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親人走出傷痛:侵權行為後的民事求償權益
面對親人因意外、醫療過失或惡意侵害行為(如性侵害)所導致的身心創傷,家屬所承受的痛苦與壓力難以言喻。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民事求償是保障受害者未來生活的重要途徑。尤其當侵害涉及到高度隱私的性功能障礙或深層的精神損害時,法律上的舉證與求償更顯複雜。
律點通理解您的焦慮,本文將專門為被害人家屬提供指引,釐清在台灣法律下,如何為受害者爭取「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的完整賠償。
釐清受害類型:性功能與性自主權的法律區分
在民事求償中,我們必須先釐清加害人的行為侵害了受害者哪一種權利,這決定了證據準備的方向:
1. 身體與健康權的侵害(性功能障礙、車禍後遺症)
這類侵害通常發生在交通事故或醫療過失中,造成受害者生理上勃起、射精或生殖能力的損傷。法律依據主要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3條(財產上損害)。
2. 貞操權與性自主權的侵害(性侵害、強制猥褻)
這是指加害人違背受害者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或猥褻行為。傳統的「貞操權」在現代法律中,更著重於保護個人的性尊嚴及性自主權。這是請求精神慰撫金最關鍵的依據之一。
爭取精神慰撫金的法律基石:《民法》第195條
無論是身體損傷導致的性功能障礙,或是性侵害導致的心理創傷,受害者都有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是我們最核心的法律武器: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律點通解析: 法院在核定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時,並非隨意喊價,而是會綜合考量以下四大標準:
- 雙方資力: 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 加害程度: 加害行為的惡性、侵害的嚴重性。
- 受害痛苦: 受害者身心痛苦的程度(是否有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診斷)。
- 其他情狀: 如加害人犯後是否和解、態度如何。
實務案例解析:法官如何判斷賠償金額?
案例一:性侵害導致嚴重精神創傷(PTSD)
小美(化名)遭受強制性交後,被診斷出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及憂鬱症。家屬協助她提出民事求償。
- 法院認定: 加害人行為嚴重侵害小美的性自主權及健康權。
- 賠償範圍:
- 財產損害: 准許賠償因精神疾病就診的醫療費用及必要的交通費用。
- 精神慰撫金: 考量加害行為惡性及小美受創程度有專業診斷證明,法院核定新臺幣百萬元級別的慰撫金。
指導意義: 性侵害案件中,精神科的診斷證明(如PTSD)是證明痛苦「情節重大」的關鍵證據,能大幅提高精神慰撫金的核定數額,且相關的治療費用屬於可求償的範圍。
案例二:醫療過失造成性功能障礙
王先生(化名)因醫院誤診,接受了不必要的手術,導致一年內出現性功能障礙(需依賴藥物)及尿失禁等後遺症。
- 法院認定: 醫院的過失與王先生的性功能障礙有因果關係。
- 賠償範圍:
- 財產損害: 准許賠償因性功能障礙而支出的威而鋼藥丸費用(屬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 精神慰撫金: 考量王先生的職業地位及其身心受極大痛苦,法院核定數百萬元的慰藉金。
重要提醒: 在此案中,法院駁回了王先生配偶請求的精神慰撫金。法院認為,性功能障礙雖造成困擾,但因可服藥改善且非永久性,情節尚未達「重大」到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標準。這顯示配偶請求權的門檻非常高。
家屬必知:證據保全與求償關鍵指引
要成功求償,關鍵在於因果關係與損害程度的證明。
1. 性功能障礙案件(身體健康受損)
- 客觀鑑定是核心: 必須立即尋求泌尿科或性功能專科醫師的客觀鑑定。鑑定報告必須證明性功能障礙的「存在性」、「程度」以及與「加害行為」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費用單據: 務必保留所有相關的藥物費用(如威而鋼)、輔具或治療單據,這些屬於《民法》第193條規定的「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2. 性侵害案件(性自主權受損)
- 精神科診斷: 立即協助受害者尋求精神科專業就診,取得「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或「憂鬱症」等診斷證明。這能具體化精神痛苦的嚴重性。
- 保留就醫紀錄: 所有因精神創傷衍生的醫療及交通費用,都應保留單據,作為財產損害請求的一部分。
風險提醒:過失相抵原則 若侵權行為非性侵害(如交通事故),且法院認定被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規定,賠償金額將會依過失比例被減輕。家屬需評估並準備證據,以降低過失相抵的比例。
結論:爭取公道,不讓痛苦白費
民事求償不僅是追討金錢,更是對受害者人格權的重新肯定。請務必協助親人,掌握證據保全的黃金時間,透過專業的醫療鑑定和法律途徑,為他們爭取到應有的賠償,讓他們能專注於身心的復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性功能障礙的鑑定報告,一定要由法院囑託嗎?自行就醫的報告有效嗎?
A: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要求由法院囑託公正且專業的醫學中心進行鑑定,以確保報告的客觀性和中立性。雖然自行就醫的報告(如診斷證明、治療紀錄)是證明損害存在的重要證據,但若加害人對此提出質疑,法院仍會傾向以囑託鑑定的結果來認定因果關係和損害程度,因此建議在訴訟過程中積極爭取法院囑託鑑定。
Q: 如果受害者因為性侵害導致嚴重的憂鬱症,但沒有住院,可以請求哪些費用?
A: 即使沒有住院,只要有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證明(如憂鬱症、PTSD),所有因治療該精神疾病而產生的費用都可以請求,包含:門診醫療費、藥物費、心理諮商費,以及因就醫而必須支出的合理交通費用。這些都屬於《民法》第193條規定的「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Q: 醫療過失案件中,證明醫師有『過失』的標準是否很高?
A: 是的,根據《醫療法》第82條第2項,醫事人員的過失責任認定是限縮的。您必須證明醫師的行為是「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這通常需要透過醫事審議委員會或專業機構的鑑定,證明醫師的處置明顯違反了當時的醫療常規,舉證難度較高。
Q: 如果性功能障礙可以透過藥物(如威而鋼)改善,是否會影響精神慰撫金的金額?
A: 會。如果性功能障礙是暫時性或可透過藥物有效改善,法院可能會認定其對身體健康的侵害程度較低,進而影響精神慰撫金的核定金額。如同實務案例所示,若能改善,法院可能認定對配偶身分法益的侵害不構成『情節重大』,甚至會駁回配偶的求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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