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重傷醫療費用怎麼賠?強制險、民事求償一次搞懂
當您或您的家人不幸在車禍中受到重傷,漫長的治療與龐大的醫療費用,往往是壓在心頭最沉重的負擔。面對複雜的理賠程序,您需要清楚知道,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幫助您獲得應有的賠償。
本文將以專業律師的角度,為您解析台灣車禍理賠的「雙軌制」:快速但有限額的強制險,以及全面但需證明過失的民事求償。
1. 基礎保障:快速啟動的「強制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強制險)是台灣法律要求所有車輛必須投保的基本保險。它的最大優勢是採用無過失責任,無論事故責任歸屬如何,受害人都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
強制險的給付範圍與上限
強制險的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但設有嚴格的上限和細項限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重點整理:
- 無過失理賠:不論誰對誰錯,皆可申請。
- 總額上限:醫療費用最高只能請領 新臺幣20萬元。
- 細項限制:例如看護費用每日最高1,200元,最多30日;病房費差額每日最高1,500元。
實務提醒: 健保已支付的費用,強制險不會重複給付,因為健保署會自行向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您能請求的是自費項目、部分負擔以及超出健保給付範圍的費用。
2. 超越 $20 萬:啟動民法侵權求償
對於重傷被害人而言,20萬元的強制險上限往往遠遠不足以支付高昂且長期的醫療費用。當您的實際支出超過強制險上限,或者需要長期看護、特殊輔具時,您必須依據《民法》向加害人(肇事者)請求全額賠償。
這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前提是您必須證明對方有過失。
核心概念: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在民事求償中,您的醫療費用屬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範圍非常廣泛,涵蓋:
- 超過強制險上限的醫療費用(必須且合理的部分)。
- 長期或高額的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30日限制或每日1,200元上限)。
- 醫療器材與輔具(如輪椅、義肢、電動手扶梯等)。
- 合理的往返醫院交通費(如復健、回診的計程車費)。
3. 實務操作:證據準備是勝訴關鍵
無論是申請強制險還是提起民事訴訟,證據都是理賠成功的基石。法院或保險公司會嚴格審查您所請求費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關鍵證據清單
| 項目 | 證明文件要求 | 實務認定重點 |
|---|---|---|
| 醫療費用 | 所有醫療費用的正本收據(依時間順序整理)、完整費用明細。 | 必須證明是治療本次車禍傷勢所必須的支出。 |
| 看護費用 | 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明確載明需專人看護的期間、方式與必要性。 | 需有醫囑證明,法院會審核照護時間是否合理。 |
| 特殊器材/輔具 | 醫師證明該器材對治療或維持生活機能的必要性,以及實際購買單據。 | 需證明因傷勢嚴重,一般輔具無法滿足需求。 |
案例解析:單據不齊全,求償被打折
某重傷被害人在請求高額看護費用時,未能提供完整且連續的支出憑證,且診斷書上未詳細說明需要「全日」專人照護的必要性。法院最終依據「必須且合理」的原則,僅部分准許其請求。
重要提醒: 請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項目(如特殊輔具、交通費)時,必須舉證證明其必要性(如醫師證明、居住環境限制)及實際支出(如收據、單據),法院會嚴格審查。
4. 避免重複理賠:強制險的抵充效力
請務必理解,強制險的給付是為了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公司已給付的強制險金額,將視為加害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
白話來說: 假設法院判決加害人應賠償您總共100萬元(含醫療費、慰撫金等),而您已經從強制險領取了20萬元醫療費,則加害人只需再賠償您80萬元。您不能同時向保險公司領20萬,又向加害人要求100萬。
結論:兩步驟確保您的權益
- 第一時間申請強制險: 迅速獲得20萬元的醫療基礎保障。
- 全面證據準備,啟動民事求償: 針對超過20萬元上限的部分、長期看護、輔具等,保留所有單據,並取得詳細醫囑,向加害人請求全額賠償。面對重傷的挑戰,理賠程序雖然繁瑣,但只要掌握法律依據和證據要求,就能最大化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醫療費已經超過20萬,現在該怎麼辦?
A: 您應該立即準備證據,透過《民法》侵權行為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重點是證明加害人有過失,並提供所有超過強制險上限的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證明這些費用是為了治療傷勢所「必須且合理」的實際支出。
Q: 我需要請長期看護,但強制險只給付30天,超過的部分怎麼辦?
A: 超過30天或每日1,200元上限的看護費用,應納入民事侵權求償的「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您必須取得醫師的詳細醫囑,明確記載需要專人看護的總期間(例如:半年或一年),並保留所有看護費用的支出憑證,以證明實際支出及必要性。
Q: 我裝設了昂貴的義肢或輔具,這可以全部請求賠償嗎?
A: 可以,但法院會嚴格審查其「必要性」與「合理性」。您需要醫師證明此特殊器材是因傷勢所必須,且對於恢復生活機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提供購買的正式發票或收據,證明實際支出金額。
Q: 如果對方主張我也有部分過失,我還能請求全額賠償嗎?
A: 不行。在民事求償中,若您也有過失,法院會依據《民法》第217條規定,按過失比例減輕對方的賠償金額。例如,若您有三成過失,對方只需賠償您七成的損害總額(包括醫療費、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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