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發生車禍受傷或車損?您一定要懂的法律求償關鍵!
各位駕駛朋友,您是否曾遇過這樣的情況:好不容易停好車,卻在停車場內發生碰撞、跌倒受傷,甚至車子被機械設備砸傷?停車場事故看似單純,但法律責任的認定比馬路上的車禍更複雜!
這是因為,許多停車場並不被法律認定為「道路」,因此不能直接套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那麼,當發生事故時,我們該如何向業者或肇事者主張權益,確保獲得應有的賠償呢?
一、釐清責任歸屬:停車場是否適用「道路交通規則」?
許多人認為,只要在停車場內發生碰撞,就應該比照一般道路車禍處理。但在法律實務上,必須先區分停車場的性質:
1. 適用交通規則的停車場 (實質供公眾通行)
如果該停車場(例如:黃昏市場、夜市出口的私人空地)實質上開放供不特定公眾自由通行,且沒有明顯管制,法院可能將其視為「道路」的延伸。在這種情況下,駕駛人仍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例如轉彎禮讓直行車、注意車前狀況等。
2. 不適用交通規則的停車場 (路外停車場)
大多數百貨公司、大賣場或醫院的立體或地下停車場,屬於《停車場法》定義的「路外停車場」。實務上,這類場所**通常不被視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的「道路」。
重要提醒:** 即使不適用交通規則,並不代表沒有責任!此時,事故責任將回歸到更嚴格的民法侵權責任及消費者保護法來認定。
二、您的兩大求償利器:設施安全與企業責任
對於被害人來說,主張民法第184條的一般過失責任(需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舉證難度較高。因此,我們建議優先主張以下兩種舉證責任較輕的法律責任:
利器一:設施有問題,找所有權人! (民法第191條)
如果您是因為停車場的硬體設施或設備不良而受傷或車損(例如:照明不足、地面濕滑、機械故障、消防設備欠缺),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91條第1項,向設施所有人求償。
《民法》第191條第1項:「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這是一種推定過失責任。您只需證明設施有「設置或保管欠缺」導致損害,設施所有權人必須證明他們已盡到「相當之注意」或損害非因設施欠缺所致,才能免責。
利器二:營利場所,適用企業安全責任! (消保法第7條)
如果事故發生在營利性質的停車場(例如:付費停車場、商場附設停車場),業者就是「企業經營者」,必須負擔更高的安全義務。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這是實務上對消費者最有利的嚴格責任(或稱無過失責任)。您只需要證明停車服務欠缺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與您的損害有因果關係即可。例如,若業者未在易滑處設置警示標誌,就可能構成服務欠缺安全性。
三、實務案例解析:濕滑地面與責任減輕
我們來看一個常見的設施欠缺案例:
情境: 張先生在某大賣場的地下停車場,因地面油漬濕滑且燈光昏暗、沒有任何警告標誌,騎機車不慎跌倒受傷。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賣場作為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停車服務未符合「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設施管理有欠缺),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負賠償責任。
重點提醒: 儘管業者有責任,但法院同時審酌張先生未盡到注意地面狀況的義務,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原則,減輕了業者的賠償金額。
關鍵啟示: 發生事故時,務必保留現場證據(照片、錄影),證明業者設施或管理有問題;同時,也要證明自己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才能爭取到最高的賠償金額。
四、給中年駕駛被害人的實務操作建議
- 立即蒐證: 拍照或錄影記錄事故現場、設施欠缺處(如坑洞、濕滑、照明不足)及警示標誌是否足夠。
- 確認業者性質: 判斷停車場是否為營利性質。若是,優先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 確認責任主體: 根據事故原因,決定求償對象:
- 人為碰撞: 找肇事駕駛人(民法第184條)。
- 員工操作失誤: 找肇事員工及其公司(民法第188條)。
- 設施或管理失當: 找停車場所有權人或經營者(民法第191條、消保法第7條)。
- 注意時效: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務必把握時間。
結論
停車場事故的法律戰場,重點不在於是否適用交通規則,而在於能否有效運用《民法》和《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設施責任與企業安全責任。只要您能證明停車場的設施或管理有「欠缺安全性」,就能大幅提高求償成功的機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停車場內的車禍,警察會處理嗎?
A: 即使停車場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道路」,若發生人員受傷或有爭議,建議您仍應報警處理。警察雖然可能不會開罰單,但會製作事故紀錄和現場圖,這份資料對於後續的民事求償(證明事故發生及因果關係)是至關重要的證據。
Q: 停車場業者在告示牌上寫「不負保管責任」,我還能求償嗎?
A: 可以。實務上,這類「免責條款」若試圖免除業者因管理疏失或設施欠缺所導致的賠償責任,通常會被法院依《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業者不能利用單方聲明來規避其應負的安全管理義務。
Q: 我是乘客,在商場停車場因地面濕滑跌倒受傷,能告誰?
A: 您可以直接向停車場的企業經營者求償。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以外的第三人(如乘客或訪客)所受到的損害,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您應主張業者提供的服務欠缺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Q: 怎麼避免在求償時被認定「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金額?
A: 您必須證明自己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例如: - 遵守停車場速限和標誌。 - 若為行人,應走人行專用道。 - 遇到警示標誌(如「地面濕滑」),應放慢速度或繞行。 事故發生後,應立即記錄自己遵守規定的情況,以對抗業者的「與有過失」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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