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在停車場出事怎麼辦?家屬必知的三大法律責任基礎
您是否曾認為,停車場內的事故責任很難釐清?許多人誤以為停車場屬於私人空間,可能無法適用嚴格的法律規範。然而,當您的親人在停車場遭遇不幸,無論是因設施不良跌倒、車輛碰撞,或是車輛遭竊,法律都賦予了被害人及其家屬強而有力的求償依據。
身為車禍被害人家屬,您必須掌握以下三大法律責任基礎,才能有效向停車場經營者或加害人主張權利:
一、 民法:設施欠缺的「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如果事故是因為停車場的設施或環境本身有問題所導致,例如坡道太滑、水溝蓋突出、照明不足等,您可以依據《民法》要求停車場所有人負責。
這是法律上所謂的「工作物責任」。
《民法》第191條第1項:「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所致者,不在此限。」
白話來說: 只要損害是因工作物(如停車場地、柵欄、坡道等)的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所致,所有人就要負賠償責任。這屬於「推定過失責任」,除非經營者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所有該盡的注意義務,否則難以免責。
二、 消費者保護法:企業經營者的「服務安全責任」
現代停車場多半由企業經營或管理,只要有提供停車服務(即使是免費或隱含在其他消費中,如飯店停車),就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這項責任更為嚴格: 停車場經營者必須確保場所設施符合「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如果因為設施或管理不當導致意外,經營者要負起責任。更重要的是,依照《消保法》第7條第3項,這是一種無過失責任,除非經營者能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失,否則法院仍可能判決賠償。
三、 道路責任原則:停車場內車禍是否適用交通規則?
如果事故是兩車碰撞(非單純設施造成),責任判斷的關鍵在於該停車場是否屬於「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 適用交通規則: 如果是像大型賣場、黃昏市場或對外開放的收費停車場,實務上常被認定為「供公眾通行」,這時雙方駕駛人就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未禮讓直行車等)。責任比例將依交通規則來判定。
- 不適用交通規則: 若是封閉的私人大樓地下停車場,則通常回歸《民法》的一般過失責任(第184條)來判斷。
實務案例啟示:別讓免責聲明嚇跑您
很多停車場都會在入口處或停車卡上註明「本場不負保管責任」或「請注意自身安全」。但請注意,這些免責條款並非萬靈丹。
案例情境一:設施不良導致跌倒
某百貨公司停車場,夜間照明不足,且邊坡駁坎未設置明顯的反光標示。一位顧客因視線不良,不慎絆倒跌落邊坡受傷。法院認定,停車場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未達「合理期待安全性」,違反了《消保法》第7條,必須賠償。儘管顧客自身未盡注意義務(與有過失),法院也僅減輕了少部分賠償金額,經營者的主要責任仍無法免除。
案例情境二:代客泊車鑰匙遭竊
飯店提供代客泊車服務,將客人的車輛鑰匙隨意放置於無人看管處,導致車輛遭竊。最高法院判決指出,飯店提供停車服務屬於企業經營者,其管理疏失構成服務安全欠缺,必須依《消保法》負賠償責任。停車卡上的「不負保管責任」聲明,因顯失公平而被認定無效。
重要提醒: 只要事故原因與經營者的設施維護或管理疏失有關,即使有免責條款,家屬仍應積極主張權利。
家屬求償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保障您的求償權益,請務必做到以下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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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保全證據:
- 現場照片: 拍攝設施缺陷(如破損的水溝蓋、突出的車輪擋)、照明狀況、地面濕滑程度、警示標誌是否充足等。
- 監視器畫面: 立即向停車場或相關單位調閱事發當時的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畫面,避免被洗掉。
- 醫療與費用單據: 完整保留所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車輛維修估價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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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雙重法律基礎:
- 向對方主張《民法》的設施欠缺責任(證明設施有問題)。
- 同時主張《消保法》的服務安全責任(證明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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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與有過失」的風險:
- 如果被害人自身也有疏忽(例如:未注意路況、未依指示動線通行),法院可能會依《民法》第217條減輕加害人的賠償金額。因此,證據必須盡可能證明事故是單純由停車場的設施或管理欠缺所導致。
結論:積極主張,讓權益不打折
停車場事故的法律責任判斷,涉及民法、消保法甚至道路交通法規的複雜交叉。家屬的積極行動,特別是證據的完整保全,是成功求償的關鍵。透過上述三大法律基礎,您可以更清楚地知道如何要求停車場經營者或加害人負起應有的責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證明停車場的設施有「欠缺」?
A: 證明設施欠缺,需要對照法規與行業標準。例如,證明坡道防滑係數不符規定(設置欠缺),或證明照明亮度低於國家標準(保管欠缺)。家屬應拍攝設施的缺陷細節,並請專業人士(如土木技師)或調閱相關法規標準作為佐證。若設施缺陷已存在一段時間,可蒐集過去的投訴或維修紀錄。
Q: 如果停車場有保險,我們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嗎?
A: 可以。許多企業經營者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家屬應要求經營者提供保險資訊,並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請注意,保險公司會審核責任歸屬,若求償金額有爭議,仍需透過調解或訴訟向經營者主張權利,由保險公司代為理賠。
Q: 如果事故發生在私人大樓住戶專用的地下停車場,還適用消保法嗎?
A: 如果該停車場是專供特定住戶使用,且無對外開放,則可能不適用《消保法》。此時,責任將主要回歸《民法》的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第191條)或一般侵權責任(第184條)。您需要證明管理委員會或大樓所有人對設施的設置或保管有明顯疏失,才能成功求償。
Q: 若法院認定被害人有「與有過失」,賠償金會如何計算?
A: 根據《民法》第217條,若被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法院會依據雙方過失程度,減輕加害人的賠償金額。例如,若總損害為100萬元,法院認定被害人有20%的過失(如未注意路面濕滑),則加害人只需賠償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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