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求償陷阱:自費醫材與藥品,對方一定要付嗎?
您是車禍的受害者,除了身體上的疼痛,最讓人頭痛的就是醫院帳單。醫師建議使用「比較好」的特殊材料或高價藥品,但這些費用動輒數萬元,健保不給付,對方保險公司也可能拒絕賠償,這筆錢到底該誰出?
律點通提醒您,在車禍損害賠償中,醫療費用求償的關鍵不在於健保是否給付,而在於該費用是否為「必要且合理」的支出。然而,健保的規定與醫院的收費行為,卻是判斷合理性的重要基礎。
一、法律基礎:健保給付與自費項目的界線
並非所有在醫院發生的費用都屬於健保給付範圍。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有些項目本來就是合法的自費項目,例如: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部分):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如果醫師建議您使用健保不給付的特殊材料(如高階人工關節、吸收性骨釘)或藥品,只要醫院收費符合規定,這筆費用就是合法的自費支出。此時,您必須證明這項自費支出對於您的傷勢治療是「必要」的,才能向肇事者求償。
二、求償關鍵:自費同意書的效力與告知義務
醫院在向您收取自費前,必須履行嚴格的告知義務。這是保護病患權益最重要的一道防線。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 重點一:醫院是否充分告知? 醫院必須清楚說明:健保給付的品項是什麼?自費品項與健保品項的差異在哪裡?費用是多少?
- 重點二:簽署是否出於真意? 實務上,法院會審查您簽署自費同意書時是否意識清楚。如果醫院未充分揭露資訊,卻誤導您簽署,法院可能認定醫院「自立名目收費」,您有權要求醫院退還費用。
- 緊急情況例外: 若您在車禍當下傷勢危急,屬於「情況緊急」,醫院為了救命可能來不及完整告知,此時告知義務會被放寬。但這並不影響您向肇事者求償的權利,只影響您能否向醫院追究責任。
三、實務解析:特殊醫材與自費藥品的求償差異
在法院實務中,自費的特殊材料和藥品,在求償結果上可能大不相同。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案例解析:
陳先生因車禍導致內臟受傷需緊急手術,醫院向他收取了高價的特殊縫合材料費(特材)以及非健保給付的麻醉藥費(藥品)。
| 項目 | 法律規範差異 | 求償結果分析 |
|---|---|---|
| 特殊材料費(特材) | 健保署對特材有較嚴格的收費規範,要求醫院在收費前必須確認該品項是否為自費,並充分告知。 | 若該特材其實是健保給付項目,醫院必須退還費用。您應先向醫院追討,再將此費用列入對肇事者的求償。 |
| 自費藥品費(藥品) | 健保署的特材規範不適用於藥品。醫院只需證明病患是在意識清楚下簽署同意書,且藥品是基於病患自主選擇。 | 求償難度較高。 除非能證明該藥品是救命或治療上不可替代的必要選項,否則法院多半會認定是您基於「自主考量」(例如:希望更快止痛、縮短不舒服時間)而簽約,難以要求肇事者全額負擔。 |
律點通提醒: 簽署自費藥品同意書時,請務必確認該藥品是否為治療傷勢的「唯一」或「最佳」選擇,並在病歷中留下相關紀錄。
四、車禍被害人:簽署自費同意書的實用指引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面對醫院提出的自費項目時,請務必做到以下三點:
- 主動詢問「健保給付選項」: 詢問醫師,是否有健保全額給付的替代品項?自費項目與健保品項的療效或風險差異在哪裡?
- 確認是否需「事前審查」: 針對高價的特殊醫材,醫院是否已向健保署申請「事前審查」?若醫院未經審查就直接讓您自費,未來可能產生爭議。
- 保留所有書面證據: 簽署自費同意書時,務必仔細閱讀內容,並保留一份同意書副本。同時,將醫院開立的收據、診斷證明書、藥品明細等所有文件妥善保管,這些都是日後向肇事者求償的重要證據。
重要提醒: 若您在國外發生車禍或緊急就醫,即使可向健保申請核退,核退金額也設有「上限」,並非實報實銷。超過上限的差額,仍應列入對肇事者的求償項目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醫院收取的自費項目,事後被證明其實是健保應給付的項目,我該怎麼辦?
A: 您應立即向醫院要求退還費用。根據實務見解,醫院不得將可由健保給付的項目,改以自費方式實施。若醫院拒絕,您可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訴,或透過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返還。這筆不該收取的費用,自然也無法向肇事者求償。
Q: 對方保險公司說自費醫材是『非必要性升級』,拒絕賠償,我該如何反駁?
A: 您需要請您的主治醫師提供書面證明,說明該自費醫材或藥品對於您的傷勢治療具有『不可替代性』或『更高的治療效益』,且是基於您的傷勢狀況所做的『必要醫療判斷』。這份醫師的專業意見,將是您在訴訟中主張該費用合理性的關鍵證據。
Q: 我簽了自費同意書,是不是就代表我放棄對肇事者的求償權利?
A: 不一定。自費同意書是您與醫院之間的契約,證明您同意支付該費用。但這不影響您對肇事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要該自費項目是車禍所致傷害的『必要且合理』治療費用,您仍可向肇事者求償。法院會獨立審查費用的合理性,而非僅看您是否簽署同意書。
Q: 如果我是在車禍緊急情況下被送醫,來不及看清楚就簽了自費同意書,該怎麼辦?
A: 根據《醫療法》規定,情況緊急時,醫院可不受告知同意義務的限制。但這不代表醫院可以亂收費。事後您應仔細檢視收費明細,確認自費項目是否屬於健保不給付的合法項目。若發現有疑義,可向健保署或衛生局諮詢,確認醫院收費有無違規,並保留醫院當時判斷為『緊急』的病歷紀錄,作為日後求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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