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陰霾:重傷後續醫療與長期照護費用的完整求償策略
您好,我是律點通。當家人不幸在車禍中受重傷,除了當前的治療,家屬最擔心的莫過於「未來」的費用:無止盡的復健、必需的手術、甚至長期的專人看護。這些費用動輒數百萬,甚至上千萬,該如何向加害人請求?
法律上,這些「未來費用」是可以請求的,但您必須知道如何正確舉證。我們將依據台灣《民法》規定,為您解析重傷後續治療費用的請求方法。
1. 法律基礎:請求未來費用的「尚方寶劍」
請求後續治療、復健、長期看護等費用,主要依據的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規,特別是《民法》中關於身體健康損害的規定。
《民法》第193條第1項: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這是請求未來費用的核心法條。它明確規定,因身體或健康受損而「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加害人就必須負責賠償。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只要是這次車禍導致您必須多花費的、原本不需要的費用,無論是未來的醫療、輔具、還是長期看護,都屬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可以向對方求償。
2. 實務關鍵:證明「必要性」與「確定發生性」
法院在審理這類「未來費用」時,最重視兩個標準:
(1) 必要性(Necessity)
您請求的費用必須是因本次車禍傷害所必須的治療、復健或維持健康措施。例如,如果醫師證明某項特殊醫材(如高階骨釘)對於患者的恢復有實質且不可替代的助益,即使是非健保給付,法院仍可能認定其具有必要性。
(2) 確定發生性(Certainty of Occurrence)
您必須證明這筆費用在未來將會確定發生,而非僅是臆測。例如,預計一年後必須進行的拔釘手術、或是經評估需終身進行的復健治療,都屬於確定發生的費用。
【重要提醒】 請求長期或終身的費用,醫院的鑑定報告是決定性證據。報告必須明確指出「終身」或「長期」的必要性,才能獲得法院支持。
3. 生活化案例:長期看護與未來手術的請求
在實務上,法院如何認定這些未來費用呢?
案例情境一:終身看護的費用認定
某位重傷者因車禍導致嚴重腦部損傷,經醫師評估已達全癱狀態。家屬請求終身24小時專人看護的費用。
- 法院認定: 法院依據醫院出具的「鑑定報告」,該報告明確指出重傷者終身有需專人24小時看護照顧之必要,且需終身接受維持性復健治療。因此,法院准許了家屬請求的終身看護費用,並將未來數十年的費用透過精算(霍夫曼計算法)一次性給付。
案例情境二:可預期的未來手術費用
另一位受害者因腿部骨折,醫師表示一年後必須回診進行兩次「拔釘手術」,並建議進行皮膚磨皮雷射手術來修復疤痕。
- 法院認定: 即使手術尚未發生,但因有醫師的明確證明,這些拔釘手術、疤痕修復等醫療費,均屬於因車禍而「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法院判決加害人必須賠償這些預估的未來醫療費用。
4. 實務操作指引:家屬的準備清單
為了確保您的求償權利,請務必執行以下步驟:
- 取得專業鑑定報告: 務必請主治醫師或醫院鑑定單位出具詳細的診斷證明書或鑑定報告。這是請求未來費用的核心證據。
- 證明文件內容要求: 證明文件應載明:
- 治療項目: 需進行的未來手術、復健、藥物、輔具等名稱。
- 必要性: 說明這些項目為本次車禍傷害所致,且為治療上所必須。
- 頻率與期間: 清楚載明治療的頻率(如每週3次復健)、持續期間(如終身或五年)及預估費用。
- 費用估算應合理: 估算時應盡量貼近市場行情。雖然侵權行為賠償不受強制險上限(新臺幣二十萬元)的限制,但費用仍須符合「必須且合理」的標準。
總結:為家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面對重傷後的漫長復健與照護之路,家屬的壓力難以言喻。請記住,法律保障您請求這些未來費用的權利。關鍵在於掌握醫療專業證明,將未來的費用具體化、數據化,才能在訴訟中站穩腳跟,為您的家人爭取到最完整的損害賠償,讓他們能夠無憂地接受後續治療。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請求長期或終身看護費用時,除了醫師證明,還需要注意什麼?
A: 除了醫師證明看護的必要性、頻率與時程外,您還需要考慮費用的「現值」計算。法院通常會採用「一次總付」的方式,依據《霍夫曼計算法》或《內政部簡易生命表》等,將未來數十年甚至終身的看護費用,扣除中間利息,計算出一個現值總額。因此,您在估算費用時,應準備好相關的薪資證明(如看護工的月薪)作為計算基礎,並請專業人士協助精算。
Q: 非健保給付的特殊醫材(如昂貴的人工關節或骨釘)是否一定能請求賠償?
A: 不一定。法院會審酌該醫材是否為「治療上必要」。如果醫師能明確證明,該特殊醫材對於受害人的治療效果或恢復程度有實質且不可替代的助益,且優於健保給付的替代方案,則仍可能被認定為必要費用。但若有經濟且效果相當的替代品,法院可能僅准許相當於一般醫材的費用。因此,醫師的證明文件必須強調該特殊醫材的『不可替代性』與『必要性』。
Q: 如果加害人經濟狀況不佳,我是否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定期金」而非一次付清?
A: 《民法》第193條第2項允許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將賠償定為「定期金」給付。然而,實務上法院仍以一次總付為主流。若您希望請求定期金,必須說服法院定期金更符合受害人長期利益,且最重要的是,法院會要求加害人提出擔保(如不動產抵押或保證人),以確保未來能持續履約。若加害人無法提供足夠擔保,法院仍可能傾向一次總付。
Q: 我已經向強制險申請了醫療給付,這會影響我向加害人請求後續治療費的權利嗎?
A: 不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險)的給付屬於「社會保險」性質,其給付的醫療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您向加害人依《民法》請求的損害賠償,是基於「侵權行為」的責任,不受強制險上限的限制。但您已從強制險獲得的金額,在最終向加害人求償的總額中會被扣除(即『損益相抵』原則),避免重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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