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受害家庭必讀:慢性症狀求償的「時間陷阱」與「解方」
身為事故受害家庭,您可能正經歷漫長的復健與治療。當傷害不是立即顯現,而是隨著時間累積成慢性症狀時(例如手術後遺症、延誤診斷造成的殘疾),您最擔心的就是:我還能向醫院或加害人求償嗎?會不會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了?
在台灣,法律對於損害賠償設有「消滅時效」(俗稱追溯期)。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對方就可以合法拒絕賠償。特別是針對長期、慢性的醫療費用,時效的認定非常複雜。律點通將帶您釐清,如何運用法律策略,為您的家庭爭取最長的求償時間。
一、求償時效的兩條路徑:2年 vs. 15年
在醫療糾紛中,您通常可以主張兩種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契約)。這兩種主張,決定了您的求償時效長短。
1. 侵權行為:短期時效(2年)
當您主張醫師或醫院有醫療過失,侵害了您的身體健康權利時,適用《民法》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適用範圍: 包含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與財產上損失。
- 時效計算: 從您「知道有損害」且「知道是誰造成的」那天起算,只有2年。這是最常被醫院用來抗辯的時效。
2. 債務不履行(契約):財產損失享有長期時效(15年)
您與醫院之間存在醫療契約。若醫院未依契約善盡醫療責任(不完全給付),導致您受損,則適用契約責任。
這是關鍵!依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債務不履行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必須區分:
- 人格權損害(如精神慰撫金): 準用侵權行為的規定,時效為2年。
- 財產上損害(如醫療費、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失): 適用一般請求權時效,即15年。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律點通提醒: 為了確保您的「醫療費用」與「未來損失」能獲得最長保障,務必同時主張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兩種法律關係。
二、慢性症狀的時效起算點:不是受傷當天!
針對慢性症狀或延遲性傷害,時效的起算點並非單純以醫療行為發生日或症狀出現日為準。法律要求的是您「明知」損害與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生活化案例解析:不是腳痛,而是知道「腳痛的原因」
想像陳先生在一次手術後,持續感到腳部麻痺。一開始醫師告訴他這是正常復原現象。直到手術後第三年,陳先生尋求第二意見,經專業醫師評估並取得病歷鑑定後,才確認麻痺是因手術中神經被壓迫所致的永久性傷害。
在這個案例中:
- 錯誤的起算點: 如果以手術當天或開始腳麻那天起算,陳先生早就超過2年時效。
- 正確的起算點: 法院實務傾向於認定,時效應從陳先生「取得病歷摘要,並經專業人士告知確定因果關係」的那一天起算。因為在那之前,他並不知道損害是源於醫療過失。
重點提醒: 賠償義務人(醫院)負有舉證責任,證明您在更早的時間點就已經「明知」因果關係。因此,保留您尋求專業意見、取得鑑定報告的日期,對您非常重要。
三、實務操作指引:如何保全您的求償權益?
面對複雜的時效問題,事故受害家庭應採取以下積極措施:
1. 立即保全證據
- 申請病歷資料: 儘速向醫院申請完整的病歷、護理紀錄、手術紀錄等。這是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因果關係的基礎。
- 尋求第二意見或鑑定: 透過諮詢其他專業醫師或申請法院醫療鑑定,客觀確認您的慢性症狀是否與先前的醫療行為有關。
2. 採取「雙軌請求」策略
在提起訴訟時,務必同時主張:
| 請求基礎 | 損害類別 | 時效長度 | 法律依據 |
|---|---|---|---|
| 侵權行為 | 精神慰撫金、財產損失 | 2年 | 《民法》第197條 |
| 債務不履行 | 財產損失(醫療費、看護費) | 15年 | 《民法》第125條 |
透過雙軌請求,即使侵權行為的2年時效過期,您依然可以依據契約關係,請求長達15年的財產上損失賠償。
3. 注意時效中斷
如果在時效即將屆滿時,您尚未準備好訴訟,可以採取法律行動來「中斷」時效,讓時效重新起算。
- 起訴: 向法院提起訴訟。
- 發函催告: 以存證信函等方式向賠償義務人提出請求。但請注意,催告後必須在6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時效不中斷。
結論:時間是您最大的資產
對於事故受害家庭而言,爭取合理的賠償金,是保障未來生活與醫療品質的關鍵。請記住,雖然精神慰撫金的求償時效較短(2年),但針對您最需要的長期醫療費用、看護費等財產損失,您有機會主張長達15年的時效。
請務必積極行動,不要讓您的權益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而「睡著」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傷害是長期服藥的副作用,時效該從何時算起?
A: 如果是藥物副作用或延遲性傷害,時效的起算點通常不是從您開始服藥或副作用『出現』時計算,而是從您『知悉』這個副作用與醫師的處方或醫療行為有明確因果關係時起算。建議您立即尋求第二專業意見,取得相關鑑定報告,該報告的日期將是您主張時效起算點的重要證據。
Q: 我已經超過2年才發現醫療疏失,是不是就完全沒救了?
A: 不一定。如果超過2年,您確實無法再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也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但若您與醫院之間存在醫療契約關係,您仍可以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如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損失),此類請求權的時效長達15年。這就是為什麼『雙軌請求』策略如此重要。
Q: 醫院向我索取積欠的醫療費,他們的時效是多久?
A: 醫院或醫師向您請求給付診費、藥費或報酬的時效,依《民法》第127條第4款規定,只有2年。這與您向醫院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是不同的。如果醫院分段通知您繳費,時效也會分段起算。
Q: 我已經提起刑事訴訟,這對民事求償時效有影響嗎?
A: 有影響。提起刑事訴訟後,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可以中斷時效。但請注意,如果您的刑事案件最終因程序問題(例如:逾越告訴期間)被法院駁回,那麼原先中斷的時效將視為『不中斷』。您必須在刑事駁回確定後的6個月內重新合法提起民事訴訟,否則時效可能完成。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