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後舊傷復發,醫療費用還能請求賠償嗎?
對於經歷過重大事故的家庭來說,最擔心的莫過於傷勢看似痊癒,卻又在數月甚至數年後「舊傷復發」或出現難纏的「後遺症」。
當您再次踏入醫院,面對一筆筆的檢查費、復健費,心中難免會產生疑問:這筆費用,到底是該自己承擔,還是可以要求當初造成事故的對象(無論是雇主或加害人)負責?
律點通要告訴您:只要能證明您當前的傷痛與當初的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這筆醫療費用就應由責任方承擔。 接下來,我們將從兩種常見的事故類型,解析法律上如何認定這項責任。
釐清責任歸屬:兩種主要法律基礎
事故的類型決定了您應依據哪部法律來主張權益,這也會影響到您舉證的難易度。
1. 情境一:工作中的意外(職業災害補償)
如果事故發生在工作場所或上下班途中,您適用的是《勞動基準法》下的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法律特性: 雇主負的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論雇主有沒有疏失,只要傷害是因職災造成,雇主就必須補償勞工必需的醫療費用。
- 舊傷復發的認定: 只要後續的治療(包含舊傷復發或後遺症的治療)與原來的職災事件有相當因果關係,雇主就必須持續補償,即使勞工已經復工也不受影響。
2. 情境二:車禍或一般意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如果事故是由於第三人的過失(如車禍、公共設施瑕疵等),您適用的是《民法》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法律特性: 加害人負的是「過失責任」。您必須證明對方的行為有過失,且該過失與您的所有損害(包括後續的舊傷復發)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賠償範圍: 涵蓋必需的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的需要(如看護費)、喪失或減少的勞動能力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
關鍵核心:醫學上如何證明「因果關係」?
無論是職災補償還是侵權賠償,勝利的關鍵都在於證明舊傷復發是原事故的「後遺症」或「延續」,而非「新傷」或「自然退化」。
實務案例解析:舊傷復發與新傷的界線
案例故事一:職災後遺症的持續治療
小陳在工作時因公受傷,休養數月後復工。雖然表面傷勢好了,但他仍持續感到創傷後的神經疼痛,需要長期復健和藥物治療。雇主認為他已經復工,不應再負擔醫療費。
法院看法: 實務見解認為,如果後續的神經疼痛經醫師證明是原職災留下的後遺症,且需要再行治療,那麼這些醫療費用仍與原職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雇主應持續補償,不能因為勞工已復工就免除責任。(參考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例)
案例故事二:車禍後遲發性傷勢的賠償
王先生發生車禍,當下僅診斷為挫傷,但數月後左膝持續腫痛,經核磁共振檢查才發現是韌帶斷裂,需要開刀。加害人質疑韌帶斷裂不是車禍當下造成的。
法院看法: 法院會依據醫學專業判斷,如果韌帶斷裂的傷勢在病程發展上,能證明與原車禍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使是事後才被發現或遲發性的傷害,加害人仍須負起賠償責任。(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相關判例)
家庭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有效蒐集證據
為了成功主張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您必須提供連續且具體的醫學證據。
1. 完整保留醫療紀錄
- 從頭到尾的病歷: 保留從事故發生當天到舊傷復發期間的所有病歷、診斷證明書、住院紀錄。
- 檢查報告: 包含X光、MRI(核磁共振)、CT(電腦斷層)等影像學報告,這些是證明傷勢嚴重性及延續性的關鍵。
2. 取得醫師的明確醫學意見
請主治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或醫學意見書,必須明確載明:
- 目前的症狀(舊傷復發或後遺症)與當初的事故傷害直接相關。
- 說明新舊傷勢的關聯性(例如:原傷勢導致身體結構改變,進而產生現在的問題)。
重要提醒: 如果醫師的診斷書中提到傷勢可能與「年紀大、自然退化」有關,法院將會嚴格審查,這會大幅增加您求償的難度。因此,醫學意見的明確性至關重要。
3. 避免認定為新傷
若舊傷復發是因另一次獨立事件(例如:職災後又在自家樓梯跌倒),責任方將可主張免除責任。因此,在治療期間,務必小心保護自己,避免發生任何可能被認定為「新傷」的獨立事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是否包含非健保給付的項目?
A: 法律上要求賠償的醫療費用必須是「必需」的。對於非健保給付的項目,例如特定的進口醫材、高價自費復健課程等,您必須證明這些費用是治療所必需且有助於恢復。法院會嚴格審查其必要性,若無法證明,可能會被排除在賠償範圍之外。建議事先請醫師說明該項自費療程的必要性。
Q: 如果醫師無法百分之百確定舊傷復發與原事故的關聯性,該怎麼辦?
A: 在因果關係不明確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依賴醫學鑑定報告。您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函請醫院或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由專業醫師判斷舊傷復發是否與原事故有「醫學上的關聯性」。這份鑑定報告將是決定責任歸屬的最關鍵證據。
Q: 我已經和解並簽署了和解書,現在舊傷復發,還能再要求賠償嗎?
A: 這取決於您當初的和解書內容。如果和解書中明確載明「拋棄所有後續求償權利」,且和解金額已包含「未來可能發生的後遺症費用」,則通常難以再行請求。但如果傷勢的惡化程度遠超乎常理預期,或和解書未明確涵蓋此部分,仍可能存在爭議空間,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判斷和解書的效力。
Q: 在職災案件中,如果舊傷復發導致我無法工作,可以請求薪資補償嗎?
A: 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勞工在醫療期間無法工作時,雇主應給予原領工資補償。只要舊傷復發的醫療期間被認定與原職災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導致您無法工作,雇主就應持續給予工資補償,直到醫療終止或達到失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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