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重傷後,舊傷復發的醫療費該由誰買單?
您正為重傷的家人奔波,除了面對新的創傷,可能還發現過去的舊傷因為這次事故而復發或嚴重惡化,導致醫療費用不斷攀升。您一定會問:這些因為『舊傷復發』而產生的費用,加害人有責任賠償嗎?
答案是:關鍵在於能否證明新事故與舊傷惡化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身為重傷被害人家屬,您必須掌握法律的核心原則,才能在求償過程中站穩腳跟。
1. 法律基礎:侵權行為與醫療費用的求償依據
我們的法律基礎,主要來自於《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當加害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您的家人受傷,他就必須承擔責任。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規定確立了加害人的賠償義務。而醫療費用,則屬於以下這條文所規範的範圍:
《民法》第193條:身體健康損害賠償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最主要就是指醫療、看護、輔具等費用。但無論是新傷還是舊傷復發的醫療費,前提都必須是:該費用是因加害行為所引起的。
2. 核心關鍵:如何證明『相當因果關係』?
在法律訴訟中,加害人通常會抗辯:『這是被害人原本就有的舊傷,與我無關!』此時,家屬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舊傷復發與本次事故有直接的關聯性,這就是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的實務認定標準:
- 醫理判斷優先: 法院會審酌病情發展是否符合醫學原理。如果事故後傷勢惡化,且醫師認為這符合醫理上的連鎖反應,因果關係就容易成立。
- 危險性關連: 即使傷害部位是舊傷,但如果加害行為造成第一次侵害後,產生了連鎖狀況,導致舊傷擴大或惡化,加害人仍須負責。
- 排除退化因素: 如果醫院鑑定結果認定,您家人的傷勢(例如椎間盤突出)是慢性退化的自然表現,與這次外傷無關,法院就會駁回相關的醫療費用請求。
重要提醒: 如果您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舊傷復發與新事故有關,法院將無法支持您的求償請求。
3. 實務案例解析:成敗的關鍵差異
案例情境一:延遲診斷但因果關係成立
被害人A先生在車禍後,雖然多次就醫,但左膝持續腫痛未見好轉。直到後來進行核磁共振檢查,才發現是左膝後十字韌帶斷裂。雖然確診延遲,但由於傷勢部位與事故直接相關,且病情發展符合醫理,法院最終認定韌帶斷裂與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醫療費用應由加害人賠償。
指導意義: 即使傷害不是在事故當下立即確診,只要能透過醫學證據證明其關聯性,仍可求償。
案例情境二:慢性退化導致因果關係不成立
被害人B女士主張因車禍導致嚴重的腰椎滑脫和椎間盤突出。然而,急診病歷並未明確記載該創傷,且經法院委託醫院鑑定後,醫師認定該傷害是慢性退化的表現,與本次車禍的外力無關。最終,法院駁回了B女士針對腰椎手術費用的求償,因為她未能證明因果關係。
指導意義: 針對常見的退化性疾病,必須有明確的創傷證據或醫師證明外力導致急性惡化,否則舉證失敗風險極高。
4. 家屬實務操作指引:如何為家人準備證據?
為了成功爭取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家屬必須主動且精準地準備以下證據:
| 行動步驟 | 目的與重要性 | 關鍵文件 |
|---|---|---|
| 立即告知病史 | 確保醫師在病歷中記載舊傷部位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 | 門診病歷、急診病歷 |
| 詳實記載惡化情況 | 記錄舊傷部位在事故後,疼痛、活動度、功能性惡化的具體時間點和程度。 | 日記或護理紀錄 |
| 聲請醫療鑑定 | 這是決定性的證據。請求法院或主動委託專業醫療機構,鑑定本次事故是否為舊傷惡化或復發的主要誘因。 | 醫院鑑定報告 |
| 調閱舊病歷 | 證明事故前舊傷已穩定或治癒,突顯本次事故才是導致復發或惡化的關鍵。 | 事故前的完整病歷紀錄 |
核心建議: 在訴訟過程中,家屬應積極聲請醫療鑑定。鑑定報告是法官判斷『相當因果關係』最主要的依據。
結論:掌握證據,才能保障家人權益
重傷被害人家屬面臨的壓力巨大,但法律不會因為您是受害者而自動給予賠償。特別是在舊傷復發的爭議中,舉證責任的重擔落在您身上。請務必在第一時間收集完整的醫療證據,並透過專業的醫療鑑定來確立因果關係,才能確保加害人為所有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醫療費用負責。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沒有寫明舊傷與新事故的關聯性,該怎麼辦?
A: 這在實務上非常常見。家屬不應只依賴初次診斷證明書。您應主動向主治醫師請求在後續的病歷或補充說明中,載明舊傷部位因本次外力撞擊導致『惡化』或『復發』的醫學意見。如果醫師仍不願明確表態,則必須在訴訟中向法院聲請『醫療鑑定』,由法院選定的專業醫院來判斷因果關係,這才是最有力的證據。
Q: 如果傷害是慢性退化性疾病(如椎間盤突出),但因事故惡化,還能求償嗎?
A: 可以,但舉證要求會非常嚴格。您必須證明本次事故是導致慢性退化急性惡化或症狀提早出現的『重要誘因』。如果鑑定結果僅顯示為自然退化,則求償困難。建議調閱事故前的病歷,證明事故前該部位功能正常,並請醫師明確指出外力對退化部位的衝擊作用。
Q: 加害人主張我方也有部分過失(如車禍),這會影響舊傷復發醫療費的求償嗎?
A: 會的。根據《民法》規定,如果被害人對於損害發生也有過失,法院會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按比例減輕加害人的賠償金額。這個比例適用於所有損害項目,包括新傷、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因此您仍需盡力證明舊傷復發的因果關係,再由法院依過失比例計算最終賠償額。
Q: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如果家人長期治療,時效該如何計算?
A: 有的。《民法》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2年,從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對於重傷長期治療的案件,時效的起算點可能較複雜,通常會以『損害確定』時為基準。為避免時效消滅的風險,建議在時效屆滿前,應以訴訟、聲請調解或發函請求等方式中斷或延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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