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親人因急診或手術過程中的疏失而遭受傷害,家屬心中的痛苦與憤怒難以言喻。除了情緒上的衝擊,接下來龐大的醫療費用和後續照護責任,更讓許多家庭不知所措。您是否正在煩惱:這些急診、住院、手術費用,以及精神上的創傷,法律上該如何向醫院或醫師求償?
「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以專業且易懂的方式,解析台灣法律對於醫療過失求償的標準,特別針對急診處置的特殊性,幫助您釐清責任歸屬,並掌握完整的求償權利。
一、釐清責任:急診與手術的法律義務
求償的第一步,是確認醫院或醫事人員是否確實存在「醫療過失」。台灣的法律對此有明確的標準,尤其針對急診情況有特別要求:
1. 醫院的即時救治義務
《醫療法》明確規定了醫院對於危急病人的急救責任。
《醫療法》第60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這條法規確立了醫院必須立即且適當地進行急救,任何無故拖延都可能構成違法,是認定急診疏失的重要依據。
2. 醫療過失的認定門檻
並非所有醫療結果不如預期都構成過失。法院判斷醫療過失,是依據《醫療法》第82條的標準,這個標準非常重要:
《醫療法》第82條:「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來說,您必須證明醫師的行為:
- 違反了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與水準。
- 且該錯誤已經超出了合理的專業判斷範圍。
**【特別提醒】**由於急診的「緊急迫切」性,法院在判斷時會考慮當時的客觀條件。在極端危急、搶救生命為優先的情況下,注意義務的標準可能會被適度放寬。
二、您的求償依據:民法上的權利
一旦確認醫療行為存在過失,家屬便可依據《民法》向醫院(僱用人)及醫師(行為人)請求連帶賠償。
1. 侵權行為與僱用人責任
《民法》第184條確立了侵權行為的賠償基礎。同時,根據《民法》第188條,醫院(僱用人)需對受僱醫師的過失行為負連帶責任。這意味著,您可以直接向醫院提出求償,無需單獨面對醫師個人。
2. 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
您的求償範圍涵蓋兩大類:
| 損害類型 | 法條依據 | 具體求償項目 |
|---|---|---|
| 財產上損害 | 《民法》第193條 | 急診費、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看護費、交通費、輔具費、未來復健費,以及因傷勢導致的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 |
| 非財產上損害 | 《民法》第195條 | 被害人本人的精神慰撫金。若情節重大,特定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亦可依第195條第3項請求慰撫金。 |
三、實務案例解析:急診延誤的關鍵
在急診糾紛中,最常見的爭議點是「延誤」與「後續追蹤」。
案例情境一:延遲手術的代價
某產婦因胎心音異常被送至急診,但醫師在處置過程中,延遲了近兩小時才進行緊急剖腹產,導致胎兒缺氧性腦病變。家屬提出求償,認為醫師未在黃金時間內完成手術即有過失。
- 法院觀點: 法院在審理時,會要求釐清這個延遲是否與胎兒的腦傷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實務上並非僵硬地規定「必須在X分鐘內完成」,而是必須考量當時醫院的人力、設備與後勤安排等客觀條件,判斷該延遲是否已違反了合理的專業裁量。
案例情境二:急救後的持續責任
某病人車禍送醫急診,醫師在處置過程中未盡完善,後續急診主治醫師在病人內出血惡化時,長達數日未進行追蹤與必要檢查,最終導致病人休克死亡。
- 法院觀點: 法院認定,即使插管急救的醫師無過失,但急診主治醫師對於高危險病患的持續追蹤與必要檢查義務是急診醫療的重要環節。長達數日未追蹤,即構成違反救助的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核心提醒: 醫療過失訴訟中,最大的挑戰是證明「因果關係」。您必須證明醫師的過失行為,是導致損害結果(如永久性傷害或死亡)的主要原因。
四、如何爭取求償金額:必要性原則
關於急診住院手術費的求償,最讓家屬困惑的是非健保給付項目的認定。
1. 非健保給付費用(如病房費、醫材)
您不必擔心求償僅限於健保給付範圍。實務上採取必要性原則:
- 必要且合理: 即使是非健保的病房費(如雙人房或單人房),只要您能舉證說明,這是因為傷勢嚴重、治療或復原所需,且是必要支出,法院仍可能准予求償。
- 證據準備: 請務必保留所有醫療收據,並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使用特定醫材或病房的必要性與理由。
2. 看護費用與勞動能力損失
- 看護費用: 需提供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需專人照護的期間及理由,並以當地合理行情計算費用。
- 勞動能力損失: 這部分計算較為複雜,需要透過醫院或專業機構的鑑定報告,證明被害人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再依據霍夫曼式計算法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損失。
五、實務操作指引:保全證據是首要任務
請務必謹記: 在醫療糾紛中,證據就是一切。請儘速進行以下步驟:
- 保全完整病歷: 立即向醫院聲請複製完整病歷,包括急診紀錄、護理紀錄、手術紀錄、各種監測報告(如胎心音紀錄、影像學報告等)。
- 申請醫事鑑定: 醫療過失的認定高度依賴醫事審議委員會或法院囑託的專業鑑定意見。這是訴訟勝敗的核心。
面對複雜的醫療訴訟,家屬的每一步都至關重要。希望這份指引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方向,讓您在追尋正義的路上,更有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證明醫師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常規」?
A: 證明醫療常規的違反,通常需要依賴專業的醫事鑑定意見。您必須透過法院或檢察署,將病歷資料送請「醫事審議委員會」或具公信力的醫學中心進行鑑定。鑑定報告會比對醫師的實際處置,是否符合當時當地、相同條件下的醫療水準與常規。
Q: 除了健保給付的費用,哪些非健保項目可以向醫院求償?
A: 您可以求償所有因治療或復原所需之『必要且合理』的費用。這包括:升等病房費(如單人房,若有必要性)、自費醫材(如特殊人工關節、藥物),以及特殊治療費用。關鍵在於您必須提供醫師證明,說明這些非健保項目是依據病情所需,而非單純為了舒適。
Q: 如果被害人已經無法工作,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失要如何計算?
A: 計算勞動能力損失需經過三個步驟:(1) 取得專業鑑定,確認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例如減損50%);(2) 確定被害人受傷前的月收入(可參考薪資單或勞保投保薪資);(3) 使用『霍夫曼式計算法』,將受損的收入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並扣除中間利息,得到一次性的賠償總額。
Q: 急診時醫師為搶救生命,做了非標準程序的處置,導致次要傷害,還能求償嗎?
A: 如果醫師的處置是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害(例如死亡),而造成了較小的傷害(例如案例中提到的灼傷),法院可能會認定其行為屬於《民法》上的『緊急避難』或符合《醫療法》中對緊急迫切情況的考量,進而判斷醫師無過失或不具違法性。在這種情況下,求償成功的機率較低,因為救命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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