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傷復發醫療費誰該負責?長期治療被害人必知的三大法律權益
親愛的長期治療被害人,您辛苦了。在漫長的復健與治療過程中,最令人擔憂的,莫過於持續不斷的醫療支出。特別是當您原本就有舊傷,而這次的傷害卻導致舊傷復發或加重時,您一定會問:「這筆費用,加害人還需要負責嗎?」
律點通理解您的擔憂。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加害人不能輕易以您有舊傷為由,逃避賠償責任。關鍵在於證明傷害與舊傷復發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一、確立賠償基礎:侵權行為責任與醫療費請求
要請求加害人賠償,我們必須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
1. 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
首先,必須證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造成了您的損害。這依據的是: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醫療費用的請求依據
當您的身體或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都屬於法律上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財產上損害。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只要這筆醫療費用是為了治療您的傷勢所「必要且合理」的支出,加害人就必須負責。
二、舊傷復發的關鍵:連鎖狀況與因果關係的擴大
這是長期治療被害人最常面臨的法律難題。如果您的舊傷在本次事故中被誘發或加重,加害人是否可以主張「這不是我造成的」而拒絕賠償?
實務上,法院採取的標準是「相當因果關係」,並且針對舊傷或體質特異的被害人,採取對您有利的「危險性關連」或「連鎖狀況」理論。
相當因果關係的實務認定:
法院會依據經驗法則判斷:如果一個人的身體狀況(舊傷)加上外來的加害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就會發生舊傷復發或損害擴大的結果,那麼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即存在因果關係。
即使您有舊傷或體質較弱,只要加害行為是引發舊傷復發的「誘因」或「必要條件」,加害人就必須對後續擴大的損害負責。
三、實務案例解析:舊傷復發的責任歸屬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了解法院是如何認定「連鎖狀況」的:
案例故事一:推擠導致舊傷口裂開
小美先前被狗咬傷的右腳傷口剛癒合不久。某天,她與鄰居發生爭執,鄰居用力推了她一把,導致小美跌倒。雖然跌倒當下看似輕微,但幾天後,她右腳的舊傷口竟然再次裂開,甚至引發了蜂窩性組織炎,需要住院治療。
- 法院判決: 雖然鄰居只推了一次,但法院函詢醫院後,醫師證明這次的推擠行為與後續的傷口裂開及蜂窩性組織炎「具有關聯性」。因此,法院認定鄰居必須對小美舊傷復發的所有醫療費用負責。
案例故事二:傷害引發的連鎖神經病變
阿明在一次衝突中被毆打左臉,造成臉部瘀青。原以為只是皮肉傷,但在長期觀察下,阿明的左眼視神經開始萎縮,甚至左耳神經也出現退化。
- 法院判決: 法院採用「危險性關連」理論,認為加害人對於第一次侵害以及後續擴大侵害範圍的危險都必須負責。只要能證明毆打行為是導致後續視神經和聽力退化的「連鎖反應」,加害人就不能逃避責任。
四、長期治療被害人的關鍵自保步驟
要成功請求舊傷復發的賠償,證據是您的最強武器。
1. 立即就醫並「詳實告知」舊傷病史
在就醫時,務必向主治醫師清楚說明您過去的舊傷病史,以及這次受傷是如何導致舊傷復發或加重。這能幫助醫師正確判斷因果關係。
2. 取得「明確記載關聯性」的診斷證明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請務必請主治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明確記載本次傷害與舊傷復發或加重之間的「關聯性」,例如:「本次傷害為誘因,導致舊有XX部位傷害復發」。
3. 確保醫療費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您請求的醫療費用必須是治療傷勢所「必要」的支出。若有使用自費醫材,應請醫師說明其必要性,以證明該支出屬於合理範圍。
重要提醒: 除非醫院無健保房或基於病情需要,否則自行升等單人病房的差額,實務上通常不被認定為醫療上之必要費用,不得請求賠償。
五、長期損害的時效計算:請求權不會輕易消失
長期治療的被害人常擔心,如果治療持續了好幾年,賠償請求權會不會過期?
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2年,自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對於需要長期復健或後續醫療的「持續性損害」,實務上傾向採各次獨立說:如果您的損害(例如:每個月的復健費用、每年的回診手術費用)是不斷發生且可相互區別的,那麼法院會認為這些損害應就各該獨立發生的損害,分別計算時效。這讓您的法律權益獲得更長久的保障。
結論
面對舊傷復發的求償問題,請記住,法律實務是傾向保護被害人的。只要您能透過醫師的專業證明,確立加害行為與舊傷復發之間的「連鎖關聯」,您就有權利請求所有的必要醫療費用。請務必保留所有證據,絕不輕言放棄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證明舊傷復發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
A: 關鍵在於醫療專業證明。您必須提供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明確載明「本次傷害與舊傷復發具有關聯性」的文字。律師會以此為基礎,運用「危險性關連」理論主張連鎖損害。
Q: 如果我需要使用昂貴的自費醫材,加害人一定要賠嗎?
A: 依《民法》第193條,賠償範圍限於「必要且合理」的支出。若自費醫材是醫師評估後,認為對您的傷勢復原有較大幫助的,且有醫師的書面建議或說明,則通常會被認定為必要費用。請務必保留醫師的建議文件。
Q: 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是兩年,如果我持續復健超過兩年怎麼辦?
A: 實務上對於持續性損害傾向採「各次獨立說」。您在兩年後發生的新的、獨立的醫療費用(例如新的復健療程或手術),時效會從該費用發生時重新起算。所以,請務必保留所有後續發生的收據,以利分次求償。
Q: 我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與舊傷復發有關嗎?
A: 可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允許您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舊傷復發導致的痛苦加劇,若情節重大,可作為請求更高慰撫金的依據之一,但金額仍由法院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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