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治療的困境:當您質疑醫療是否「過度」
對於長期接受治療的病患或家屬來說,治療過程不僅耗費心力,高昂的費用和身體的負擔也時常讓人懷疑:「這些檢查和治療真的有必要嗎?」
當您懷疑醫師的處置已經超出病情所需,造成您不必要的痛苦、風險或經濟負擔時,這就可能涉及法律上的「過度醫療」爭議。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引導您了解台灣法律如何判斷醫療行為的必要性,以及身為病患,您該如何準備證據,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如何定義「過度醫療」?關鍵在於必要性
在法律上,判斷醫師是否構成過失,核心標準並非治療結果的好壞,而是醫師在醫療過程中是否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質疑「過度醫療」,就是質疑醫師的行為缺乏醫療上之必要性,並逾越了專業裁量範圍。
1. 醫療法:醫師責任的判斷標準
這是處理醫療糾紛最核心的法條。根據《醫療法》的規定,醫師必須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醫師的行為必須符合「醫療常規」,且不能超出「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的界線。如果醫師進行的處置,在當時的病情下,多數謹慎的醫師都不會採用,或根本與診斷無關,就可能被認定為「過度醫療」而構成過失。
2. 民法:請求損害賠償的基礎
如果過度醫療行為侵害了您的身體權或健康權,您可以依據《民法》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失。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病患的優勢:如何克服舉證責任的難題?
原則上,主張權利的人(即病患)需要負擔舉證責任。但在專業知識和證據掌握上,病患與醫院明顯處於不對等的地位,這使得病患要證明醫師有過失非常困難。
這時,法律會給予病患協助:
舉證責任的減輕與證明度之降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實務上法院會考量醫病雙方的專業落差,減輕病患的舉證責任,或降低您所需負擔的證明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並不代表舉證責任倒置,您仍需提出初步證據(例如病歷紀錄、其他醫師的意見、相關費用單據等),讓法院相信醫師的確有過度醫療的嫌疑,才能啟動後續的專業鑑定。
實務案例解析:必要的檢查與不必要的風險
法院在判斷是否為「過度醫療」時,最關鍵的依據是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意見。鑑定委員將根據您的病歷資料,判斷該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及「必要性」。
案例情境:高風險檢查的必要性
假設一位病患因特定症狀需進行診斷。醫師安排了一項具有較高併發症風險的侵入性檢查(例如:纖維支氣管鏡檢查)。事後病患質疑,是否有更簡單、風險更低的檢查可以替代?
- 法院判斷重點: 法院會審視醫師在決定進行該高風險檢查時,是否已窮盡其他鑑別診斷手段?該檢查是否為當時診斷的唯一或最佳選擇?
- 結果啟示: 只要鑑定報告確認,該檢查在當時的臨床症狀下,具有診斷上的必要性與迫切性,且操作方式符合醫療常規,即使產生了不幸的併發症,法院通常不會認定醫師構成「過度醫療」或「醫療過失」。
重點提醒: 醫療行為的必要性,取決於處置當下的病情與專業判斷,而非事後結果論。因此,您必須證明該行為在當時當地就已經超出常規或無關病情。
您的行動指南:蒐集證據的四個關鍵點
面對「過度醫療」的質疑,您的準備工作應著重於證明該處置的「非必要性」:
1. 完整病歷與費用單據
這是您最重要的證據。調閱所有病歷紀錄、檢查報告、手術紀錄、護理紀錄以及所有醫療費用收據。仔細比對醫師在病歷中記載的「適應症」(進行該處置的原因)是否與實際病情相符。
2. 尋求第二意見(Second Opinion)
諮詢該領域其他專業醫師的意見。若多位醫師認為您的病情根本不需要進行某項處置,或有更低風險、更低成本的替代方案,這些第二意見將成為質疑原醫師「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的重要佐證。
3. 專注於「告知說明義務」的瑕疵
醫師在進行高風險或侵入性處置前,必須完整告知您處置的必要性、風險、替代方案。如果醫師未告知替代方案,或誇大了該處置的必要性,使其同意書產生瑕疵,這也是主張醫師過失的有力論點。
4. 建立治療時間軸與花費比對
製作詳細的治療時間軸,標註每次檢查或治療的日期、內容和費用。這有助於釐清治療的連貫性與合理性。如果治療次數或藥物劑量明顯高於平均水準,可作為初步質疑的依據。
結論:專業鑑定是釐清爭議的關鍵
「過度醫療」的認定涉及高度專業判斷。對於長期治療被害人來說,您必須理解,法律雖然減輕了您的舉證責任,但最終的勝訴關鍵仍仰賴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專業鑑定。您的任務是盡可能蒐集完整的病歷資料與客觀證據,讓法院能順利囑託鑑定,並將鑑定範圍導向「該處置是否符合醫療上的必要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如何判斷醫師的治療是否已經構成「過度醫療」?
A: 判斷標準在於該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與「必要性」。如果該檢查或治療與您的病情無直接關聯、有更低風險的替代方案卻未告知,或者醫師是基於非醫療目的(如營利)而進行處置,就可能構成過度醫療。建議您尋求其他同領域醫師的第二意見,比對是否符合當時當地的醫療水準。
Q: 如果我懷疑有過度醫療,我可以向醫師要求哪些損害賠償?
A: 您可以依據《民法》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要包含:因不必要治療產生的額外醫療費用、因過度醫療導致身體受損的費用、因治療造成的精神痛苦(精神慰撫金),以及因此產生的工作損失等。
Q: 醫事審議委員會在判斷過度醫療中的角色是什麼?
A: 醫事審議委員會是法院判斷醫療過失的專業依據。法院會囑託醫審會根據您的病歷資料,判斷醫師的處置是否違反《醫療法》第82條規定的「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或「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醫審會的鑑定結果對訴訟結果具有極大的影響力。
Q: 我已經簽署了手術同意書,是否就不能主張醫師有過度醫療?
A: 簽署同意書並不代表醫師可以免除所有責任。如果醫師在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時,故意隱瞞了更簡單、更安全的替代方案,或誇大處置的必要性,導致您的同意是基於錯誤資訊,則該同意書可能存在瑕疵。此外,即使同意,醫師仍需遵守醫療常規,若處置本身不具必要性,仍可主張過失。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