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後,身體的疼痛與復原是首要任務,但請務必記住:您在醫院付出的每一分錢,都是日後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關鍵證據。
許多被害人常因不了解法律對證據的要求,導致求償時被法院或保險公司以「證據不足」或「非必要支出」為由駁回。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教您如何像法律專家一樣,管理您的醫療文件,確保您應得的權益不漏失。
1. 法律基礎:您的求償權利從何而來?
您向肇事者請求醫療費用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臺灣《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 確立加害人的責任
首先,必須確立對方有過失(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這依據的是《民法》: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確立了肇事者必須為其過失行為負責。
1.2 醫療費用屬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您的醫療費用、診斷證明書費用、必要的交通費等,在法律上被歸類為「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損害。這依據的是《民法》第193條第1項,因此,您必須提出收據或證明文件,證明這些支出確實發生了,且有具體金額。
2. 實務關鍵:法院只看「必要性」與「因果關係」
光有收據還不夠,法院在審理時,會嚴格審查兩大核心概念:
2.1 費用的「必要性」(Necessity)
您所支出的費用,必須是「治療傷勢所必需」的。例如,治療骨折必須使用的特殊骨釘骨板系統(即使是自費),若有醫囑證明其必要性,通常會被法院認可。
- 注意風險: 法院通常認定雙人或單人病房的差額、非醫囑建議的自費保健品(如高價中藥水煎劑),屬於非必要的個人選擇,會將其從求償金額中扣除。
2.2 傷勢與車禍的「因果關係」(Causation)
您請求賠償的傷勢,必須與本次車禍有直接的相當因果關係。
【實務案例警示】
某案例中,被害人初期就醫紀錄只記載了輕微挫傷,但數月後才提出左肩需要手術的診斷證明。由於初期病歷中完全沒有左肩傷勢的紀錄,法院最終認定「難以證明左肩傷勢是本次車禍所致」,因此駁回了所有與左肩相關的醫療費與看護費。
重要提醒: 每次就醫時,務必向醫師詳細說明您所有的不適部位,並確保病歷或診斷證明書上有所記載,這是建立因果關係的鐵證!
3. 實務操作指引:收據保存的黃金準則
為了確保您的求償順利,請依循以下指引保存您的證明文件:
3.1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的重要性
| 文件類別 | 應保存文件名稱 | 法律用途 | 保存建議 |
|---|---|---|---|
| 醫療費用證明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收費明細 | 證明實際支出金額,用於向加害人求償、申請商業保險或勞保職災核退。 | 務必保留正本。 若您有投保商業保險,保險公司通常要求正本。應向醫院申請多份蓋有「與正本相符」章戳的副本,以利同時向多方申請理賠。 |
| 傷勢及治療證明 | 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聯、出院病歷摘要 | 證明傷勢、治療必要性、休養期間、是否需專人照護等。 | 應請醫師明確記載傷勢與車禍之關聯性。診斷證明書本身就是求償的必要文件。 |
3.2 交通費用:日期必須吻合
您因就診或復健往返醫院所支出的必要交通費也可以請求賠償。但所有收據(如計程車收據或高鐵票根)必須與實際的就醫或復健日期高度吻合,才能證明其支出的真實性與必要性。
3.3 親屬看護費:別忘了請求!
即使是由家人親自照顧您,臺灣實務見解多數認為,親屬所付出的勞力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 關鍵證據: 必須有醫師診斷證明書,明確載明您需要專人照護的期間與必要性。
4. 權益保障:強制險的扣除規定
在您向加害人(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時,請注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的規定:您已經從強制險領到的醫療費用理賠金,在向肇事者求償時,必須從總損害金額中扣除,以避免重複得利。
總結:讓證據為您說話
車禍求償是一場證據戰。從您踏入醫院的那一刻起,請將所有與治療相關的文件視為珍寶。正確的保存與準備,是您獲得足額賠償的唯一途徑。
- 時效風險: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從您知道損害及加害人時起算),請務必在時效內完成求償程序。
- 醫院病歷: 依《醫療法》規定,醫院病歷至少保存七年,若收據遺失,您仍可向醫院申請補發或調閱病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醫療收據正本遺失了,可以用影本或醫院蓋章的副本求償嗎?
A: 向加害人求償(侵權訴訟)時,蓋有醫院「與正本相符」章戳的副本通常可以作為證據。但若您同時要向商業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多數保單條款會要求正本。因此,務必第一時間向醫院申請多份「與正本相符」的副本,以備不時之需。
Q: 我自費買了很貴的維他命或營養品,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嗎?
A: 法院會嚴格審查這些費用的「必要性」。如果該營養品或維他命不是醫師開立處方或醫囑建議,且無法證明其對治療傷勢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法院通常會認定這是個人選擇或生活便利支出,進而駁回請求。
Q: 診斷證明書應該請醫師寫哪些內容才對求償最有利?
A: 診斷證明書應明確記載:1. 傷勢名稱。2. 傷勢與本次車禍的關聯性。3. 建議休養或復健的期間。4. 是否需要專人照護(這是請求看護費的關鍵)。
Q: 車禍後很久才發現有新的不適症狀,現在去看醫生產生的費用還能請求嗎?
A: 可以,但舉證責任會更重。您必須請後續的醫師證明,該新症狀與數月前的車禍有醫學上的因果關係。如果初期就醫紀錄完全沒有相關紀錄,法院可能難以採信。建議盡快就醫並將情況詳細告知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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