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重傷陰霾:掌握急診手術費用的求償關鍵
當您或親人遭受重傷,經歷急診、住院及複雜的手術後,除了身心上的巨大煎熬,隨之而來的龐大醫療費用更是一大重擔。許多重傷被害人常面臨兩大困境:商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懷疑手術過程有疏失卻不知如何追究責任。
作為律點通,我們將這份專業法律分析轉化為實用指南,助您釐清求償的法律基礎與實務操作步驟。
一、釐清求償兩大途徑:保險契約與侵權責任
您的醫療費用求償主要透過兩條法律途徑進行:
1. 商業保險理賠(契約途徑)
這是最直接的途徑,依據您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契約來請求給付。核心爭議點通常是「住院或手術的必要性」。
2. 醫療糾紛損害賠償(侵權途徑)
若您認為醫師或醫院在急診或手術過程中存在過失,導致您受到額外損害(如後遺症、額外費用),則可依《民法》和《醫療法》請求損害賠償。
二、商業保險理賠:用「有利原則」對抗保險公司
在商業保險中,保險公司最常以「不具醫療常規上的住院必要性」為由拒絕理賠。但您擁有強大的法律武器:
《保險法》第54條第2項: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原則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這條法規意味著,如果您的保單條款對於「住院」或「手術」的定義存在模糊空間,法院會傾向於採納對您有利的解釋。
實務關鍵:尊重主治醫師的專業判斷
過去實務上,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只要保險契約要求是「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保險公司就不能擅自增加「必須符合醫學常規」等契約中沒有的限制來規避責任。應當尊重實際診治醫師或醫院依其專業所為的診斷。
【案例啟示】:陳先生因腰椎問題住院,保險公司主張其住院不符「醫學常規」。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敗訴,理由是保單條款未明確限制,應採有利於陳先生的解釋。因此,您務必請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明確載明「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
商業保險不受健保標準拘束
請注意,商業保險的給付範圍應以契約約定內容為準,不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拘束。保險公司不能以健保不給付,就拒絕理賠您自費的手術或治療項目。
三、醫療糾紛求償:追究醫師與醫院的連帶責任
若您的重傷結果涉及醫療疏失,您必須證明醫師或醫院有「過失」且該過失與您的損害有「因果關係」。
1. 判斷醫療過失的標準
根據《醫療法》規定,醫事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是「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法院會依據以下客觀情況判斷:
- 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與水準
- 醫療設施與工作條件
- 緊急迫切性(急診情況下會被特別考量)
2. 醫院的連帶賠償責任
在醫療糾紛中,您不必只針對單一醫師求償。根據《民法》第188條,醫師在醫院執行職務發生過失時,醫院(僱用人)與醫師(受僱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請求醫院連帶賠償,能確保您獲得足夠的賠償金,因為醫院通常擁有較高的償付能力。
【案例啟示】:某醫院醫師在未等待病理報告的情況下貿然進行大腸切除手術,且術後延遲處理感染,導致病人嚴重後遺症。法院認定醫師有過失,判決醫師及其僱用人醫院必須連帶賠償病人「不能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看護費用」等所有損害。
四、重傷被害人實務操作行動清單
面對求償,時間就是關鍵。請立即採取以下步驟:
1. 證據保全:病歷是您的生命線
- 申請完整病歷資料: 包含急診紀錄、住院紀錄、手術紀錄、護理紀錄、檢驗報告及所有影像資料。
- 取得診斷證明書: 務必請主治醫師載明符合保險契約要求的「必須住院治療」或「接受手術治療」等字樣。
2. 醫療糾紛的關鍵步驟:醫療鑑定
在損害賠償訴訟中,法院通常會要求將案件送交「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進行鑑定。這份鑑定報告是認定醫師有無違反「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的決定性證據。
3. 損害賠償的範圍
若涉及醫療過失,您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
| 損害類型 | 具體項目 |
|---|---|
| 積極損害 | 醫療費用、看護費用、輔具費用、增加生活所需費用 |
| 消極損害 | 勞動能力減損(未來收入損失)、不能工作損失 |
| 精神慰撫金 | 依受傷程度、影響生活程度請求 |
重要提醒: 若您是因重傷導致長期或永久性的勞動能力減損,這部分的求償金額往往最高,務必請專業人士協助計算。
結語
重傷求償之路艱辛,但法律為您提供了明確的途徑與保障。無論是向保險公司爭取理賠,還是追究醫療機構的責任,關鍵都在於證據的保全與法律原則的掌握。請務必仔0細審閱您的保險契約,並在懷疑有醫療疏失時,立即著手收集所有病歷,為自己爭取最大化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保險公司以「非必要性住院」為由拒絕理賠,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再次檢視保單條款,確認其對「住院」的定義。如果條款未明確限制,您應主張《保險法》第54條第2項的有利解釋原則,並強調主治醫師的專業診斷已認定必須住院。若保險公司仍拒絕,可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直接提起訴訟,通常法院會傾向採納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Q: 急診手術是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的,這會影響我對醫師過失的認定嗎?
A: 會的。根據《醫療法》第82條,法院在判斷急診處置時,會特別考量「緊急迫切性」。在搶救生命為優先考量時,醫師的注意義務標準會被調整。因此,您必須證明醫師的處置是明顯逾越了當時當地、相同專業醫師在緊急情況下所能接受的「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求償難度相對較高,需依賴嚴謹的醫療鑑定。
Q: 我接受了許多健保不給付的自費項目,保險公司能因此拒絕理賠嗎?
A: 不能。實務上已明確區分,商業保險與全民健保是兩種不同的制度。除非您的保險契約條款有明確約定「僅理賠健保給付項目」,否則保險公司不得以該項目不符健保規定為由拒絕理賠。您應以契約約定內容為準,主張自費醫療的必要性。
Q: 我的重傷導致我無法工作,這部分的損失該如何計算與求償?
A: 這屬於「消極損害」中的勞動能力減損或不能工作損失。計算方式通常是依據您受傷前的薪資收入,扣除受傷後仍能從事工作的能力比例,計算至您法定退休年齡。這需要專業的醫師出具「勞動能力減損證明書」,並透過法院或調解程序確定合理的賠償金額。醫院與醫師需對此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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