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傷害後,精神痛苦如何獲得法律補償?
親愛的家屬,當您的家人遭受不法侵害,無論是身體上的傷痕,還是心靈上的創痛,那份痛苦都是難以量化的。我們知道,金錢無法完全彌補傷害,但法律上的「精神賠償」(或稱慰撫金),是司法體系對受害者人格尊嚴受損的一種正式承認與補償。
律點通在這裡,將台灣法律中關於精神賠償的請求範圍與關鍵要件,用最白話的方式為您解析,助您在尋求公道的路上,掌握法律武器。
精神賠償的法律依據:民法第195條
在臺灣,請求精神賠償主要依據《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規定,特別是針對人格法益受侵害的情形。
什麼樣的傷害可以請求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確列出了可以請求精神賠償的七種核心法益,以及一個概括條款。當加害人的行為不法侵害到以下權利時,即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請求一筆相當的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簡單來說,只要侵害行為是「不法」且「故意或過失」造成,且傷害到上述列舉的權利,您就有權利替家人請求精神賠償。
關鍵門檻:「情節重大」
對於未被列舉的侵害(例如:長期騷擾、居住安寧權受損),或是針對家庭關係中的身分法益(如:侵害配偶權),法律要求侵害程度必須達到「情節重大」才能請求。
法院在判斷是否「情節重大」時,會考量:
- 加害手段的惡性程度:例如是否涉及暴力、脅迫。
- 對被害人身心的影響:是否導致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等。
- 行為的持續時間或次數。
實務案例解析:侵害與賠償的認定
我們將兩個常見的實務情境轉化為生活故事,幫助您理解法律如何適用:
案例一:身心雙重侵害(性侵害與傷害)
小美(化名)不幸遭到性侵害,不僅身體受到傷害,事後更被診斷出罹患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憂鬱症。加害人還拍攝了不雅照片與影片。
- 法律認定: 法院認定此行為嚴重侵害了小美的身體、健康、貞操權(性自主權)。這屬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列舉的法益侵害,且情節極為重大。
- 結果: 法院通常會核予較高的慰撫金,以彌補其長期的精神痛苦。
案例二:恐嚇與自由受限(家庭暴力或脅迫)
阿華(化名)長期遭受親友的持械恐嚇及掐脖威脅,雖然沒有造成致命傷,但長期生活在恐懼中,導致夜晚無法入眠,嚴重影響工作和生活。
- 法律認定: 加害人的行為侵害了阿華的身體及意思自由(恐嚇),使其精神受有痛苦。
- 結果: 這種侵害自由和身體的行為,同樣可以直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慰撫金數額的核定標準
法院決定精神賠償的金額並非隨意猜測,而是會依據公平原則,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考量因素 | 說明 |
|---|---|
| 雙方資力與社會地位 | 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教育程度、社會地位。 |
| 加害行為的惡性 | 侵害行為的手段、持續性、惡意程度。 |
| 被害人痛苦程度 | 精神痛苦對生活的影響程度,需有客觀證據佐證。 |
重要提醒: 請求金額應合理,法院會根據上述因素酌定,請求過高可能會被大幅核減。
家屬實務操作指引:蒐集關鍵證據
對於被害人家屬來說,最實用且關鍵的步驟就是「蒐集證據」。精神痛苦是內在感受,必須透過客觀證據來證明其存在與程度。
1. 醫療證據最重要
- 精神科或心理諮商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害人因侵害行為罹患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或其他精神疾病。
- 醫療紀錄:包含就醫次數、藥物處方,證明痛苦的持續性。
- 驗傷單:證明身體傷害的範圍。
2. 行為證據與因果關係
- 刑事判決書或警察筆錄:證明加害人確實有不法行為的事實。
- 通訊紀錄:如 LINE、簡訊、錄音檔、監視器畫面,證明騷擾或恐嚇的手段與持續時間。
- 證人證詞:親友或同事證明被害人行為前後的巨大改變,以佐證精神痛苦與加害行為間的因果關係。
3. 特別注意時效問題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您必須在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行使權利。一旦超過時效,即使事實明確,法律上可能也無法請求賠償,務必盡快採取行動。
結論與支持
面對不法侵害,法律是您尋求正義的堅實後盾。精神賠償不僅是金錢補償,更是對受害者人格尊嚴的重新確認。請您仔細整理證據,並專注於證明家人所受精神痛苦的嚴重性與持續性。透過法律途徑,為您的家人爭取到應有的公道與撫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精神賠償的金額是如何決定的?
A: 法院會依據公平原則來核定金額,主要考量點包括: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侵害行為的手段和惡性程度,以及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果侵害行為導致嚴重的精神疾病(如重度憂鬱症),通常會被認定為痛苦程度高,進而核予較高的慰撫金。
Q: 如果我的家人沒有明顯外傷,但有憂鬱症診斷,可以請求嗎?
A: 絕對可以。精神賠償針對的是「非財產上損害」,重點在於精神法益(健康)是否受損。《民法》第195條保障健康權,只要能提供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證明書,證明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精神疾病與加害人的不法行為有因果關係,就可以提出請求。
Q: 侵害配偶權(外遇)也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A: 是的。侵害配偶權屬於侵害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規定,只要侵害行為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通常指通姦或相類行為),受害配偶即可向加害人及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
Q: 性騷擾案件中,除了民法求償,還有什麼特別規定?
A: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如果性騷擾屬於權勢性騷擾(利用職權或優勢地位),法院除了核定一般精神賠償金外,還得因被害人的請求,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這提供了更強的嚇阻與懲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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