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親人,道路缺失的責任該由誰承擔?
面對摯親因車禍受傷或離世的痛苦,家屬除了處理後事,更需要面對複雜的求償問題。如果車禍的發生,不是單純的駕駛人疏失,而是因為路面有深坑、照明不足或警告標誌欠缺等「道路缺失」所致,您就有權利依據臺灣的《國家賠償法》(簡稱國賠法),向負責管理該路段的政府機關請求賠償。
這條法律途徑與一般民事求償不同,它要求國家必須承擔更嚴格的責任。以下是車禍被害人家屬必須了解的關鍵法律知識與操作步驟。
1. 國家賠償的核心基礎:管理欠缺與無過失責任
當道路不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狀態時,即構成法律上的「管理欠缺」。
國賠法第3條:國家必須負責的嚴格標準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是我們向國家求償的法律依據。該條文明確規定: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文的核心是「無過失責任」。這意味著,您不需要證明政府機關在管理上有故意或過失(例如懶惰或疏忽)。您只需證明以下三點:
- 公有設施有客觀欠缺: 道路有坑洞、積水、標誌損壞等不安全狀態。
- 損害發生: 親人因此受傷或死亡。
- 相當因果關係: 道路的欠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誰是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是「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
若事故發生在省道,可能是交通部公路總局的養護工程處;若在縣市區道路,則可能是縣市政府或區公所。實務上,為保障被害人權益,法院通常會將法定主管機關與實際管理機關都列為求償對象,使其負「不真正連帶債務」責任。
2. 實務案例解析:坑洞奪命,政府連帶賠償
想像一下這樣的真實情境:
案例情境: 某位機車騎士在夜間行經一條縣道時,因路面出現一個深且大的坑洞,且周邊完全沒有設置任何警告標誌或照明,導致騎士閃避不及摔倒身亡。
法院判決重點: 法院認定,該路段主管機關(縣政府)與實際受委託管理機關(公路總局下轄單位)均未盡到維護道路安全的責任。即使騎士可能在夜間行駛時未完全減速,但道路管理欠缺是導致死亡的關鍵原因。因此,法院判決兩個機關必須對家屬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道路有明顯危險卻沒有警示時,政府機關難以推卸責任。
3. 國家賠償的範圍與「與有過失」風險
您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依據《民法》第193條及第195條,家屬可以請求的項目包括:
- 財產上損害: 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若被害人重傷或身故)。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針對被害人遭受的痛苦,以及家屬因親人死亡或重傷所承受的精神折磨,請求法院認定合理的金額。
什麼是「與有過失」?
儘管國家負無過失責任,但若被害人本身對事故發生亦有責任(例如: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違規行駛),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規定,適用「過失相抵」原則,酌減國家應賠償的金額。例如,法院可能認定被害人有20%的過失,則國家只需賠償80%。
重要提醒: 政府機關在訴訟中幾乎都會主張被害人有「與有過失」,因此家屬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親人已盡到注意義務。
4. 實務操作指引:事故後必須做的三件事
步驟一:保全證據,鎖定缺失
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對道路缺失進行全方位記錄。這包括:
- 拍照/錄影: 記錄坑洞的尺寸(長、寬、深)、位置、周邊環境。
- 證明欠缺: 拍攝周圍是否有警告標誌、路燈是否故障、視線是否不良。
- 警方紀錄: 確保警方筆錄中詳細記錄了道路的狀況。
步驟二: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道路種類(國道、省道、縣道等)確定管理機關。若不確定,可向交通機關查詢,或將所有可能相關的機關都列入求償對象,以防錯失時效。
步驟三:履行前置程序
在提起民事訴訟前,您必須先完成書面請求的行政程序(《國賠法》第10條)。您需要正式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求償請求,若機關拒絕賠償,或在規定期限內(請求後30天未開始協議,或開始協議後60天未達成協議),才能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結語
面對道路缺失造成的車禍悲劇,家屬的法律權益應受到保障。瞭解《國家賠償法》的「無過失責任」原則,並在事故後迅速、準確地保全證據,是成功求償的關鍵。這不僅是為親人爭取公道,也是促使政府改善公共設施,避免下一個悲劇發生的重要行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政府機關主張被害人超速,我們該如何反駁「與有過失」的主張?
A: 政府機關必須對被害人有過失負舉證責任。家屬應提供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或證人證詞,證明親人當時的車速並非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或證明在當時的道路環境下(如視線不良、無警示),即使正常車速也難以避免事故。若政府無法提出確切證據,法院通常不會採納其過失相抵的主張。
Q: 我該如何確定哪一個政府機關是正確的賠償義務機關?
A: 首先,依據道路種類判斷:國道找高速公路局;省道找公路總局下轄的養護工程處;市區道路或縣道則找縣市政府或區公所。若路段權責不清,建議將所有可能的主管機關和實際維護機關一併列為求償對象(不真正連帶債務)。若仍有爭議,可依《國賠法》規定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
Q: 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是多久?錯過了怎麼辦?
A: 國家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知有損害時起2年」,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兩者擇一適用。這是非常重要的期限,一旦錯過,您的求償權利將會消滅。因此,務必在事故發生後儘快啟動書面請求程序。
Q: 如果道路缺失是因為包商施工不良造成的,我應該向包商還是政府機關求償?
A: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您應直接向政府機關(即管理或設置機關)請求賠償,因為政府對其管轄的公共設施負有最終的維護責任,即使維護工作是委託給民間包商執行。政府機關在賠償給您之後,可以再向有過失的包商行使求償權(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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