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發生後,醫療費用該找誰負責?
當您不幸成為意外事件中的乘客被害人,除了身體的痛苦,隨之而來的急診、住院和手術費用往往令人焦慮。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您有兩條主要的求償途徑來彌補這些醫療支出:一是向您投保的商業保險請求理賠;二是若醫療行為有疏失,則可向醫院或醫師請求損害賠償(即醫療過失)。
了解這兩條路的法律基礎與實務認定標準,是您成功求償的關鍵。
一、商業保險理賠:爭議點在於「住院必要性」
多數醫療險保單都會約定,只有「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才會給付保險金。然而,保險公司常會質疑住院的必要性,這就成了理賠的最大爭議點。
1. 法律對保險契約的保護原則
當保險契約條款對於「住院」或「手術」的定義產生模糊或爭議時,法律傾向保護消費者。
《保險法》第54條之2:「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白話來說: 如果契約寫得不清楚,法院通常會採納對您(被保險人)最有利的解釋。實務上,部分法院會尊重主治醫師的專業判斷,只要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註明「必須住院」,保險公司就難以拒絕。
2. 實務上判斷的兩難:寬鬆與嚴格
雖然有有利原則,但如果您的住院只是為了例行性檢查、復健,或是明明可以門診處理的處置,法院仍可能採納客觀醫療常規的嚴格標準。此時,法院會函請醫學中心進行鑑定,判斷您的住院是否真的符合「具有相同專業醫師於相同情形通常會診斷具有住院治療之必要性」。
【實務提醒】 對於長期、反覆、非急性的住院,您必須請醫師特別註記住院的急性惡化或特殊醫療處置的必要性,以避免被保險公司認定為「非必要住院」而拒賠。
二、醫療過失求償:醫院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您的傷勢在急診或住院手術過程中,因為醫事人員的疏失而加劇或產生新的損害,您可以依據《醫療法》及《民法》向醫院及醫師請求損害賠償。
1. 醫療過失的法律基礎
針對醫事人員的責任,法律有特別規定:
《醫療法》第82條第1項:「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來說: 醫師必須遵守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和水準。如果醫師的行為違反了這些注意義務,且超出了合理的專業判斷範圍,導致您受損害,醫師和醫院就要負責。
2. 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
若醫療方確實有過失,您可以依據《民法》請求以下賠償:
| 法條依據 | 賠償項目 | 說明 |
|---|---|---|
| 《民法》第193條 | 財產上損害 | 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喪失或減少的勞動能力等。 |
| 《民法》第195條 | 非財產上損害 | 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 |
此外,根據《民法》第188條,醫院(僱用人)必須與有過失的醫師(受僱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您來說,這意味著求償對象更有保障。
3. 最大的挑戰:證明因果關係
在醫療訴訟中,最大的難點在於證明醫師的「過失」與您的「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實務上,法院會非常謹慎,要求您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如病理報告、護理紀錄),並透過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才能證明醫師的過失確實造成了您的後續損害。
三、實務操作指引:乘客被害人必須做的三件事
無論是保險理賠或醫療過失求償,證據都是您的武器。請務必做到以下三點:
- 完整保全病歷資料: 立即向醫院申請所有病歷資料,包括急診紀錄、手術紀錄、護理紀錄、影像報告、以及最重要的診斷證明書。請確保診斷證明書上明確記載住院或手術的必要性理由。
- 注意時效: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您必須在「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提出,否則權利可能會消滅。
- 鎖定連帶責任人: 若涉及醫療過失,務必將醫院與有過失的醫師列為共同求償對象,以確保賠償金的執行。
結論
面對急診住院手術費用的求償,乘客被害人必須雙管齊下。在保險理賠上,掌握《保險法》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在醫療過失求償上,則需專注於蒐集證據,證明醫師違反醫療常規且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充分準備,才能在法律上站穩腳跟,爭取到合理的賠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保險公司說我的住院不符合『醫學常規』,我該怎麼反駁?
A: 您可以引用《保險法》第54條之2的「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原則。主張您的保單條款並未明確限制必須符合『醫學常規』,且您是經由主治醫師專業判斷必須住院。若進入訴訟,法院會依此原則審查保險公司是否過度限制了契約範圍。同時,請醫師提供詳細的病歷和診斷說明,佐證當時的緊急性或必要性。
Q: 如果醫師的疏失造成我傷勢加重,我能向醫院要求哪些費用?
A: 若能證明醫療過失存在,您可以依《民法》請求財產上和非財產上損害。財產上損害包括:額外增加的醫療費用、復健費用、必要的看護費,以及因傷勢加重導致的勞動能力減損或喪失。非財產上損害則是精神慰撫金,金額由法院依雙方經濟能力、受損害程度等因素裁量。
Q: 我如何證明醫師有『違反注意義務』?舉證很困難嗎?
A: 證明『違反注意義務』確實是醫療訴訟中最困難的一環。您需要證明醫師的行為不符合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或『醫療水準』。實務上,這必須透過法院函請醫事審議委員會或醫學中心進行專業鑑定。您需要提供完整的病歷、手術紀錄等,讓鑑定單位判斷醫師的處置是否有明顯疏失。
Q: 如果我的傷勢是車禍造成,但手術失敗是醫療過失,求償時效怎麼計算?
A: 這涉及兩個獨立的侵權行為。針對車禍本身的損害賠償,時效是自知悉時起2年;針對醫療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時效是自您知悉因醫師過失導致損害時起算2年。兩者的起算點可能不同,務必把握時間,避免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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