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Google街景圖能當證據嗎?律師告訴你證明力有多高
出了車禍找不到監視器?您想用「街景資料」當證據嗎?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證據的蒐集往往是當事人最頭痛的問題。如果現場沒有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又剛好故障,許多人會轉而尋求 Google Map 或是其他地圖服務的「街景資料」,希望能還原現場狀況。但這些事後擷取的街景圖,在法律上真的能作為有利的證據嗎?
身為律點通,我們必須告訴您一個重要的法律觀念:街景資料雖然具有「證據能力」,但其「證明力」相對薄弱,只能作為輔助證據,難以單獨推翻判決。
1. 街景資料在法律上的定位:輔助「靜態事實」
在台灣的交通事故處理中,警方勘查現場有明確的法源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警方必須蒐集事故現場的各項資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街景資料雖然不是事故當下拍攝,但它確實能證明事故地點的「周圍環境狀況」。因此,街景圖在法庭上被視為一種間接證據或輔助證據,主要用途是佐證以下「靜態事實」:
- 道路結構:路寬、車道數量、有無分隔島。
- 交通設施:標線、標誌、號誌的確切位置。
- 環境障礙:路口有無遮蔽物或視線死角。
證據能力 vs. 證明力:法院審核的兩道關卡
街景圖原則上具備「證據能力」(有資格進入法庭),但關鍵在於「證明力」(能證明事實的強度)。
法院對於街景資料的證明力,實務上持審慎保留態度。因為街景資料僅能證明靜態的街景樣貌,它無從憑此推論事故發生時的動態事實,例如車速、車輛的實際碰撞點或駕駛人的反應時間。
2. 實務案例解析:街景圖為何難以推翻過失認定?
當事人最常犯的錯誤,就是試圖用街景圖來證明對方的「動態過失」,例如超速或蛇行。然而,台灣高等法院的許多裁定都指出,這種推論是無效的。
案例情境:用街景圖證明對方超速
假設張先生在路口發生車禍,被認定有轉彎未讓直行車的過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他不服判決,決定提出 Google 街景圖,並透過圖上電線桿之間的距離,自行計算出對方車輛當時的速度一定超速。
- 法院裁定結果:駁回。
- 法院理由:街景照片僅得證明事故地點附近街景樣貌,尚無從憑此推論對方在案發時的實際車速或駕駛行為。因此,街景圖無法證明張先生主張的「對方超速」事實,其證明力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
指導意義:如果您想用街景圖來證明車輛的動態行為,例如車速、剎車距離或轉彎角度,幾乎都會被法院認為證明力不足。
3. 街景圖的最高門檻:再審程序的「新證據」要件
如果您的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例如刑事判決確定),想要用街景圖來翻案(聲請再審),門檻會變得非常高。您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新證據」要件:
- 新規性:該證據必須是判決確定前未曾調查斟酌的。如果您只是將警方現場圖已有的內容,重新擷取為街景圖提出,就不具備新規性。
- 確實性/顯著性:該證據必須是確實且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讓您獲得更有利的判決。
由於街景圖難以證明動態事實,實務上極少有街景圖被認定為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
4.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正確使用街景資料?
4.1 立即蒐證,確保時效性
街景資料通常有拍攝日期,若事故發生後現場環境(如標線、號誌)有變動,街景圖的證明力會大打折扣。最可靠的證據依然是事故當下或緊接著的即時紀錄。
重要提醒:事故發生後,請務必依規定立即標繪、攝影或錄影現場痕跡證據,這遠比事後才拍攝的街景照片更具證明力。
4.2 街景圖的正確用途
請將街景資料定位為輔助證據,用來強化其他主要證據(如行車紀錄器、鑑定報告)的說服力,例如:
| 街景圖用途 | 證明內容(靜態事實) | 證明力強度 |
|---|---|---|
| 佐證視線死角 | 證明路口有固定變電箱或樹叢遮蔽視線。 | 中等(需結合車輛位置) |
| 佐證交通設施 | 證明事故地點確實沒有劃設禁行機車道或有停車格。 | 高(若拍攝日期接近事故日) |
| 佐證地理位置 | 輔助說明警方現場圖上的地點細節。 | 高 |
總結來說,街景資料是您了解事故現場環境的好幫手,但絕不能當作推論過失責任的唯一依據。在訴訟過程中,請務必結合警方的現場圖、車輛的動態紀錄,才能建構出完整的證據鏈,有效維護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街景圖上的標線或號誌,如果與事故發生時的狀況不一致,該怎麼辦?
A: 如果街景圖的拍攝日期與事故發生日相隔太久,且您懷疑現場環境(如標線、號誌)已變更,您必須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事故當下的真實狀況,例如:調閱事故發生前不久的監視器畫面、或調閱該路段的工程紀錄,證明標線或號誌的變更時間點。單獨使用過期的街景圖,會被法院質疑證據的時效性與真實性。
Q: 如果我的案件已經確定,想用街景圖申請再審,成功機率高嗎?
A: 成功機率極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審必須基於「新事實或新證據」,且該證據必須具有「確實性」與「顯著性」,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街景圖通常只能證明靜態環境,難以推論動態過失,因此不被認為是足以推翻原判決的關鍵新證據。
Q: 街景資料能用來證明對方是「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嗎?
A: 街景資料只能間接輔助,不能直接證明。它可以證明路口是否有「停」、「讓」等標誌,或證明路口型態(如少線道讓多線道),來支持或反駁對方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的規定。但實際的動態行為認定,仍需依賴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
Q: 除了街景圖,還有哪些「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我可以自行蒐集?
A: 除了行車紀錄器和警方紀錄外,您自行拍攝的現場照片、錄影(包括車輛殘骸、路面刮痕、散落物位置),以及事故地點周圍商家或住戶的私人監視器畫面,都屬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認可的『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這些即時且高解析度的紀錄,證明力遠高於街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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