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醫美手術失敗帶來的身心創傷,尤其是當後遺症嚴重到影響生活或工作能力(失能)時,您需要的不是單純的安慰,而是堅實的法律武器。許多被害人常問:我的痛苦,法律能賠償嗎?答案是肯定的。
本篇文章將根據臺灣民事判決實務,為您解析如何確立求償基礎,並爭取到應有的損害賠償,包括後續的修復性美容費用和精神慰撫金。
一、確立您的求償基礎:兩種法律武器
在法律上,對醫師或醫療機構提出求償,主要有兩條路徑: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
1. 侵權行為:醫師有「過失」或「違法」
這是最常見的求償基礎。只要醫師或醫療機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的身體權或健康權,就必須負起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適用情境:
- 醫療過失: 手術技術不當、術後照護不周,違反當時醫療常規。
- 違法行為: 醫師未具備合法資格(無照行醫),或違反《醫療法》、《藥事法》等保護病患的法律(例如使用違法填充物)。
2. 債務不履行:契約目的未達成
當您與醫師簽訂醫療契約後,醫師有義務提供完整且合法的醫療服務。若醫師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服務有瑕疵(例如術後嚴重畸形、未依約定材質手術),即構成「不完全給付」,您可依《民法》第227條請求賠償。
二、賠償範圍大解析:失能被害人能請求什麼?
損害賠償的目的,是讓被害人回復到未受損害前的狀態。對於失能被害人而言,求償範圍應涵蓋所有因手術失敗衍生的費用和損失:
1. 財產上損害:實質支出的費用
- 後續醫療及修復費用: 包含因手術失敗所支出的矯正修補手術費用、疤痕磨皮費用、物理治療費用等。實務上認定,這些「修復性美容費用」是為了回復身體原狀的必要支出,法院通常會准許。
- 原手術費用返還: 如果原手術本身違法(如無照行醫)或瑕疵重大到契約目的無法達成,您可請求返還當初支付的手術費用。
- 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 如看護費、交通費、輔具費用等。
- 勞動能力減損: 因身體損傷或失能導致無法工作或工作能力下降的損失。
2.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當身體、健康或人格權(如容貌、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時,您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院會審酌雙方的身分、資力、加害程度、受損害程度及痛苦程度等因素,核定一個相當的金額。
三、關鍵概念:告知後同意原則的侵害
即使手術技術上沒有過失,醫師若未盡告知義務,仍可能構成對您人格權的侵害,單獨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據《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師必須充分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及危險性等。如果醫師隱瞞風險,導致您在資訊不對等下做出決定,即侵害了您對身體完整性的自主決定權。
四、實務案例借鏡:法院如何保障被害人
實務上,法院對於因違法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害,判賠範圍相當廣泛。
案例情境一:無照人員動刀,身體受損
事實簡述: 某被害人前往一家診所進行雙眼皮及隆鼻手術,但實際執刀者是未具備合法醫師資格的人員。術後被害人產生嚴重疤痕、感染甚至留下後遺症,導致長期需要修復。
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這構成重大的侵權行為。賠償範圍不僅包括因感染產生的醫療費用,還涵蓋了後續的磨皮費用、修復性美容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法院明確指出,這些修復費用是為了回復原狀的必要支出,應由加害者全額負擔。
案例情境二:使用違法材料,身體永久傷害
事實簡述: 醫師在手術中,使用了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違法填充物,導致被害人身體組織受損,需要多次手術取出。這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違反了《藥事法》和《醫療法》。
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醫師的行為同時構成侵權行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和債務不履行(未提供合法服務)。除了判准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外,更判決醫師必須返還當初收取的手術費用,因為契約目的已無法達成。
五、實務操作指引:您現在能做的關鍵三件事
1. 完整蒐集證據鏈
您必須保留所有能證明醫師有過失或違法的證據。這包括:
- 醫療紀錄: 手術同意書、病歷、術前諮詢紀錄、術後照片。
- 費用單據: 原始手術收據、後續所有修復治療的診斷證明與費用單據(這是請求賠償的基礎)。
- 證明因果關係: 證明現在的失能或後遺症,是直接由該次手術的過失或瑕疵所造成。
2. 證明修復費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您請求的後續修復費用(包括美容項目),必須證明其為必要且合理的「回復原狀」方法。建議取得兩位以上專業醫師的診斷證明,說明該修復手術是為了改善功能或外觀上的重大缺陷,而非單純追求美觀。
3. 注意時效問題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一旦超過時效,您將可能喪失求償權利。請務必盡快採取行動。
重要提醒: 臺灣法院認定醫療行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責任,因此您仍須舉證證明醫師有故意或過失,才能請求損害賠償。
結論:為自己的權益站出來
醫美手術失敗對失能被害人帶來的影響是長遠且巨大的。法律保障您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僅是醫療費用,也包括因身體受損而衍生的所有修復性支出和精神痛苦。請務必保留完整證據,並在時效內,勇敢地為自己爭取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證明醫師有「醫療過失」?僅僅結果不如預期算嗎?
A: 法院實務上,結果不如預期或手術不成功,不等於醫師有過失。您必須證明醫師的行為違反了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或水準,例如手術技術失誤、消毒不嚴謹、或處置判斷錯誤。通常需要仰賴專業的醫療鑑定報告來證明此因果關係和過失存在。
Q: 如果我的傷勢需要長期或終生治療,未來費用該如何計算求償?
A: 對於需要長期或陸續發生的後續治療費用(如每年固定雷射除疤、長期復健),法院會要求採用霍夫曼式計算法,將未來數年的費用折算為現值。這是為了扣除中間利息,避免您獲得超額賠償。您需要提供詳細的治療計畫、預估次數及單價的客觀依據。
Q: 醫師如果沒有技術過失,只是沒有詳細說明風險,我能請求賠償嗎?
A: 可以。即使手術技術沒有問題,但醫師若未盡告知後同意義務(違反《醫療法》第63條),即侵害了您對身體的自主決定權(人格權)。根據《民法》第195條,您可以單獨針對這項人格權的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實務上,這類賠償金額通常會低於有技術過失的案件,但仍是重要的求償基礎。
Q: 如果我在術後沒有完全遵照醫囑,會影響我的求償金額嗎?
A: 是的,這可能構成與有過失。如果法院認為您的損害擴大,部分原因是因為您未遵醫囑(例如未按時回診、自行使用不當藥物、延遲治療),法院會依據您的過失比例,減輕醫師應負的賠償責任。因此,術後務必嚴格遵循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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