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車追撞,找不到主因怎麼辦?連帶賠償與自保策略
當您不幸捲入多車事故,現場一片混亂,可能每輛車都有點錯,但誰才是造成您受傷的「主要兇手」?在這種責任難以單獨歸屬的情況下,許多被害人常擔心會因為找不到明確的「主因」而無法獲得足夠的賠償。
請放心,台灣法律特別設計了「共同侵權行為」的機制,來保障您的權益。這意味著,您不需要自行去區分每位肇事者的責任輕重,因為您可以要求所有有過失的人負起全部的賠償責任。
一、釐清責任:什麼是「共同侵權行為」?
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有兩位或兩位以上的駕駛人都有過失,且他們的過失行為都與您的損害結果有關係,即使他們之間沒有事先串通,法律上也會認定他們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這項規定的核心精神,就寫在《民法》中: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關鍵概念: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對被害人來說是最大的保障。它的意思是:
- 您不需要證明誰的過失最重: 只要法院認定所有被告都有過失且與您的損害有關(即「行為關連共同」),他們就必須共同承擔責任。
- 您可以向任何人要求全額賠償: 您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位加害人,要求支付全部的賠償金額(例如醫療費、修車費、精神慰撫金等)。
這能有效避免您因部分加害人沒錢賠償,或法院難以區分責任比例,而導致求償不足的風險。
二、找不到兇手怎麼辦?兩種情況與對策
「無明確肇事者」在實務上有兩種常見情況,對應著不同的求償途徑:
情況一:多車都有錯,但責任比例難分
如前所述,依據《民法》第185條,即使「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所有有過失的駕駛人仍須負連帶責任。您的策略是將所有可能有過失的駕駛人列為共同被告。
情況二:肇事車輛逃逸或無法查明
如果事故車輛直接逃逸,或是您根本無法查到是哪輛車造成事故(例如被不明物體或車輛波及),您仍有權利獲得基本保障。此時,您應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這項基金會在強制險規定的額度內,先行墊付您的醫療費用或死亡殘廢給付,讓您能迅速獲得救助。
三、乘客必知:駕駛人的錯,算到我頭上?
如果您是事故車輛上的乘客(例如搭乘朋友的機車或汽車),即使您沒有開車,也可能面臨賠償金額被減少的風險,這就是「過失相抵」原則。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實務上認為,乘客搭乘駕駛人的車輛,駕駛人可視為乘客的「使用人」。因此,若法院認定您的駕駛人(載您的人)也有過失,法院會將這個過失視為您的過失,依據過失比例來減輕其他加害人應賠償給您的金額。
【情境範例】
小陳搭乘朋友小李的機車,路上被酒駕的王先生撞傷。法院認定:
- 王先生(酒駕)過失佔 70%。
- 小李(機車駕駛人)超速過失佔 30%。
雖然小陳是被害人,但他搭乘的小李有 30% 的過失。因此,王先生和李先生雖然都要對小陳負連帶責任,但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法院可能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將小陳可獲得的總賠償金額減去 30%。
四、實務操作指引:維護您的權益
當您成為多車事故的被害人時,請務必掌握以下行動策略:
1. 保全證據與申請鑑定
事故發生後,立即報警並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這份報告是法院認定各方過失比例和因果關係的關鍵依據。鑑定結果將明確指出哪些人有過失,以及過失是否與您的損害有關。
2. 訴訟策略:將所有可能加害人列為共同被告
為了確保您能獲得足額賠償,建議您將所有鑑定報告中認定有過失的駕駛人(以及車主,若駕駛人非車主)都列為訴訟的共同被告,並主張他們負「連帶賠償責任」。
重要提醒: 即使您只向其中一位有資力的被告求償,該被告清償全部後,他們可以再依據內部的過失比例,向其他共同侵權人追討(求償)。但對您而言,您只需面對一位有能力的賠償者。
3. 注意時效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兩年。從您知道損害及加害人時起算。務必在時效內提出訴訟或採取法律行動,以免權利消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連帶賠償責任?對我有什麼好處?
A: 連帶賠償責任是指所有有過失的肇事者,都必須對被害人負起全部的賠償責任。對您的好處是,您不需要擔心個別肇事者資力不足,您可以選擇向其中任何一位財力較佳的加害人,要求支付您所有的損害賠償金,大幅簡化求償程序和風險。
Q: 事故發生後,我第一步該做什麼來保障權益?
A: 第一步是報警並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鑑定報告是法院判斷誰有過失、誰應負責任的最重要依據。沒有這份報告,您很難在法律上證明對方的過失。
Q: 如果我是乘客,我的駕駛人也有錯,會影響我求償嗎?
A: 是的,會影響。根據《民法》過失相抵原則,法院會將您駕駛人的過失視為您的過失,進而減少其他加害人應賠償給您的金額。例如,如果您駕駛人佔 40% 過失,您最終能獲得的賠償金可能會被減少 40%。
Q: 肇事者不只一個,我提告時需要把所有人都告進去嗎?
A: 法律上,您只需告其中一位連帶責任人即可,但實務上強烈建議將所有鑑定報告中認定有過失的行為人(駕駛人及車主)都列為共同被告。這樣能確保判決效力涵蓋所有人,也讓您在執行求償時更有彈性,避免因漏列而錯失求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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