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追緝釀車禍,家屬如何請求國家賠償?法律權益全解析
在經歷車禍的巨大創傷後,家屬除了面對悲痛與復健,往往還需要處理複雜的法律問題。如果這場意外的發生,與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例如警車追緝、處理現場疏失)有關,那麼您可能擁有向國家請求賠償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國家賠償」(國賠)。
作為律點通,我們將深入解析法律規定與法院見解,引導您了解如何主張這項權利。
一、國家賠償的核心:公務員的「過失」與「違法性」
國家賠償並非只要公務員出錯就成立。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必須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且「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才需負責。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這段法條告訴我們兩個關鍵點:
- 積極行為的過失(作為): 警員在執行公務時(如開警車、指揮交通)行為不當,違反了應盡的注意義務(例如:追車時闖紅燈)。
- 消極行為的過失(不作為): 警員應執行職務卻怠忽職守(例如:處理車禍現場未依規定設置警示標誌,導致二次事故)。
二、實務案例解析:警車肇事與「與有過失」的認定
在涉及警車追緝或緊急勤務的車禍中,法院會要求公務員遵守更高的注意義務。
案例情境:追緝要犯的警車闖紅燈
某次員警駕駛警備車追緝要犯時,雖然鳴笛示警,但在紅燈亮起許久、且前方有人車穿越時,仍貿然闖越路口,結果撞上被害人,導致其重傷。
法院判決結果:警察所屬的警局必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 警員的過失: 法院認為,即使是執行緊急任務,警員仍必須在確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行駛。警員在紅燈已亮且未確認路口安全的情況下闖越,明顯違反注意義務,應負擔過失責任。
- 被害人的「與有過失」: 然而,法院同時審查了被害人的行為。如果被害人未注意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的警備車,對事故發生也有一定責任,法院將依據《民法》第217條的規定,減輕國家應賠償的金額。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終認定被害人須負擔一定比例的與有過失責任,國家僅需賠償剩餘部分。這顯示在國賠訴訟中,被害人自身的行為評估,對最終獲得的賠償金額影響極大。
三、國賠訴訟的兩大挑戰與應對
挑戰一:證明「相當因果關係」的門檻極高
當您主張警察是「怠於執行職務」導致損害時,因果關係的證明會非常困難。
例如,家屬指控警方處理重大刑案有行政疏失,導致被害人遭受第三人侵害。雖然警員確實有行政疏失,但法院認為最終的損害是第三人的犯罪行為所致,與警員的行政疏失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實務上要求,必須證明「如果警員依規定執行職務,通常可以避免損害發生」,才能成立。
挑戰二:警察執法的「比例原則」
如果警察是為了攔查或制止犯罪而採取行動,法院會審查其手段是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比例原則」。
警察行使職權,必須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方法為之,且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如果警員在非危險狀況下,仍採取過度強制力(如不當開槍、暴力壓制),即構成違法,國家必須賠償。
四、家屬實務操作指引:維護權益的關鍵步驟
重要提醒: 國家賠償的請求對象是公務員所屬的機關(例如警察局、分局),而不是公務員個人。
- 立即保全證據: 這是國賠成功的基礎。應盡快蒐集所有與警方行為相關的證據:
- 行車紀錄器、監視器影像。
- 警員的密錄器影像(可透過資訊公開請求)。
- 現場證人證詞。
- 詳細的醫療診斷證明書,證明損害程度。
- 主張權利基礎: 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同時主張《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並注意訴訟時效(知有損害時起兩年,或損害發生時起五年)。
- 減輕「與有過失」風險: 盡力證明您的家人在事故當下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以避免或降低法院認定「與有過失」的比例。
結論:為逝者與傷者尋求公道
面對涉及國家機關的車禍案件,訴訟過程往往漫長且複雜。但請記住,法律賦予了人民在公務員違法或過失時,要求國家承擔責任的權利。透過專業的證據收集和法律主張,您能夠為家人爭取應有的賠償,讓國家為其公權力的行使負起責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國家賠償和一般車禍求償有什麼不同?
A: 最大的不同在於對象。一般車禍求償是對肇事者個人,而國家賠償的對象是公務員所屬的機關(國家)。國賠責任的認定標準更高,必須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且「不法」侵害權利,程序上也必須先向機關提出書面請求。
Q: 如果警察只是處理現場有疏失,但不是直接肇事者,還能國賠嗎?
A: 可以,但屬於「怠於執行職務」的國賠類型。您必須證明警察的疏失(例如未依規定設置警示標誌、未及時排除路障)與後續的損害(例如二次追撞)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這類證明難度較高,需要詳細的事故鑑定報告支持,證明若無此疏失,損害通常不會發生。
Q: 如果法院認定我的家人有「與有過失」,會怎麼樣?
A: 根據《民法》第217條規定,法院會依照您家人過失的比例,減輕國家應賠償的金額。例如,若總損害是100萬,法院認定您家人有40%過失,則國家只需賠償60萬。因此,證明您的家人已盡到最高注意義務,是減少「與有過失」比例的關鍵。
Q: 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什麼?
A: 第一步是向賠償義務機關(如涉事警員所屬的警察局或分局)提出書面請求,載明事實、理由及請求金額。如果機關拒絕賠償,或在提出請求後兩個月內不予處理,您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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