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親人遭受的不幸,法律或許無法完全撫平傷痛,但至少能提供經濟上的支持與正義的追討。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針對不法侵害所導致的傷害,主要分為兩大類求償項目:財產上的損失(如醫療費、工作能力損失)與非財產上的損失(即精神痛苦慰撫金)。
一、失去工作能力的經濟求償:釐清兩大法律基礎
當侵害行為導致被害人身體或精神受損,進而影響其工作能力時,我們主要依據《民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1. 侵權行為求償:《民法》第193條
如果親人是因為他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受傷(例如車禍、暴力攻擊),導致無法工作或工作能力減弱,請求的基礎就是《民法》第193條。這是針對實質經濟損失的求償。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項條文的核心是要求加害人賠償被害人「本來可以賺到,但因為受傷而賺不到」的未來收入。計算時,法院會參考受害人受傷前的收入、預計還能工作幾年(通常是到65歲)以及醫師或鑑定機構認定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
2. 職災補償的特殊情況:《勞基法》第59條
若侵害行為發生在工作場所,或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職業災害),則可以同時向雇主主張《勞動基準法》的補償責任。
《勞基法》第59條屬於「無過失補償責任」,即不論雇主有無過失,只要認定是職災,雇主就必須補償:
- 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 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 治療終止後的失能補償: 經治療後症狀固定,遺存永久性障害(失能)時,按失能程度給予一次性補償。
【重要提醒】 依據實務見解,若您同時依《勞基法》獲得補償金,該金額將會從您依《民法》向加害人請求的損害賠償金中扣除(抵充),避免重複得利。
二、精神痛苦的求償:精神慰撫金
身體和心理的痛苦,雖然無法用金錢衡量,但法律允許被害人請求「相當之金額」來彌補精神上的折磨,這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請求依據與認定標準
請求精神慰撫金的依據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即使是精神疾病(如創傷後壓力疾患、重度憂鬱症)導致的痛苦,只要能證明與加害人的不法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就屬於「健康」或「其他人格法益」受損,可以請求慰撫金。
法院在核定慰撫金數額時,沒有固定標準,主要會斟酌以下幾點:
- 加害行為的惡性與情節重大性。
- 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
- 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及資力(財產狀況)。
三、實務案例解析:精神創傷與工作損失的證明難點
在實務上,證明「精神創傷導致失去工作能力」往往是最困難的一步。法院審查極為嚴格。
我們來看一個簡化的實務案例:
【案例情境】
小晴遭受性侵害,雖然身體外傷痊癒,但因此罹患了慢性創傷後壓力疾患(PTSD),導致她長期失眠、焦慮,無法集中精神工作,最終必須離職。她向法院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工作損失。
【法院見解】
法院認定性侵害行為與小晴的PTSD有因果關係,因此准許了精神慰撫金。但在判斷工作損失時,法院會要求小晴提出客觀證據,證明她的精神疾病確實達到了「不能工作」的程度。如果只是主觀認為不適合工作而自行離職,但實際上仍有能力從事其他輕度工作,法院可能會駁回全部或部分的薪資損失請求。
關鍵要點: 精神疾病需要有專業醫師的鑑定報告,明確指出其症狀與侵權行為的關聯性,以及對工作能力的具體影響程度(例如:勞動能力減損百分之幾)。
四、家屬應準備的關鍵證據清單
為了確保求償權益,家屬必須協助蒐集以下證據:
| 求償項目 | 核心證明目標 | 應準備的證據資料 |
|---|---|---|
| 勞動能力損失 | 證明「不能工作」的期間、程度與收入損失 | - 診斷證明書、工作能力鑑定報告 |
- 薪資單、扣繳憑單、報稅紀錄(證明受傷前收入)
- 醫療費用單據 | | 精神慰撫金 | 證明精神痛苦的嚴重性與加害行為的惡性 | - 精神科或心理衡鑑報告(證明PTSD、憂鬱症等)
- 醫院病歷紀錄
- 警方筆錄、判決書(證明加害情節) |
請注意: 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必須清楚載明,被害人因傷勢或精神狀態,建議休養或不宜從事何種工作,這對於勞動能力減損的認定至關重要。
五、結論:掌握證據,爭取正義
在協助親人走出陰霾的同時,法律是我們爭取權益的堅實後盾。請務必掌握「因果關係」的證明核心,透過專業的醫療鑑定報告,將無形的精神痛苦和有形的工作損失,轉化為法院可以認定的法律事實。這不僅是為了經濟上的彌補,更是為了讓加害人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實現遲來的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精神疾病導致的失能,法律上如何認定它屬於「健康受損」?
A: 實務上,法院認為《民法》第195條所稱的「健康」不僅指身體器官的完整,也包含精神上的健全狀態。因此,如果加害人的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罹患重鬱症、創傷後壓力疾患(PTSD)等精神疾病,且經專業醫師鑑定證明與該侵權行為有「明顯或相當關聯性」,即可認定為健康權受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因病導致的勞動能力損失賠償。
Q: 勞動能力減損的金額是如何計算的?我該如何提供證據?
A: 勞動能力減損的計算公式通常是:(受傷前年收入)x(勞動能力減損比例)x(剩餘工作年限)。您需要提供以下證據: 1. 收入證明: 薪資單、年度扣繳憑單或報稅資料,證明受傷前的實際收入。 2. 減損比例: 必須由醫院或法院囑託的專業鑑定機構出具報告,確定因傷勢或精神狀態導致的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 3. 剩餘工作年限: 通常以滿65歲為計算上限。
Q: 如果親人是在工作時受傷(職災),我可以同時向雇主和加害人求償嗎?
A: 可以。這就是所謂的「雙軌請求」。您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無過失的職災補償(如醫療費、工資補償、失能補償),同時依據《民法》第184條、193條向實際的加害人(如果加害人不是雇主,或雇主有過失)請求損害賠償。但請注意,依《勞基法》獲得的補償金,在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時會被扣除(抵充),以避免重複獲得賠償。
Q: 法院核給的精神慰撫金數額,有沒有一個大致的範圍?
A: 精神慰撫金沒有法定標準,數額差異極大,從數萬元到數百萬元都有可能。法院主要會考量加害行為的惡性程度、被害人受傷的嚴重性(如是否永久性失能或精神創傷程度)、雙方的社會地位及經濟能力等。因此,提供詳盡的醫療紀錄、精神科鑑定報告,以及強調加害行為的惡劣情節,是爭取較高慰撫金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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