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護費用能節稅嗎?營養補給費在所得稅法上的認定與實務指引
身為照護者家屬,您肩負著巨大的身心壓力與經濟負擔。每一筆為家人支出的費用,無論是醫療、藥品或營養補給,都希望能獲得合理的節稅空間。然而,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許多家屬常遇到的疑問是:長期照護中使用的「營養補給費」或「管灌食品費」,能否作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呢?
律點通理解您的難處。但根據台灣現行《所得稅法》及行政法院的實務見解,答案可能會讓您感到失望。我們將為您詳細解析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認定標準,協助您在報稅時做出最正確的判斷。
法律基礎:醫藥費扣除額的嚴格限制
要將費用列報為醫藥費扣除額,必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這項規定設立了兩大嚴格的門檻:
1. 形式要件:支付對象的限制
費用必須支付給法定的特定機構,才能被認可。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 (節錄):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這意味著,如果您的費用是支付給非健保特約的私人安養中心、長期照護機構、一般藥局(除非是藥品處方箋費用)或是外籍看護工的薪資,即使與照護相關,也不符合形式上的扣除資格。
2. 實質要件:費用的性質限制
費用必須是實質上的「醫藥費」。實務上認定醫藥費,指的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所支付的、屬於醫療上絕對必要之支出。
營養補給費:為何不被認定為醫藥費?
國稅局與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核心在於區分「醫療必要性」與「生活必要性」。
即使您的家人因重病或長期臥床,必須依賴管灌食品或特殊營養劑來維持生命,在稅法上,這些費用通常被視為:
- 生活必要性支出: 類似於一般人的「伙食費」或「生活費」。
- 非藥品性質: 實務判決明確指出,用於管灌食用的「營養食品」,其本質是食品,並非藥品,因此不能比照藥品或醫療耗材列報。
實務案例解析:長期照護下的營養進食費
讓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發生的案例,幫助您理解法院的立場:
案例情境:安養中心的「營養進食費」被剔除
張先生的母親罹患重度失智症,長期入住某安養中心接受照護。張先生將每月的住宿費和特別支出的「營養進食費」都列入了醫藥費扣除額。
國稅局查核後,將住宿費和營養進食費全部剔除。張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的見解是: 法院認為,所得稅法所指的醫藥費,必須是直接因醫療行為而產生的費用。安養中心的「住宿費」和「營養進食費」,屬於維持生命與照護所必須,但非屬醫療上絕對必要的治療支出。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張先生的訴求。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確立了原則——長期照護機構收取的費用中,與「食、宿」相關的部分,即使是為病患特製的營養品,在稅法上仍被劃歸為生活費,難以享有節稅優惠。
照護家庭的實務操作指引
既然營養補給費不易扣除,照護家庭應將精力放在確保可扣除費用的完整性上。
| 費用類別 | 扣除可能性 | 實務建議 |
|---|---|---|
| 醫療費用 (手術、住院、門診) | 高 | 必須由公立或健保特約醫院開立收據正本。 |
| 藥品費用 (有處方箋) | 高 | 必須是醫師開立處方箋的藥品,且收據上應清楚載明品項。 |
| 營養補給費 (管灌食品、維他命) | 極低 | 視為生活費用,請勿列報,避免被剔除補稅。 |
| 長期照護機構費用 (住宿費/伙食費) | 低 | 除非機構能將費用明確區分為「醫療費」與「照護費」,否則通常不認列。 |
重要提醒: 即使是醫療費用,若您有申請保險理賠,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請務必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再申報剩餘的自付額。
結論:精準區分,減少報稅風險
照護家屬的辛勞值得肯定,但在稅法面前,我們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界線。營養補給費在現行法規下,幾乎無法作為醫藥費扣除額申報。
為了確保您的權益並避免未來被國稅局要求補稅或處罰,請務必做到以下幾點:
- 分項單據: 要求醫療院所將「醫療費用」與「生活照護費」(如伙食、營養品)分開開立收據。
- 保留正本: 僅保留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醫院或診所開立的收據正本。
- 確認性質: 申報時,僅列報用於「治療」的費用,將營養品、住宿費等視為生活支出。
雖然法律規定嚴苛,但精準的申報能讓您安心。希望這些資訊能幫助您更順利地度過報稅季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購買的管灌食品,是醫師建議的,這樣可以扣除嗎?
A: 即使是醫師建議,若管灌食品的性質屬於「營養食品」而非「藥品」,在稅法上仍會被認定為伙食費或生活費,不符合醫藥費列舉扣除的實質要件。您必須證明該費用是醫療上絕對必要的治療支出,而非單純的營養補充。
Q: 如果安養中心開立的收據只有一筆總額,我該怎麼辦?
A: 這是最容易被剔除的情況。您應主動要求安養中心或醫院將費用明細化,區分「醫療行為費」(如診療、藥品)與「非醫療行為費」(如住宿、伙食、營養進食費)。如果無法區分,國稅局通常會將整筆費用視為非醫療支出而剔除。
Q: 我請的外籍看護工薪資,是否能列報為醫藥費或看護費?
A: 外籍看護工薪資、救護車費用等,均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支付對象」形式要件(非支付給公立或健保特約醫院),因此一律不能列報為醫藥費扣除額。
Q: 哪些情況下,營養品有可能被視為醫藥費?
A: 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例如該營養劑被認定為必須搭配治療使用的特殊藥品材料,且有醫院或診所開立的正式藥品收據,並清楚載明為醫療所需時,才有可能被認列。一般市售或管灌營養食品則幾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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