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不是免死金牌!車禍被告必懂的責任歸屬法則
身為駕駛被告,您一定很困惑:明明是對方違規轉彎、明明我走在幹線道上,為什麼最後鑑定報告卻說我也有「次要肇事原因」?
這就是台灣車禍責任歸屬最核心的關鍵:路權(優先通行權)並非絕對的通行權。法院在判斷責任時,除了看誰違反路權規定外,更會檢視雙方是否都盡到了最基本的「注意義務」。
釐清責任第一步:誰違反了路權?
路權是判斷車禍責任的起點。在沒有號誌燈的交岔路口或轉彎時,法律規定了明確的優先順序,違反者通常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
路權判斷的核心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其中最重要的原則包括: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同為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簡單來說,只要您違反了「轉彎車讓直行車」、「支線道讓幹線道」、「左方車讓右方車」這些規定,您就極可能被認定為車禍的主要責任方。
減輕責任的關鍵:「過失相抵」原則
雖然您可能違反了路權規定,但並不代表您必須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對方(被害人)也有過失,您就可以主張「過失相抵」,大幅減輕您的賠償金額。
《民法》第217條第1項: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實務上,即使對方擁有路權,法院也會檢視對方是否違反了以下兩項「一般注意義務」:
- 減速慢行義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行經無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 注意車前狀況義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如果對方超速、未減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他無法及時反應避免事故,即使他有路權,仍會被認定有 與有過失,責任比例將因此調整。
實務案例解析:路權與超速的拉鋸戰
法院在判斷責任比例時,會綜合考量雙方過失的嚴重性。以下兩個情境,將幫助您理解路權是如何被「過失相抵」原則調整的:
情境一:直行車超速,仍需負擔部分責任
張先生(轉彎車)在路口違規左轉,撞上直行的李小姐(直行車)。雖然張先生違反了「轉彎車讓直行車」的路權規定,是肇事主因。
但經鑑定發現,李小姐當時的車速超過了該路段速限。法院認定:雖然路權屬於李小姐,但她超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她錯失了煞車的機會。
判決結果:法院判決張先生(轉彎車)負擔 60% 責任,李小姐(直行車)負擔 40% 責任。
律點通分析:這顯示了違反路權者雖然是主因,但擁有路權者若有違規,通常會被認定有 30% 到 40% 的與有過失責任。
情境二:極端超速,路權優勢被推翻
王先生(轉彎車)未禮讓直行的陳先生(直行車)。王先生確實違反路權,是肇事次因。
但鑑定報告指出,陳先生當時的車速高達 82 公里/小時,遠超過該路段 40 公里/小時的速限(超速一倍以上)。法院認為,陳先生的嚴重超速是導致事故發生且無法避免的主要原因。
判決結果:法院最終認定陳先生(直行車,擁有路權)為肇事主因,王先生(轉彎車,違反路權)反而成為肇事次因。
律點通分析:當擁有路權的一方,其過失(如極端超速)嚴重到足以單獨引發事故時,路權優勢將被推翻。此時,您作為違反路權的被告,反而可以主張對方負擔更高的責任比例。
實務操作指引:被告如何主張對方也有過失?
如果您是車禍被告,想爭取減輕賠償比例,您必須積極舉證對方有「與有過失」的情形。這也是您在訴訟中最重要的抗辯策略:
| 對方過失類型 | 舉證重點與法條依據 | 實務影響 |
|---|---|---|
| 超速 | 舉證對方車速超過速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 最常見的「與有過失」依據,可減輕責任 20%~50%。 |
| 未注意車前狀況 | 舉證對方視線良好,有足夠時間反應,卻未採取煞車或閃避,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 適用於對方分心、未保持安全距離等情況。 |
| 其他違規 | 如酒駕、闖紅燈等重大違規。 | 酒駕會被認定為重大過失,大幅增加其責任比例。 |
重要提醒:證據保全至關重要!請務必保留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以及現場照片,這些都是證明對方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關鍵證據。
結語:切勿輕忽注意義務
總結來說,在台灣的車禍訴訟中,路權決定了誰是肇事主因,而「過失相抵」決定了最終的賠償比例。
即使您擁有路權,也請務必遵守「減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如果您不幸成為被告,請務必積極蒐集證據,證明對方也有超速或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這是您爭取權益、避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最佳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是轉彎車,但我被直行車撞了,我還有機會減輕責任嗎?
A: 有。雖然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通常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但您可以積極蒐集證據證明直行車有超速、酒駕、或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只要能證明對方有過失且與事故發生有關,法院就會依《民法》第217條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將責任比例調整為 60/40 或 70/30,以減輕您的賠償負擔。
Q: 車禍發生時,如果我被發現是無照駕駛,這會影響我的責任比例嗎?
A: 通常不會直接影響您的過失比例。實務上多數法院認為,無照駕駛屬於行政違規,與車禍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之間,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對方不能僅以您無照駕駛為由,要求您負擔更高的賠償責任。但這不代表您不會被開罰單。
Q: 鑑定報告已經判定我是肇事主因了,我還能推翻這個結果嗎?
A: 可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意見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並非必須採納。如果您認為鑑定意見未充分考量對方超速的嚴重性、或未顧及路口現場的具體情況,您可以委請專業律師向法院主張鑑定意見有誤,並提供更強力的證據(如現場跡證、行車紀錄器)來證明對方應負擔更高的比例,甚至推翻鑑定結果,如文章中極端超速的案例所示。
Q: 我如何證明對方在事故發生時有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
A: 證明對方超速最有力的方式是行車事故鑑定報告中的「煞車痕長度」計算結果,或是科學儀器(如行車紀錄器GPS數據)的紀錄。至於未注意車前狀況,則可透過監視器畫面或行車紀錄器,證明對方在看到您時仍未減速或閃避,顯示其反應時間過長或根本未查看路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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