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族必看:道路缺失導致事故,國家賠償指南
每天辛苦通勤,最擔心的就是路況不佳。當您因為路面坑洞、標誌不清或設施管理不當而摔倒或發生事故時,除了身體上的痛苦,緊接而來的醫療費用、修車費,甚至工作損失,都讓人心力交瘁。您可能想問:難道只能自認倒楣嗎?
答案是:不! 在台灣,您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向政府機關請求賠償,這就是俗稱的「國賠」。
誰該負責?國賠的「無過失責任」原則
當道路設施不安全導致您受傷時,法律上政府機關負有極高的責任。這套機制依據《國家賠償法》建立,採行的是對人民較為有利的「無過失責任」原則。
國賠的法律基礎:《國家賠償法》第3條
只要公有公共設施在客觀上不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狀態或功能,國家就必須負責,不需要證明管理機關有故意或過失。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來說,只要路面有坑洞、隆起、積水,或者警示標誌不足、夜間照明不夠,導致您受傷,就是「管理有欠缺」,國家就必須賠償。
求償對象確認:找誰賠?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賠償義務機關是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
實務上,道路權責劃分複雜(縣道、省道、市區道路),常常讓被害人搞不清楚該找誰。我們的建議是:
- 優先鎖定上級主管機關: 通常是縣市政府或交通部公路總局。
- 連帶請求: 即使縣市政府將道路維護委託給鄉鎮市公所或養護工程處,實務上仍傾向認定上級機關因有監督、審議權責,不能免除賠償義務。
實戰策略: 為避免機關間互踢皮球,建議將上級主管機關與實際管理機關一併列為求償對象(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確保您的權益。
實務案例解析:不是政府全責!你的過失會影響賠償金
雖然國家負「無過失責任」,但這並不代表您能獲得全額賠償。法院在審理國賠案件時,一定會檢視被害人是否有「與有過失」的情形。
案例情境:未注意車前狀況,賠償金大打折扣
小陳在下班途中,因騎經一處未設置警示標誌的深坑洞而摔倒受傷,向縣政府請求國賠。法院認定縣政府確實有管理欠缺,應負賠償責任。
然而,縣政府抗辯小陳當時未注意車前狀況,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法院審酌後認為,雖然坑洞是事故主因,但小陳作為駕駛人,仍應盡到注意義務。
最終,法院依據《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認定小陳就事故發生與有過失比例為60%,因此縣政府只需要賠償總損失的40%。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要提醒: 實務上,法院認定被害人過失比例彈性極大,從20%到70%都有可能。如果您有超速、酒駕或未戴安全帽等違規情事,過失比例將會大幅提高。
國賠實戰SOP:通勤族必備的四步驟
為了最大化您的求償機會,請務必掌握以下操作步驟:
步驟一:立即保全證據(成敗關鍵)
事故發生當下,請務必做到以下幾點:
- 現場照片/影片: 拍攝坑洞的尺寸、深度,以及它與周圍環境的對比(例如用手機或水瓶當比例尺)。
- 環境照片: 拍攝事故地點有無設置警告標誌、夜間照明狀況。
- 報警與就醫紀錄: 確保有警方製作的事故紀錄,以及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這是證明「損害」與「因果關係」的關鍵文件。
步驟二:確認損害範圍
您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涵蓋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
| 賠償項目 | 法律依據 | 具體內容 |
|---|---|---|
| 財產上損害 | 《民法》第193條 | 醫藥費、看護費、交通費、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損失、車輛維修費。 |
| 非財產上損害 | 《民法》第195條 | 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
步驟三:履行「前置程序」(不可省略)
在提起訴訟前,您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要求協議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如果機關在30天內未予協議或協議不成,您才能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步驟四:準備訴訟文件
若協議失敗,則應準備齊全的證據資料,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國賠訴訟屬於民事訴訟)。
結論:掌握證據,理性應對過失相抵
國賠案件的勝訴關鍵在於證明「管理欠缺」與「相當因果關係」。通勤族被害人應將焦點放在事故當下的證據保全,並預期政府機關必然會主張「您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要求過失相抵。透過專業的法律諮詢,您才能在求償過程中,有效反駁政府的抗辯,爭取到合理的賠償金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證明道路的『管理欠缺』與我的受傷有『相當因果關係』?
A: 證明因果關係是國賠案的核心。您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若沒有該道路缺失(如坑洞),通常就不會發生此種損害。具體做法是,在報案時要求警方詳細紀錄坑洞或缺失的位置、大小,並拍攝多角度照片,證明您的受傷部位、車輛損壞痕跡與該缺失點高度吻合。若有目擊證人證明您是因閃避不及而摔倒,證據力會更強。
Q: 如果事故發生當下我急著就醫,沒有拍到現場照片怎麼辦?
A: 如果現場照片缺失,您可以依賴其他間接證據補強: 1. 警方紀錄: 警方到場後的紀錄(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通常會包含道路狀況。 2. 證人證詞: 尋找當天在場的目擊者或店家,請他們提供證詞。 3. 機關修補紀錄: 事故後,管理機關若迅速修補了該缺失,這項修補紀錄本身也可以作為該設施先前確實存在欠缺的佐證。
Q: 國賠的『前置程序』一定要走嗎?如果我直接提告會怎樣?
A: 是的,前置程序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程序,不能省略。《國家賠償法》第10條明定,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如果您未經前置程序就直接向法院提告,法院將會裁定您的訴訟不合法,駁回您的起訴,您必須補行前置程序後才能重新提告,徒增時間與成本。
Q: 如果政府機關主張他們沒有預算或不知道有坑洞,可以拒絕賠償嗎?
A: 不可以。國賠法第3條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法院不要求管理機關必須知道或有預算修補。只要客觀上該設施不安全,國家就必須負責。政府機關的內部管理或預算問題,不能成為對抗人民求償的理由。他們能做的,只是主張您的『與有過失』來減輕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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