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處理車禍有瑕疵,國家要賠我嗎?
身為一般駕駛被害人,在面對交通事故時,除了處理肇事責任,有時也會質疑警方在現場的處理方式是否有疏失,例如延遲通報、未確實隔離現場,甚至因此導致您的損害擴大。這時,您可能會想到——國家是否應該為公務員的錯誤負責?
答案是:國家確實可能需要賠償,但請求國家賠償(簡稱國賠)的法律門檻比想像中高。律點通將為您解析,如何跨越這兩道關鍵門檻,成功爭取您的權益。
1. 國家賠償的法律基礎:公務員的錯,國家買單
我們向國家請求賠償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國家賠償法》。其中最核心的條文是: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白話來說:只要警察(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故意」、「過失」或「應該做而沒做」(怠於執行職務)的行為,且這個行為侵害了您的權利,國家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但是,要讓法院認定警察有錯,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您必須克服以下兩大關鍵門檻。
2. 國賠兩大關鍵門檻:裁量權與因果關係
門檻一:警察有沒有「怠於執行職務」?
法院在審查警察是否有錯時,會先看警察有沒有「職務裁量權」。
- 職務裁量權:法律允許警察在特定範圍內,根據現場情況判斷,決定採取或不採取某些措施(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的權力)。
如果警察是基於客觀合理的判斷,採取了措施,即使結果不盡理想,法院通常會認定這是合法行使職權,國家不負國賠責任。
只有當警察對於「法律規定必須執行」的職務卻不執行,或者他行使裁量權的結果明顯違法或不當時,才會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門檻二:損害是不是警察「直接造成」的?(相當因果關係)
這是國賠案件中最難證明的一環。您必須證明警察的錯誤行為或不作為,是導致您損害發生的相當條件。
實務上認定標準非常嚴格:如果您的損害是來自於第三人的「偶然」或「不可預見」的行為,那麼即使警察有行政疏失,法院也可能認定警察的錯與您的損害之間,「因果關係」已經中斷,國家因此免責。
3. 實務案例解析:行政懲處不等於國賠
案例情境:警察有疏失,但國家不用賠?
情境故事:某次重大危害事件中,警方在處理過程中確實有「延遲通報」或「未依規定裝設設備」等行政疏失,事後相關員警也因此受到記過懲處。然而,被害人最終仍不幸身亡或遭受重大損害。
法院見解:雖然警察機關對員警進行了行政懲處,證明他們確實有內部管理上的錯誤,但法院仍會嚴格審查:被害人的最終損害,是不是因為警察「延遲通報」直接造成的?
實務上,法院經常認定:被害人的死亡或損害,是來自於加害人(第三人)的殺人行為,這是偶然且不可預見的,因此警察的行政疏失與最終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重要提醒:警察被記過、申誡等行政懲處,僅代表機關內部督導管理權的行使,不能直接作為國家賠償成立的依據。
案例情境:警察尾隨查酒駕,駕駛自撞身亡
情境故事:警員懷疑某駕駛酒駕而進行尾隨,駕駛因驚慌失措而高速行駛,最終自撞身亡。家屬主張警方違法尾隨造成駕駛死亡,要求國賠。
法院見解:法院認定,警員基於客觀經驗判斷懷疑酒駕並尾隨,是為了維持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的必要手段,且符合比例原則。警員的行為並無不當,屬於合法行使職權,因此不構成不法侵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4. 駕駛被害人實戰指南:請求國賠的正確步驟
若您決定請求國家賠償,請務必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步驟一:協議先行(國賠法第10條)
您必須先以書面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通常是該警察機關)提出請求,要求進行協議。
步驟二:等待結果或提起訴訟
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協議開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您才能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1條)。
步驟三:舉證重點
在訴訟中,您的舉證重點必須放在:
- 證明警察有「強制性」的作為義務:證明警察的行為已經超出裁量權,屬於明顯違法或怠於執行職務。
- 建立「相當因果關係」:這是最關鍵的一步。您必須證明,如果警察當時做了正確的行為,您的損害就不會發生,或者會大幅減少。
結論:國賠的機會與挑戰
國家賠償是人民對抗公權力不當行使的重要保障。雖然實務上法院對「相當因果關係」的認定非常嚴格,但只要您能掌握警察行為的違法性,並建立起警察的錯誤與您的損害之間明確的因果鏈,仍有機會成功求償。
請記住:行政懲處與國家賠償是兩回事。成功的關鍵在於證據與因果關係的論證。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警察在車禍處理中被記過或申誡,這對我的國家賠償訴訟有幫助嗎?
A: 有幫助,但不是決定性因素。行政懲處證明了警察機關內部認為員警有疏失,這可以作為您證明警察有『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的佐證。然而,法院仍會獨立審查該疏失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以及與您的損害之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如果因果關係不成立,即使警察被懲處,國家仍可能免責。
Q: 如何判斷警察的行為是否超出『職務裁量權』範圍,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A: 判斷的關鍵在於該職務是否具有『強制性』。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警察在某種情況下『應』採取特定措施(無裁量餘地),而警察未執行,則容易被認定為怠於執行職務。例如,面對已知的、高度危險的緊急情況(如持刀犯),警方的職責就被視為主要任務,裁量權限縮,其不作為更容易被認定為有過失。
Q: 如果我的損害是肇事者(第三人)造成的,我該如何證明是警察的錯導致我能請求國賠?
A: 您必須證明警察的『不作為』或『錯誤行為』,讓肇事者的行為得以發生或擴大損害。例如,警方本應立即封鎖高危險現場,卻因怠於執行職務導致您二次受傷。您需要證明:如果警察當時有正確作為,肇事者的行為就不會發生,或損害會顯著降低。這是證明『相當因果關係』的重點。
Q: 請求國家賠償前,一定要先跟警察機關協議嗎?我可以直接提告嗎?
A: 不行,這是法定的『協議先行程序』。《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您必須先以書面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如果機關拒絕賠償、逾期不協議或協議不成立,您才能依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協議先行,法院會駁回您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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