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律成為您長期照護的後盾:失能損害賠償完全解析
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如交通事故、醫療疏失)導致的永久性失能,您最擔心的莫過於未來漫長的醫療與照護費用。這些費用動輒數百萬甚至上千萬,是家庭難以承受之重。然而,在台灣的法律中,失能被害人有權利向加害人請求終身的、合理的損害賠償。
我們將深入解析您最關心的三大核心問題:能求償哪些項目?求償期限有多長?以及法院如何計算終身費用?
1. 您的求償基礎: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損害賠償
當您的身體或健康權受到侵害,導致您必須支出額外的生活費用時,法律提供了明確的保障。
依據《民法》第193條請求終身費用
您請求終身醫療費、看護費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於《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規定,特別是針對「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只要您能證明失能狀態是因對方的過失或故意行為所致(相當因果關係),且因此產生了必要且合理的額外支出,對方就必須賠償。
這些「增加生活上之需要」通常包括:
- 終身或長期的專人看護費用
- 持續性的醫療、復健費用
- 輔助器材費用(如輪椅、呼吸器等)
終身看護費如何計算?以「平均餘命」為基礎
法院在計算終身看護費用時,並非漫無邊際,而是會根據您的平均餘命來決定賠償期間。這是一個關鍵的法律概念。
- 必要性證明: 您必須取得合格醫師的診斷證明,載明您的失能狀態已「症狀固定,永不能復原」,並明確指出需要「專人看護之必要性、期間及頻率」。
- 餘命計算: 法院通常會參考簡易生命表來計算您的平均餘命(例如:從受傷時點起算可能還有10年或20年)。
- 費用折算: 計算出總月數後,法院會依據霍夫曼係數將未來的費用折算為現值(扣除中間利息),這就是您應得的賠償總額。
2. 警惕時效陷阱:持續性失能的特殊保障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2年的時效限制。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對於失能被害人而言,時效的起算點非常重要,尤其針對長期、持續性的傷害,法律有特別考量:
實務見解:植物人狀態的時效起算
如果侵害行為導致您陷入植物人等持續性、不可逆的狀態,實務上多認為,這種侵害狀態是延續且不可分割的。因此,時效應自「侵害行為結果底定或終了時」(如被害人死亡時)開始起算。這大大保障了重度失能者長期求償的權利。
【重要提醒】 為了安全起見,一旦失能狀態確定,務必在2年時效內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以中斷時效,確保權利不滅。
3. 實務案例解析:計算與時效的應用
案例情境一:終身看護費的計算
情境: 王先生因車禍導致嚴重頭部外傷,經醫師評估需終身專人照顧。法院認定加害人有70%的過失責任。
法院如何判決? 法院採納醫療鑑定,認定王先生需終身看護。計算時以其平均餘命9.54年為基礎,每月看護費以3萬元計。最終賠償金額是:
(每月費用 3萬) × (9.54年總月數) × (霍夫曼係數) × (過失比例 70%) = 鉅額賠償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證據齊全,法院會以科學且客觀的方式,確保失能者獲得足以維持餘生的照護費用。
案例情境二:強制險與健保的扣除原則
當您請求賠償時,加害人可能會主張扣除您已領取的各項保險金。您需要知道:
| 費用類別 | 扣除原則 | 法律依據 |
|---|---|---|
| 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健保支付的醫療費) | 不扣除 | 健保屬於社會福利,與加害人無關,不得主張損益相抵。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 應予扣除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強制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 |
也就是說,您因健保而省下的醫療費用,加害人不能要求少賠!但強制險的理賠金,則必須從最終求償總額中扣除。
4. 實務操作指引:確保您的求償權利
律點通建議: 為了成功求償,請務必做到以下三點:
- 取得診斷證明金鑰: 醫師的診斷證明必須明確載明「失能狀態固定」、「需專人長期或終身看護」及「不能從事任何工作」。這是法院判斷賠償期間和必要性的核心文件。
- 保留所有支出單據: 包含醫療、復健、輔具、看護費用的收據和契約,證明您實際的支出狀況。
- 主張持續性侵害: 針對長期失能的狀況,應在訴訟中主張損害是持續性的,並要求以平均餘命計算將來的費用,避免未來還需不斷提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為什麼它對失能求償很重要?
A: 相當因果關係是指加害人的行為與您的失能結果之間,存在依經驗法則判斷,通常會導致此種損害的關聯性。如果缺乏相當因果關係,即使您失能了,也無法要求對方賠償。例如,若您的失能(如失智症)被鑑定報告指出可能部分歸因於自身老化或既有疾病,法院可能會依據原因力比例(如只認定對方行為佔40%)來酌減賠償金額。
Q: 如何證明我需要終身專人看護?法院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A: 您必須提供醫學中心等級的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法院會要求證明: 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或極度受限(如植物人、重度臥床、無法自行翻身、進食或如廁)。 需24小時不間斷的照護。 法院會參考實際支出(如外籍看護每月約3萬元)或公立醫院的標準,來核定每日或每月的合理看護費用。
Q: 如果我的看護費用是請家人照顧,沒有實際支出單據,還能求償嗎?
A: 可以。實務上,即使是由家人親自照顧,只要能證明您確實有「專人看護之必要性」,法院仍會根據市場行情或法院認定的標準(通常是每日900元至1200元)來核算費用,這筆費用是為了彌補家屬照顧所付出的勞力成本,並非僅限於實際支付給外人的費用。
Q: 如果我對事故發生也有部分過失,賠償金會如何計算?
A: 這就是「過失相抵」原則。如果法院認定您對事故發生或損害擴大負有部分責任(例如,您未繫安全帶或有輕微違規),法院會依據您的過失比例,從總損害賠償金額中酌減。例如,若總損害為1000萬元,但您有30%過失,則對方只需賠償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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