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重傷家人,您必須知道的求償「時效」關鍵
照顧一位重傷或有慢性後遺症的家人,是一條漫長且艱辛的路。除了心理上的煎熬,最現實的壓力來自於無止盡的醫療與照護費用。許多家屬常誤以為只要持續治療,就能隨時提出求償,但法律上對於「損害賠償」設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消滅時效」。
一旦錯過了這個時效,即使對方確實有過失,法院也可能因為對方提出時效抗辯而駁回您的請求。對於長期治療的重傷案件,時效的起算點尤其複雜,以下我們將為您詳細解析。
兩把關鍵的法律時鐘:2年與15年
在向加害人或醫療機構請求損害賠償時,我們通常會依據兩種法律基礎:侵權行為(如車禍、醫療疏失)或債務不履行(如醫療契約未妥善履行)。
1. 侵權行為的「2年」時效
這是最常見,也是最嚴苛的時效規定。根據《民法》規定,您的求償請求權非常短暫: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簡單來說,從您「知道」家人受損害,且「知道」誰是賠償義務人(例如加害者或醫院)的那一刻起,只有兩年的時間可以提出訴訟。
2. 債務不履行的「15年」時效策略
如果您的求償是基於醫療契約未妥善履行(債務不履行),則有機會爭取更長的時效,但這取決於您請求的項目屬於哪一類:
- 人格權損害(身體健康、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227條之1,時效仍準用2年。
- 一般財產損害(例如增加生活上需要): 實務上曾有見解認為,此類非人格權的財產損失,可以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的一般請求權15年時效。
律點通提醒: 律師在訴訟策略上,通常會將「增加生活上需要」等長期照護費用,主張適用15年時效,作為避免2年時效抗辯的備位方案。這是重傷家屬爭取長期保障的重要途徑。
慢性症狀的救星:時效起算點的「損害固定原則」
對於需要長期復健或治療的重傷患者,難道時效從受傷當天就開始算嗎?答案是:不一定!
實務上,法院為了保障慢性病程或潛伏性傷害的被害人,發展出重要的「損害固定原則」。
時效的起算點,不應以受傷當日計算,而必須等到被害人依專業醫學診斷或一般經驗法則,可得知悉認識:
- 損害程度固定(症狀固定或後遺症顯在化)。
- 損害與賠償義務人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實務案例解析:長期復健者的時效認定
假設「小陳」因職業傷害導致頸椎椎間盤突出,長期接受復健治療。他是在受傷後第三年,才經勞保局核定為職業傷病,並確認其損害程度已固定。
法院會認定,小陳的求償時效,應從他知悉損害程度固定(即收到勞保局核定函)之日才開始起算,而非從他受傷當天開始算。
重要結論: 如果您的家人仍在持續治療,且後遺症程度尚未確定,請務必保留所有醫療鑑定與證明文件。時效起算點將被推遲到「取得殘障證明」、「最終鑑定報告出爐」或「醫師告知症狀已固定」等較晚的時點。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中斷時效?
無論您爭取的是2年或15年時效,在時效屆滿前,您都必須採取法律行動來「中斷」時效,確保權益。
1. 最有效的方法:提起訴訟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最確定的時效中斷方式。
2. 備位措施:發函請求
您可以先向賠償義務人(如加害者或醫院)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明確表達求償意願。但請注意,發函後,您必須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時效視為不中斷。
3. 特別風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許多家屬會選擇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求償。但若該刑事訴訟最終因程序問題(如告訴期間已過)被法院駁回確定,則原中斷的時效會視為不中斷。您必須在刑事駁回確定後的六個月內,趕緊重新提起民事訴訟,否則時效仍會完成。
總結:時效管理的關鍵要點
| 損害類型 | 請求對象 | 適用時效 | 時效起算點關鍵 |
|---|---|---|---|
| 身體健康、精神慰撫金 | 加害人/醫院 | 2年 | 須知悉「損害固定」及「賠償義務人」 |
| 增加生活上需要(策略性主張) | 加害人/醫院 | 15年(備位主張) | 適用一般請求權時效 |
| 職災保險給付 | 勞保局 | 5年 | 自得請領之日起算 |
面對重傷求償,時間就是金錢。請務必掌握「損害固定原則」,並在時效屆滿前,採取積極的法律行動,保障家人應有的權益與長期的照護需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損害固定」具體是指什麼?我怎麼知道我的家人是否達到這個狀態?
A: 「損害固定」通常是指被害人的傷勢經過治療後,已達到醫療上的極大改善,後續再治療也難以有明顯進步,留下永久性後遺症或殘障的狀態。實務上,法院會參考醫師的診斷證明、殘障鑑定報告、或是勞保局的失能核定函等專業文件,來認定損害固定的時點。建議家屬應積極向主治醫師詢問,是否已達「治療終止」或「症狀固定」的狀態。
Q: 如果我已經在進行刑事訴訟,是否就不用擔心民事求償的時效問題?
A: 雖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中斷時效,但這存在風險。如果刑事案件最終因為程序問題(例如告訴期間已過)而被法院裁定駁回,則民事時效會『視為不中斷』。您必須在刑事駁回確定的六個月內,重新提起單純的民事訴訟,否則時效仍會完成。建議在刑事程序進行中,也應密切關注時效,必要時可先提起民事訴訟以確保權益。
Q: 為什麼律師會建議將『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主張適用15年時效?
A: 這是為了應對加害人提出的2年時效抗辯。人格權損害(如身體健康、精神慰撫金)時效為2年,但『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例如購買輔具、長期看護費等,屬於財產上的損失。實務上有見解認為,這類損失不直接屬於人格權受侵害,因此可適用《民法》一般請求權的15年時效。主張15年時效,能為重傷家屬爭取更長的追訴期,特別適用於損害發生很久才確定的慢性症狀案件。
Q: 如果醫院持續治療我的家人,是否代表時效不會起算?
A: 不一定。時效起算點的關鍵是您是否『知悉』損害與加害行為的因果關係,以及損害是否『固定』。如果家人持續治療,但傷勢已在醫學上被認定為固定後遺症,且您已知悉醫療疏失,時效可能已經開始計算。持續治療本身並非時效中斷的法律依據,您仍需採取法律行動(如起訴)來中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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