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醫療費用申訴無門?您必須知道的兩條法律戰線
許多民眾在經歷手術或治療後,常常會遇到一個困境:醫師建議使用了昂貴的自費醫療項目,但當您向健保署申請核退時,卻遭到拒絕。面對龐大的醫療支出,難道只能自認倒楣嗎?
身為被害人,您必須清楚區分:這筆錢要不回來,究竟是「健保行政審核問題」,還是「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所造成的侵害?這兩者決定了您應走「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來保障權益。
第一戰線:健保核退的「公法」嚴格標準
全民健康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健保署對費用的核付或核退,受到嚴格的《全民健康保險法》規範。這條路徑的重點在於「醫療必要性」與「程序合規性」。
健保拒絕核退的兩大原因
- 不具備醫療必要性或合理性: 健保只給付「必要」且「非無效或過度」的治療。若醫院無法提供完整病歷資料證明該自費項目是當時最必須的選擇,健保署有權拒絕給付。
- 未符合程序規定: 某些高價或特殊的醫材(如特定心臟支架)必須事先報請健保署審查同意。如果醫院或醫師未走完這些程序,即使該項目理論上屬於給付範圍,仍會被拒絕核退。
請注意: 健保核退有上限規定,且審查標準極為嚴格。如果您要挑戰健保署的決定,必須透過行政訴訟,舉證證明健保專業審查有「顯然違法」之處,難度非常高。
第二戰線:醫師沒說清楚?啟動民事求償
相較於公法上的健保規範,民事求償著重於您的個人權利是否受到侵害,尤其是您的「自主決定權」。
核心權利:病患的自主決定權
根據《醫師法》的規定,醫師在診治病人時,必須充分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的不良反應。這就是所謂的「告知說明義務」。
《醫師法》第12條之1:「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如果醫師沒有充分告知您:
- 該自費項目是否有健保給付的替代方案?
- 該自費項目可能帶來的風險或併發症?
- 該自費項目的必要性是否達到非用不可的程度?
導致您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錯誤地決定接受高額自費治療,這就侵害了您的自主決定權(屬於人格法益)。
實務案例:拿回自費費用與精神慰撫金
假設王先生因手術需要支付一筆26萬元的自費醫材。事後他發現,醫師在手術前並未告知他使用該醫材的必要性,也沒有說明其他健保給付的替代方案。
王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醫師侵害其自主決定權。根據實務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法院可能判決:
- 賠償自費費用(財產上損害): 因為醫師未告知,導致王先生錯誤決定支出這26萬元,兩者有因果關係,醫院和醫師應連帶賠償。
- 賠償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 侵害自主決定權屬於人格權受損,依據《民法》第195條,王先生可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實務上可能數十萬元)。
重要提醒: 簽署自費同意書僅表示您同意支付,不代表您放棄了追究醫師未盡告知義務的民事責任!
實用行動指南:我該準備什麼證據?
當您決定循民事途徑求償時,證據是勝訴的關鍵:
- 保留所有書面文件: 包含手術同意書、自費同意書、詳細收據。
- 申請完整病歷資料: 這是證明醫療行為必要性或醫師告知內容的關鍵。
- 釐清告知內容: 仔細回想醫師當初口頭上告知了哪些資訊?哪些風險或替代方案沒有提到?
如何證明「因果關係」?
在民事求償中,最大的爭議點在於:您必須證明如果醫師有充分告知,您將會選擇其他健保給付或費用較低的替代方案,從而避免了這筆自費支出。這需要您在法庭上提出合理的論述和佐證。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簽了「自費同意書」後,我還能向醫院或醫師要求賠償自費費用嗎?
A: 可以。自費同意書僅代表您同意自行負擔費用,但這不影響您主張醫師是否盡到「告知說明義務」。如果醫師未充分說明自費項目的必要性、風險或替代方案,導致您自主決定權受侵害,您仍可依《民法》向醫師和醫院請求損害賠償,包含自費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Q: 如果健保核退被拒絕,我是否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A: 這取決於您求償的基礎。如果您的訴求是「健保署審查錯誤,應核退費用」,您應走行政訴訟。但如果您的訴求是「醫師未盡告知義務,侵害我的自主決定權」,您應走民事訴訟。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途徑。多數民眾會選擇民事訴訟,因為其求償範圍(包含精神慰撫金)更廣。
Q: 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證明醫師「沒有」充分告知?
A: 舉證責任在於主張權利受侵害的您。您可以透過以下證據:1. 書面同意書內容: 檢查同意書上是否僅有簽名而無詳盡的風險說明。2. 病歷記載: 醫師在病歷中記載的告知內容是否簡略或不完整。3. 證人證詞: 若有親友在場,可請其作證醫師告知內容的不足之處。實務上,法院會嚴格檢視醫師書面與口頭告知的完整性。
Q: 法院判決賠償自費費用時,是否一定會全額賠償?
A: 不一定。雖然部分高等法院傾向從寬認定,認為只要未告知就應賠償自費費用,但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要求必須嚴格證明醫師的未告知行為與您支付該筆自費費用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如果法院認為即使醫師充分告知,您仍會選擇該自費項目,則可能只賠償精神慰撫金,而不賠償自費費用。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