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身為事故當事人,當您收到警方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俗稱初判表),發現肇事責任認定與您認知不符時,心中難免會感到焦慮與不平。但請放心,初判表並非最終定論,您有權利透過更專業的途徑——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來釐清真相。
這篇文章將根據台灣相關法令,為您提供從申請到救濟的完整實務操作指引。
釐清概念:初判表與鑑定意見書差在哪?
許多當事人誤以為初判表就是最終的法律判決,事實並非如此。了解兩者的法律性質,是您採取下一步行動的關鍵。
1. 初判表(初步分析研判表)
初判表是警方根據現場勘查、筆錄製作的初步分析結果。它的法律性質僅是警察機關的內部參考資料,**並非《行政程序法》所稱的「行政處分」。
重點提醒:** 既然初判表不是行政處分,當事人就不能直接對它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或變更其內容。如果您不服,正確的路徑是申請事故鑑定。
2. 鑑定意見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鑑定意見書是由專業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或「覆議會」根據科學方法、交通法規和物理證據,對事故原因做出更深入的專業判斷。它會明確指出肇事主因、次因或無肇事因素。
法律地位: 鑑定意見書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屬於重要的證據資料,供檢察官或法官審判參考。雖然它具有高度專業性,但不具備直接拘束法院判決的效力。法院最終仍會綜合所有證據(如行車紀錄器、證人證詞等)來判斷。
當事人如何申請事故鑑定?實務操作指南
如果您決定不服初判表,要申請事故鑑定,必須掌握以下關鍵時效與步驟:
關鍵時效:六個月的黃金期
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自行申請鑑定有嚴格的時效限制: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 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不予受理鑑定。
這代表從事故發生當天算起,您必須在六個月內向管轄的鑑定會提出申請。一旦超過這個期限,鑑定會原則上將不受理。
申請鑑定之具體步驟
| 步驟 | 說明與注意事項 |
|---|---|
| 1. 取得資料 | 事故發生後30日,向處理的警察機關申請初判表、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資料。 |
| 2. 確認管轄 | 依事故發生地,確認應向哪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通常是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轄下的鑑定會,或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 |
| 3. 備妥文件 | 填寫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駕照或行照影本。 |
| 4. 繳納規費 | 依規定繳納鑑定規費,目前通常為新臺幣3,000元。需準備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 |
| 5. 提出申請 | 親自或郵寄至該轄區鑑定會辦理。 |
注意!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
如果您的案件已經進入偵查程序(由檢察官處理)或審判程序(由法官處理),依據前述法規,當事人不能自行申請鑑定。此時,您必須向該管的檢察官或法官提出聲請,請他們以「囑託」的方式將案件送交鑑定會。
實務案例解析:鑑定意見並非絕對
實務上,鑑定意見書雖然是重要的證據,但法院最終的判決仍是以所有證據為基礎。例如,在某個刑事案件中,鑑定會認定左轉彎車有「未達中心處搶先左轉」的違規行為,應負次因責任。
然而,法院在審理時,綜合勘驗了行車紀錄器,發現對向直行車輛有嚴重超速且闖紅燈的重大違規行為。法院最終認為,即便左轉車有輕微違規,但直行車的重大違規行為已超出一般駕駛人可預期的範圍,導致左轉車難以避免事故。
指導意義: 法院最終裁量時,會引入「信賴原則」和「預見可能性」。這告訴我們,即使鑑定意見對您不利,若您能提供更強力的證據(如精確的測速結果、清晰的影像),法院仍可能推翻或修正鑑定結果,認定您無刑事過失。
結論與行動清單
面對不公平的初判表,申請事故鑑定是您維護權益的關鍵一步。請務必把握六個月的申請時效,並記得鑑定意見書僅是證據之一,最終的勝負仍取決於您在訴訟中能提供的完整證據鏈。
您的行動清單:
- 檢查時效: 確認事故發生日是否仍在六個月內。
- 收集證據: 備齊初判表、現場圖、照片、行車紀錄器等所有資料。
- 確認管轄: 找出正確的鑑定會地址。
- 準備規費: 備妥3,000元規費。
- 進入程序: 若已提告,請記得向司法機關聲請囑託鑑定,而非自行送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申請車禍鑑定有什麼資格限制?誰可以提出申請?
A: 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可以申請鑑定的人包括:行車事故當事人、當事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以及車輛所有人。申請的前提是該案件必須已經由警察機關處理過,並製作了相關紀錄。
Q: 如果我已經錯過了六個月的申請期限,還有救濟方法嗎?
A: 原則上,超過六個月鑑定會將不予受理。但若您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例如長期昏迷或在國外等,仍有機會提出申請。更常見的途徑是:若您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可以向該案的檢察官或法官『聲請囑託』鑑定,此時就不受六個月的限制。
Q: 對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可以申請幾次覆議?
A: 若您對鑑定會的意見書仍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意見書的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向該轄區的『車輛行車事故覆議會』申請覆議。請注意,覆議機會只有一次,務必謹慎準備理由和新證據。
Q: 鑑定意見書在法庭上被法官推翻的機率高嗎?
A: 雖然鑑定意見書是專業意見,但法官並非必須完全採納。法官推翻鑑定意見通常發生在以下情況:鑑定報告的基礎資料有誤(如未考慮關鍵的行車紀錄器畫面),或法院發現有更確切的科學證據(如精確的車速計算)足以證明鑑定結論有瑕疵。在刑事案件中,法院也會引入『信賴原則』來判斷過失責任,即使有輕微違規,也不一定構成刑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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