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報告對你不利怎麼辦?車禍被告的自救指南
當您被捲入車禍刑事訴訟,往往會面臨警方初判表、甚至法院囑託的行車事故鑑定報告,這些報告的結論直接影響您是否會被依《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判刑。如果這些報告的結果對您不利,您是否就束手無策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鑑定報告只是法院認定事實的參考,並非鐵證。但要成功推翻它,需要精準掌握法律程序和證據要求。律點通將為您解析,如何運用「新鑑定報告」來挑戰既有的有罪判決。
釐清程序:您現在處於哪個階段?
挑戰鑑定報告的策略,取決於您的案件目前處於哪個階段:
- 審判階段(一審或上訴中): 您應積極提出反證或聲請法院囑託另行鑑定。目標是製造合理懷疑,動搖原鑑定報告的證明力。
- 判決確定階段(已定讞): 您必須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這是最困難的途徑,必須提出符合極高標準的「新證據」。
挑戰確定判決的法律依據:刑事再審
如果您已經被判有罪確定,想要翻案,主要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簡單來說,您必須找到一個足夠強大的新證據,讓法院相信,如果當初有這個證據,判決結果就會不同。
成功的關鍵:新證據的「新規性」與「顯著性」
實務上,法院對於再審聲請的審查非常嚴格。您提出的新鑑定報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 新規性(Novelty)
您提出的鑑定報告必須是判決確定後才成立,或是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但未及調查斟酌。如果您只是拿著原判決所依據的相同資料,請另一家機構用相同方法重新鑑定,實務上會認定這「難謂具備嶄新性」,因為資料本身並非新發現。
2. 顯著性(Significance)
新鑑定報告的結論必須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核心事實。如果新報告只是對原判決的量刑(例如過失責任輕重)有影響,或僅是提出一種「不同觀點」的解讀,則不具備顯著性,難以開啟再審程序。
私人委託鑑定報告的證據力爭議
許多被告會自行花錢委託專業機構製作新的鑑定報告。然而,這種「私人委託報告」在法律上並非《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的鑑定意見,性質上屬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
實務操作指引:區分階段與目的
- 在審判階段: 私人報告可作為反證,用來質疑檢察官或法院鑑定報告的正確性。此時,法院採納的門檻較為寬鬆,目的是製造合理懷疑,讓法官無法確信您有罪。
- 在再審階段: 法院通常會嚴格審查其公信力。除非該報告是基於新發現的事實資料或嶄新的鑑定方法,否則僅是重新解讀舊資料的報告,很難被認定為足以推翻確定判決的「新證據」。
實務案例情境:當兩份報告意見兩歧時
假設您在一場車禍中被認定「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有過失,但您認為是對方超速導致事故。您委託的私人鑑定報告指出,根據煞車痕和撞擊點計算,您的車速並無違規,且對方車速遠超速限。
案例啟示:法院的職權調查義務
在審判階段,如果法院或檢察官的鑑定意見與您提出的反證(私人鑑定報告)出現兩歧或顯有疑義時,最高法院的見解是:事實審法院不能偏採其中一方。法院有主動調查釐清的義務,應命鑑定人到庭說明,或囑託其他專業機關另行鑑定,直到疑義澈底釐清為止。如果法院未盡此調查職責,即可能構成判決違法。
重點提醒: 鑑定報告的論理過程比結論更重要。您應確保新報告詳載鑑定經過、所依據的科學原理及方法,才能有效說服法官。
結論:挑戰鑑定報告的兩大策略
無論您處於審判階段還是再審階段,成功挑戰鑑定報告的策略核心在於:
- 攻擊鑑定報告的論理基礎: 質疑原鑑定報告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3項的要求,包括專業能力、事實資料是否足夠、原理方法是否可靠。
- 提出具備壓倒性證明力的新證據: 特別是在再審時,新證據必須具備實質上的「新規性」和「顯著性」,僅有不同觀點的解讀難以成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警察的初判表和鑑定報告,哪一個證明力比較強?
A: 鑑定報告的證明力通常高於初判表。初判表僅是初步分析,而鑑定報告是經過專業機構依據科學方法和現場跡證所做的判斷。然而,兩者都只是法院認定事實的「參考」,法院最終必須綜合所有證據(如證人、監視器)來判斷。
Q: 我自己花錢找專家做的「私人鑑定報告」,法院會採信嗎?
A: 實務上,私人委託的鑑定報告,在法律上屬於「審判外的書面陳述」,公信力較低。若您是在審判階段提出,可作為「反證」來動搖檢察官的舉證,法院較可能採納。但若您是在判決確定後聲請再審,法院會用極嚴格的標準檢視其是否具備「嶄新性」和「顯著性」,通常僅是重新解讀舊資料的私人報告,很難成功開啟再審。
Q: 如果鑑定報告的結論對我不利,我該如何要求法院重做鑑定?
A: 在審判階段,您可以聲請法院囑託其他專業機構(例如不同縣市的行車事故鑑定會或學術機構)進行「覆議鑑定」或「另行鑑定」。關鍵在於指出原鑑定報告的不完備之處、方法錯誤或結論與其他證據矛盾。法院有職權調查義務,若鑑定意見兩歧或有疑義,法院應主動釐清。
Q: 再審程序是不是唯一的翻案機會?
A: 不是。如果您的案件還在一審或二審階段,您應該積極上訴,在審判中提出質疑和反證。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是針對判決確定後的補救機制,門檻極高,必須有「新事實或新證據」才能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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