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疏失求償:如何證明醫師的「過度醫療」不具必要性?
當您的親人遭受重傷,在醫院接受漫長治療的過程中,家屬往往必須承受巨大的身心壓力。更令人心力交瘁的是,您可能開始質疑:醫師所進行的某些檢查、手術或處置,真的是「必要」的嗎?是否因為「過度醫療」反而造成了額外的傷害或延誤?
身為重傷被害人的家屬,您有權利要求真相與合理的賠償。要成功挑戰醫師的醫療行為,核心關鍵在於證明該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醫療過失。
釐清法律核心:醫師的責任與舉證標準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醫師並非對所有醫療結果負責,而是對其行為是否符合專業標準負責。當您質疑「過度醫療」時,法律上如何判斷?
1. 判斷醫師是否有過失的依據:《醫療法》第82條
這是判斷醫師行為是否妥當的根本法條。當醫療行為被質疑時,法院會檢視醫師是否善盡了「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法》第82條第2項:「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來說,醫師必須證明其行為符合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且沒有超出專業判斷的合理範圍。如果醫師進行了不必要、不符合常規的處置,導致您的家人受到損害,這就是違反了注意義務,可能構成醫療過失。
2. 誰來證明「不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在訴訟中,原則上是由主張權利受損的您(原告)來證明醫師有過失。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然而,法院考量到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和證據掌握上的極度不對等,實務上會減輕病患家屬的舉證責任。您不需要直接證明醫師的專業判誤,而是需要提出初步的證據(如病歷記載不詳、處置結果異常、未充分告知等),讓法院產生合理的懷疑,此時醫師就必須提出強力的證據來證明其行為的必要性。
實務案例解析:從醫師的舉證看家屬的突破點
我們來看一個常見的爭議情境:
情境模擬:不必要的重複檢查或侵入性處置
假設您的家人因為重傷住院,醫師在短期內反覆進行多項高風險的檢查(如電腦斷層掃描、侵入性導管檢查等),但這些檢查結果並未改變治療方向,反而增加了家人的痛苦與風險。
律師觀點: 在法院審理時,醫師會提出證據證明這些檢查是為了「釐清潛在的危及生命病變」或「鑑別診斷」而必須進行。
- 家屬的突破點: 您必須透過鑑定(醫事審議委員會),質疑這些檢查的邏輯順序與醫學目的。如果鑑定結果顯示,這些檢查在當時的病況下,並非「醫療常規」所建議的優先選項,或者有更低風險的替代方案卻未被採用,那麼醫師就很難證明其行為的必要性。
關鍵提醒: 醫療行為的必要性,必須由專業鑑定來確認。家屬的工作是提供完整的病歷資料,並針對可疑的處置提出明確的質疑點,引導鑑定單位深入審查。
家屬應採取的實務行動指南
要成功挑戰「過度醫療」,家屬必須掌握證據,積極準備。
1. 儘速取得並解讀病歷資料
病歷是訴訟的生命線。您必須確保病歷記載了:
- 診斷的理由: 醫師為何做出該診斷?
- 處置的醫學依據: 為什麼選擇這個檢查或手術?
- 替代方案的說明: 為什麼沒有選擇保守治療或其他風險較低的方案?
- 緊急迫切性: 如果處置是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當時的客觀情況是否支持該處置的即時性?
2. 檢視「告知同意書」是否完備
根據《醫師法》第12條之1及《醫療法》第63條等規定,醫師有義務充分告知病情、治療方針、風險及替代方案。
- 即使醫療行為是必要的,若醫師未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仍可能構成對病患「自主決定權」的侵害。 檢查同意書上若只有簽名,但沒有充分記載風險說明或替代方案,這將成為您主張權益受損的有力證據。
3. 準備專家證人或鑑定意見
由於醫療糾紛高度專業,法官通常依賴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意見。家屬應準備好質疑清單,並可考慮尋求其他獨立的醫學專家,針對病歷中的可疑處置提出初步的專業意見,以強化在鑑定階段的論述。
結論:保障重傷家屬的權益
面對重傷後的漫長求償之路,質疑「過度醫療」是證明醫療過失的重要環節。請記住,法律要求醫師證明其行為符合「醫療常規」且具備「必要性」。家屬應專注於收集並分析病歷、告知同意書等證據,並透過專業鑑定,讓法院看見醫師行為中不合理或不必要的環節,才能為您的家人爭取到應有的公道與賠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醫師的病歷記載不清楚,我們該怎麼辦?
A: 病歷記載不詳或不完整,是質疑醫師未盡注意義務的有力證據。您可以主張醫師違反了《醫療法》中關於病歷製作的規定。在訴訟中,病歷記載的瑕疵會被視為對病患舉證責任的減輕因素,此時醫師必須提供其他輔助證據來彌補病歷的不足,否則法院將更傾向於採信您對過失的初步證明。
Q: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認為醫師的行為「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A: 「逾越裁量」通常發生在醫師的處置明顯偏離了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且缺乏科學或醫學上的合理基礎。例如:在有低風險替代方案時,卻選擇了高風險且非必要的侵入性手術;或在病況穩定時,進行了與診斷目的不符的重複性檢查。這需要透過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專業鑑定來判斷。
Q: 如果醫師未取得我的同意就進行了某項非緊急處置,是否一定構成過失?
A: 是的,即使該處置事後被證明是必要的,但醫師若未依《醫療法》第63條/64條盡到充分的告知說明義務並取得同意,則構成對病患自主決定權(人格權)的侵害。這屬於另一個獨立的侵權責任,家屬可以據此要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Q: 醫師主張處置是在「緊急情況」下進行,我們如何反駁其必要性?
A: 您必須檢視病歷中關於「緊急迫切」情況的記載。如果病歷記錄顯示病患生命徵象穩定,或有時間進行更全面的評估與告知,則可質疑該處置的即時性與必要性。法院會要求醫師證明當時客觀上確實存在危及生命的緊急狀況,才可阻卻未告知或未取得同意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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