵害了您或家屬的身體、健康或自由。準備好具體的醫療與行為證據,是您在法庭上主張權益的唯一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財產損失造成我非常焦慮和失眠,這算不算人格權受侵害?
A: 單純的焦慮或不悅在法律上通常不足以構成《民法》第195條所指的「人格權侵害」。您必須將此焦慮和失眠,透過精神科或身心科醫師的診斷證明,證明其已達到「健康」法益受損的程度,且情節重大,法院才有可能准許精神慰撫金。
Q: 我要如何證明財損行為侵害了我的「自由法益」?
A: 自由法益包括精神自由和居住安寧不受干擾的權利。您可以透過以下證據證明:加害人持續性的騷擾、恐嚇的錄音或訊息、惡意毀損導致您不敢回家或必須搬家、或是行為造成您生活作息受到嚴重影響的具體記錄。重點在於證明加害行為已實質限制了您的精神與行動自由。
Q: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是如何決定的?我們可以自己決定嗎?
A: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是由法院依職權酌定的。雖然您可以提出請求的金額,但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加害人的惡意程度、被害人實際的痛苦程度(需有證據支持),以及當地生活水準等一切情狀來決定最終數額。請求金額必須合理,過高可能導致敗訴風險。
Q: 如果我只主張財損,但同時要求精神賠償,會有什麼風險?
A: 如果您提出的精神賠償請求缺乏證據支持,或法院認定該行為僅屬單純財損,則該部分請求會被駁回。在民事訴訟中,敗訴方需要負擔訴訟費用,因此如果精神賠償的請求敗訴,您可能需要負擔該部分請求所衍生的訴訟費用,增加您的成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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