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違法盤查搜索?國賠與證據排除的法律攻防指南
兄弟,面對司法程序,特別是當您認為警方在執行職務時有瑕疵或違法時,心裡一定充滿了不平與疑惑。您必須知道,警察的權力並非無限上綱。法律為我們提供了兩條重要的救濟途徑:一是要求國家賠償(民事責任),二是主張證據無效(刑事責任)。
律點通將為您詳細拆解,如何運用法律武器,判斷警方行為是否違法,以及這些違法行為對您的案件將產生什麼影響。
一、警察執法,國家要負責嗎?(國家賠償篇)
如果您因為警察的行為或不作為而遭受損害(例如身體受傷或財產損失),您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向國家求償。但國賠的門檻很高,必須同時滿足「違法」與「相當因果關係」兩大要件。
國賠的核心:公務員的「不法侵害」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簡單來說,警察的行為必須是明顯抵觸法律規定的「違法」,而不是單純的「不當」或行政裁量上的小瑕疵。這要求非常嚴格。
實務案例解析:國賠的「因果關係」門檻
【案例一:積極作為的難題】
假設一位警員懷疑您酒駕而尾隨,您因驚慌失措而超速撞車身亡。家屬請求國賠,法院實務上會認為:警員基於合理懷疑尾隨,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行為合法。更重要的是,您的死亡是因您自己高速行駛所致,與警員尾隨的行為缺乏「相當因果關係」。法院通常認為,除非警方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的「必然」結果,否則國賠難以成立。
【案例二:怠於執行職務的成功】
但如果警察是「怠於執行職務」(消極不作為),國賠成功的機會可能較高。例如,警員護送持刀的精神病患就醫,卻未搜身、未有效制伏,導致病患逃逸後刺殺他人致死。法院認定,在面臨高度危險時,警方有法律上明文的作為義務,怠於執行即構成過失,與被害人的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國家必須賠償。
二、違法取得的證據,法院能用嗎?(刑事證據篇)
如果您正面臨刑事訴訟,警方在盤查、搜索或採尿過程中若有違法行為,我們的主戰場就是主張「證據排除」。
台灣獨有的「權衡理論」
台灣不像美國完全採納「毒樹果實理論」(違法取得的證據一律排除),我們採用的是權衡理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決定是否排除證據:
- 違法程度: 員警是輕微疏忽還是惡意規避程序?
- 主觀意圖: 員警是出於善意還是刻意侵害人權?
- 侵害輕重: 侵害的是隱私權、身體自由還是其他權利?
- 犯罪輕重: 涉及的犯罪是重罪(如殺人)還是輕罪(如持有少量毒品)?
實務案例解析:違法拍搜的證據排除
【案例三:無合理懷疑的拍搜】
假設員警在沒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隨意攔下您,未告知事由就直接對您進行「拍搜」(檢查身體),並查獲少量毒品咖啡包。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這種行為實質上是無票搜索,嚴重侵害了您的身體自由和隱私權。
由於員警違背法定程序情節重大,且涉及的只是輕罪,法院會傾向於排除這些毒品咖啡包及其衍生證據的證據能力,以遏止警方恣意執法。證據被排除後,檢察官就可能因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您有罪。
三、中年被告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警察盤查或強制處分,您的應對方式至關重要。
遇到盤查時的應對策略
- 保持冷靜,要求告知事由: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警察必須有「合理懷疑」才能盤查。您有權要求員警告知盤查的事由、目的,以及他所依據的事實。如果員警只說「看起來可疑」,這可能不構成合法的合理懷疑。
- 嚴防「自願同意」: 警方經常會要求您「自願同意」搜索車輛或採尿。請務必知道,在強制、脅迫或不當壓力下簽署的同意書,在法院上往往被認定為無效。如果不是出於完全自由的意願,請明確拒絕,並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或採檢許可。
- 記錄程序瑕疵: 如果您認為警方違法,請盡可能記錄下違法行為的細節(時間、地點、員警人數、違法行為內容),這將是日後主張證據排除或國家賠償的關鍵證據。
國賠與證據排除的法律戰線差異
| 法律戰線 | 目的 | 適用法條 | 認定門檻 |
|---|---|---|---|
| 證據排除 | 讓刑事案件無罪或減輕刑責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 權衡人權與公益(違法情節重大則排除) |
| 國家賠償 | 請求國家金錢賠償損失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 必須證明警方行為「違法」且有「相當因果關係」 |
四、結論與行動清單
無論您是面對刑事指控還是損害求償,瞭解警察職權行使的界線,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請記住以下關鍵行動:
- 國賠:重點在於證明警方行為違法,並且該違法行為是造成您損害的關鍵原因。
- 刑事:重點在於主張警方盤查、搜索、採尿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並要求法院依照權衡理論排除證據。
- 程序保障優先:近年來法院傾向於更嚴格地審查警方的程序正當性,特別是涉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這對被告來說是個有利的趨勢。請務必在訴訟中,大膽且明確地提出程序違法的主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警察在盤查時,我如何判斷他是否有「合理懷疑」?
A: 「合理懷疑」必須基於客觀事實,而非警察主觀臆測。例如,員警看到您在深夜從酒吧出來,走路搖晃,這可能構成合理懷疑。但如果只是因為您的穿著或外表與眾不同,通常不構成合理懷疑。您應要求員警具體說明他懷疑的事實基礎。若無客觀事實,該盤查即屬違法,後續取得的證據可能被排除。
Q: 警察說我「自願同意」搜索,但我當時是被迫的,怎麼辦?
A: 法院對「自願同意」的審查極為嚴格。如果您是在被限制行動、被長時間留置、或有員警威脅利誘的情況下簽字同意,這就不構成真正的自願性。您必須在偵查或審判階段,立即向檢察官或法官主張當時的同意是在「強制、脅迫或不當壓力」下做出的,並提供相關證據(如錄音、目擊證人或留置時間過長的事實)來推翻警方的說詞。
Q: 警察如果違法,但只被記了申誡或行政懲處,這對我的國賠案有幫助嗎?
A: 行政懲處(如申誡)是警察內部的督導管理,不等於已構成國家賠償法上的「不法侵害」。雖然行政懲處可作為佐證警方有過失的間接證據,但法院在國賠案中仍會獨立審查警方行為是否達到「明顯違法」的程度,以及是否與您的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Q: 如果警方在違法盤查後,查獲的不是毒品,而是殺人兇刀等重罪證據,法院還會排除證據嗎?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理論,法院會將「犯罪所生危險或實害」納入考量。如果是殺人等重大犯罪,涉及嚴重的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全,即使警方程序有些許瑕疵,法院通常會傾向於認定公共利益大於人權保障,證據被排除的可能性會大幅降低。但若違法情節極為重大,仍有可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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