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鑑定報告不利於我,還有救嗎?
身為車禍訴訟的被告,當您收到交通大隊或專業機構出具的「車禍鑑定報告」時,如果內容認定您負有主要或全部責任,心情肯定相當沉重。許多人誤以為鑑定報告一出爐,法官就必須照單全收,等同於判決結果已定。
律點通要告訴您:這個觀念是錯誤的!在台灣的民事訴訟中,鑑定報告僅是法院判斷事實的證據資料之一,它並不具有直接拘束法院判決的效力。法院最終的判斷,仍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和證據調查結果。
瞭解法院採信鑑定報告的標準,是您在訴訟中成功抗辯的關鍵第一步。
法院如何看待鑑定報告?打破「鑑定即判決」的迷思
鑑定報告只是「證據」,不能綁架法官
在法律上,鑑定意見是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其地位與人證、書證、勘驗結果相同。法官有權決定是否採納、採納多少,這就是所謂的「自由心證」。
然而,法官行使自由心證並非毫無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官必須基於合理的依據來做出判斷: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這條規定至關重要!它代表如果鑑定報告的結論違背了科學邏輯、常理判斷,或者其推論過程有瑕疵,法官就不能僅憑報告結論來判您敗訴。
實務鐵則:法院不得將採證職權委諸鑑定人
最高法院實務一再強調,法官不能因為案件涉及專業,就將「認定事實」的職權完全交給鑑定人。法官必須詳盡審查鑑定報告的理由、依據和過程。如果法官不問鑑定人判斷的理由,就全盤採用鑑定結論,這將被視為違法,判決可能因此被廢棄發回。
被告必知:挑戰鑑定報告的三大實務策略
當鑑定報告對您不利時,您的抗辯策略不應該是單純地喊冤,而是要針對報告的法律效力與事實基礎進行攻擊。
策略一:質疑報告的前提資料與邏輯基礎
鑑定報告的結論是建立在某些前提資料上(例如車速、煞車距離、路面狀況、監視器畫面等)。您應仔細檢視:
- 資料是否完整? 鑑定人是否遺漏了對您有利的關鍵證據?
- 假設是否合理? 報告中對車速或反應時間的推算,是否違背經驗法則?
- 理由是否詳盡? 鑑定人是否「詳盡說明其獲得鑑定結論之理由」?如果報告只有結論,沒有推導過程,即屬瑕疵。
策略二:積極聲請傳訊鑑定人到庭說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對於鑑定意見的可採與否,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您有權利向法院聲請傳訊鑑定人到庭作證或說明。
這是最直接的抗辯方式。透過法庭詰問,您可以要求鑑定人針對報告中的疑點、計算方式、或專業判斷的依據進行解釋,一旦鑑定人在解釋中出現邏輯矛盾或專業知識的漏洞,即可動搖報告的可信度。
策略三:援引實務見解,證明法院速斷違法
如果您的法官在庭審中表現出「全盤採信」鑑定報告的傾向,您必須明確指出這可能違反最高法院的指導原則。例如,在某起車禍求償案中(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10號民事判決),原審法院全盤採用公會鑑定結果認定高額修理費用,但未說明費用懸殊的理由。
最高法院最終廢棄該判決,理由正是:法院不得將採證認定事實之職權委之於鑑定人。
實務提醒: 如果鑑定報告中同時指出事故有「主因」和「次因」(例如雙方都有疏失,或您的疏失導致損害擴大),法官必須全面考量所有原因力,不能僅以單一主因來判斷責任歸屬,否則也可能構成判決違法。
結論與您的行動清單
面對不利的車禍鑑定報告,被告絕非束手無策。您的核心目標是證明該報告不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說服法官行使自由心證時應予捨棄或部分採納。
| 行動步驟 | 目的 | 法律依據重點 |
|---|---|---|
| 1. 徹底檢視報告內容 | 找出前提資料是否有誤、邏輯推論是否詳盡。 |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
| 2. 聲請傳訊鑑定人 | 透過詰問,讓鑑定人在庭上暴露報告的瑕疵或不足。 | 《民事訴訟法》第331條 |
| 3. 提出其他對己有利證據 | 準備其他證據(如行車記錄器、證人),以推翻鑑定結論。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
請記住,訴訟是一場證據的攻防戰。鑑定報告只是戰場上的其中一個武器,只要您能有效質疑其準確性與合理性,就有機會扭轉戰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覺得鑑定報告明顯偏袒對方,可以直接對鑑定人提告嗎?
A: 實務上非常困難。法院認為,鑑定意見僅供法院參考,判決結果是法院「取捨證據之結果」,與鑑定意見本身是否不當或不完足無涉,因此,您無法以鑑定意見不實為由,主張鑑定人或鑑定機構對您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策略應放在質疑報告本身,而非攻擊鑑定人。
Q: 我該如何證明鑑定報告「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A: 證明違背論理(邏輯)法則,通常是指報告的推論過程自相矛盾,或結論與前提資料無法合理連結。證明違背經驗法則(常理),則是指鑑定人使用了不合理的常識判斷或技術標準。例如,鑑定報告推算車速遠超過該路段的極限值,或使用的煞車效率係數與實際路面狀況不符。您可以委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律師或工程顧問協助提出專業反證。
Q: 如果我們雙方在訴訟前就同意將鑑定結果作為判決依據,法院還能推翻嗎?
A: 這涉及到「證據契約」的概念。若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中或訴訟前,就鑑定結果的拘束效力達成合意(證據契約),則法院原則上應受其約定拘束。但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契約約定,法院仍保有自由心證的權力。
Q: 鑑定報告通常是誰委託的?我能拒絕法院指定的鑑定人嗎?
A: 在民事訴訟中,鑑定人通常由受訴法院選任(《民事訴訟法》第331條)。您可以聲請「拒卻」鑑定人,但必須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鑑定、有偏頗之虞的事實,例如鑑定人與對方當事人有特別利害關係或密切交誼。單純質疑鑑定能力或鑑定方法,通常不是法定拒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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