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求償必看:營養品費用能否列入醫療賠償?
重大傷害的復原之路漫長且艱辛,除了直接的醫藥費,為了加速身體恢復,許多重傷被害人會購買昂貴的營養補給品。然而,當您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或在報稅時,這些「營養品費用」究竟算不算法律上的醫療費呢?認定標準在民事求償和綜合所得稅法中截然不同。律點通將為您解析這兩種情況下的關鍵差異與實務操作建議,幫助您更有效地爭取權益。
關鍵一:向加害人求償(民事侵權賠償)
在民事訴訟中,您的目的是讓加害人填補您因傷害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營養補給費在這裡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93條。
營養品費用屬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法院通常不會直接將營養品視為傳統的「醫療費」,而是將其歸類在「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根據《民法》規定:
《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代表,只要您能證明這筆營養品費用是因應傷害所產生的額外且必要的支出,就有機會獲得賠償。
實務勝訴關鍵:證明絕對必要性
法院並非照單全收所有營養品收據。實務上,您必須舉證證明所購買的營養品是因系爭事故受傷所必要,且與治療或恢復有直接的相當因果關係。
生活情境模擬:醫師醫囑是鐵證
假設小陳因車禍重傷臥床,家屬購買了高蛋白營養粉幫助他管灌進食。在求償時,如果小陳只拿出收據,法院很可能認定這是「一般伙食費」而駁回。但如果小陳能提供主治醫師的診斷證明書,明確記載:「因重傷導致無法正常進食,需依賴特殊管灌營養品維持生命與加速傷口癒合,為治療所必須」,這筆費用就有極高機會獲得法院認可賠償。
重要提醒: 請求賠償時,僅有收據不足夠。您必須有醫師的診斷證明書或醫囑,明確說明該營養品與您的傷勢治療有絕對的必要性。
關鍵二:報稅時能否扣除(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許多人會問,既然是為了治療,報稅時能列舉扣除醫藥費嗎?答案通常是:極高機率會被剔除。
稅法對醫藥費的嚴格標準
《所得稅法》對於「醫藥及生育費」的認定非常嚴格,主要基於稽徵經濟原則,避免納稅人浮濫申報。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醫藥費必須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
稅捐機關實務上通常將營養補給費(無論是口服營養品或管灌進食費)視為:
- 非醫療上絕對必要之支出。
- 營養食品而非藥品。
即使醫師建議,若非屬於《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等特殊法規認定的維持生命所需特殊營養品,一般營養品仍會被視為生活費用,無法列為醫藥費扣除額。
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最大化您的權益,請務必執行以下兩步驟:
1. 求償準備(對加害人):
- 證據核心: 務必請主治醫師在診斷證明書或醫囑上,明確載明因傷勢治療或恢復所需,必須額外補充特定營養品(註明品項或性質),並說明其必要性。
- 收據保存: 妥善保存所有購買營養品的發票或收據,確保購買日期在受傷治療期間內。
2. 報稅提醒(對稅捐機關):
- 風險評估: 預期營養補給費極高機率會被稅捐機關剔除。若您仍決定申報,應準備好所有醫師證明,但需有心理準備可能需要補稅。
結論:區分目的,精準舉證
營養補給費是否能獲得法律認可,完全取決於您請求的目的。向加害人求償時,只要證明「必要性」與「因果關係」,就有機會;但在報稅時,則幾乎無法列入醫藥費扣除。掌握證據,是重傷被害人爭取權益最重要的環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確保醫師願意在診斷證明書上寫明營養品的必要性?
A: 應與主治醫師詳細溝通,說明這些營養品(如管灌配方、特殊高蛋白)是維持生命或加速特定傷口癒合的必要手段,而非一般保健。重點是強調「為治療所必須」這句話,並請醫師將其納入醫囑記錄中,以增加其法律上的證明力。
Q: 我買的是醫院販售的營養品,這樣算醫療費嗎?
A: 即使是在醫院內部購買,只要該品項被認定為「營養食品」而非「藥品」或「醫療材料」,在稅法上仍無法列為醫藥費扣除。在民事求償上,同樣需要醫師證明其必要性,購買地點並非關鍵。
Q: 如果我買了高價的燕窩、人蔘等傳統補品,可以求償嗎?
A: 這些傳統補品通常被法院認定為「非治療上絕對必要」,屬於個人選擇的滋補品,與侵權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求償成功的機率極低。法院只認可與治療有直接關聯的「特殊營養品」。
Q: 營養補給費如果求償成功,會影響我其他的賠償項目嗎?
A: 不會。營養補給費是屬於《民法》第193條「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獨立項目,與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等項目分別計算,成功求償此筆費用不會影響其他合法權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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