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親人,我們該怎麼爭取應有的賠償?
當摯愛的家人因為他人的不法行為而離世,家屬除了身心上的巨大創傷,隨之而來的法律程序與金錢分配問題,往往讓人感到無助與困惑。特別是關於「慰撫金」這筆賠償,究竟是遺產嗎?誰有權利領取?如果請求人不幸也過世了,這筆錢還能留給下一代嗎?
我是律點通,精通台灣法律與行銷領域,專門將複雜的法律問題轉化為您能理解的實用資訊。今天,我們將聚焦於死亡賠償中最關鍵的爭議點:慰撫金的分配原則與繼承限制。
釐清第一步:慰撫金、撫慰金,哪裡不一樣?
在處理死亡賠償時,家屬經常會聽到幾種不同的金錢名詞,它們在法律上的性質和分配方式完全不同:
1. 慰撫金(私法上的精神賠償)
這是最常見的賠償項目,通常來自於加害人(如肇事者)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它是依據《民法》而請求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精神慰藉金。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重點: 這筆錢是法律賦予特定家屬(父、母、子、女、配偶)的「固有請求權」,不是死者的遺產。因此,它不適用民法繼承編的分配比例。
2. 撫慰金(公法上的給付)
這通常指公務人員或特定職務人員因公死亡,政府或機關依據相關法規(如公務人員退休法)發給的給付。這類給付的對象是「遺族」,其性質也非屬遺產,分配方式必須依照該公法規定的順序和比例(通常是平均分配)。
3. 保險金
若死者生前投保死亡保險,且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依據
《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重點: 只要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不是遺產,即便家屬拋棄繼承,指定的受益人仍可領取。
關鍵提醒:慰撫金請求權的「專屬性」與「起訴」時機
由於慰撫金是賠償家屬因親人死亡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它與請求權人的人格法益緊密相關,因此具有專屬性。這引出了法律上最關鍵的一條規定:
《民法》第195條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實務案例解析:一線之隔的繼承權
這條規定對家屬的權益影響至深。我們用兩個情境來理解「已起訴」的重要性:
情境一:未及起訴,權利消滅
老王因車禍身亡,其年邁的母親尚未對肇事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慰撫金,便在悲傷中離世。此時,老王母親的慰撫金請求權,因未起訴而具有專屬性,將隨其死亡而消滅。老王的其他兄弟姊妹(即母親的繼承人)無法繼承這筆慰撫金。
情境二:已起訴,權利得以繼承
小李因工安意外身亡,其配偶韓女士立即對雇主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慰撫金。在訴訟進行中,韓女士因病去世。由於韓女士的慰撫金請求權已起訴,根據《民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規定,她的繼承人(如子女)可以繼承並繼續這項訴訟,保障了這筆賠償金的延續。
實務建議: 侵權行為慰撫金的請求權人(父、母、子、女、配偶),必須在受害人死亡後,儘速以自己名義對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該權利不會因請求權人死亡而消滅。
實務操作:家屬必須知道的行動清單
| 賠償類型 | 請求權人範圍 | 法律性質 | 關鍵行動與提醒 |
|---|---|---|---|
| 侵權慰撫金 | 父、母、子、女、配偶 | 固有請求權(非遺產) | 必須在時效內儘速提起民事訴訟,確保權利可繼承。 |
| 公法撫慰金 | 依公法規定之遺族 | 非遺產 | 依照相關法規(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的順序及分配原則辦理。 |
| 死亡保險金 | 指定受益人 | 非遺產 | 若已指定受益人,即使拋棄繼承,受益人仍可領取。 |
風險提醒:時效與分配爭議
- 時效風險: 侵權行為的慰撫金請求權有時效限制(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侵權行為時起10年)。一旦超過時效,法院將無法判決您獲得賠償。
- 分配爭議: 若公法上撫慰金規定「平均領受」,家屬應避免主張依民法應繼分比例分配,以免產生爭議,應依公法規定辦理。
結論:掌握時機,保障權益
面對親人離世的創痛,法律程序或許複雜,但釐清這些關鍵概念,能讓您在爭取權益的路上更為堅定。請務必記住:侵權行為的慰撫金是您個人的精神賠償,「已起訴」是確保權利不滅的黃金關鍵。務必把握時機,為逝去的親人及您自己爭取應有的公道與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慰撫金的金額是如何決定的?法院會考量哪些因素?
A: 法院在核定慰撫金數額時,會斟酌多方面因素,包括:雙方的身分、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加害人行為的惡性程度(例如是否酒駕、肇事逃逸)以及被害人與請求權人之間的親密程度。最終核定的金額必須是「相當」的數額,沒有固定的公式可循。
Q: 如果我是受害人的兄弟姊妹,我可以請求慰撫金嗎?
A: 原則上,依據《民法》第194條規定,慰撫金請求權人僅限於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兄弟姊妹通常沒有請求權。除非您能證明因親人的死亡,您的身分法益受到嚴重侵害且情節重大(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但此類主張在實務上較為困難且少見。
Q: 我已經拋棄了繼承死者的所有遺產,還可以領取死亡保險金嗎?
A: 可以。根據《保險法》第112條,如果保單有指定受益人,死亡保險金就不是遺產。您是基於保險契約取得的「固有權利」,與繼承權無關。因此,即使您拋棄了死者的遺產繼承權,您作為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仍然存在,可以正常領取。
Q: 如果我們家屬之間對於慰撫金的分配比例有爭議怎麼辦?
A: 由於慰撫金是各請求權人(父、母、子、女、配偶)各自的固有請求權,實務上通常會由法院根據每個人的精神受創程度、與死者的親疏關係等因素,決定各自應得的金額。如果家屬無法自行協議分配,最終只能透過訴訟,由法官裁量每個人的應得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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