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步會成為呈堂證供嗎?被害人參與調解前必知的法律界線
當您成為事件的被害人,無論是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或其他民事爭議,通常都會先進入「調解」程序。調解的目的是希望雙方互相讓步、快速解決紛爭,但許多民眾最擔心的就是:我在調解中提出的和解金額或讓步,如果調解不成,會不會在後續的訴訟中,被法官拿來當作不利於我的證據?
「律點通」要告訴您,不用擔心!臺灣法律為了保障調解順利進行,設計了明確的保護機制。但同時,您也必須清楚知道「調解不成立」、「私下和解」以及「法院核定調解」三者間巨大的法律效力差異。
1. 調解不成立:讓步不採為裁判基礎的「黑箱原則」
若您是在法院進行訴訟上的調解,或是鄉鎮市調解,但最終雙方沒有達成共識,或達成共識後有一方反悔,導致調解不成立。此時,您在調解程序中所做的任何陳述或讓步,都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
這項保護機制,實務上稱為「黑箱原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2條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22條:「於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白話來說: 法官在正式審理您的案子時,不能因為您在調解時說「我願意接受50萬元和解」,就直接判決您只能拿50萬元。這項規定鼓勵您在調解時可以誠實協商,不用擔心底牌被看光,影響日後訴訟的結果。
【實務提醒】 即使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名表示合意了,但只要法官還沒核定,其中一方反悔,調解就視為不成立。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此時該合意也不會自動變成具有拘束力的『私法和解契約』,避免違反上述的黑箱原則。
2.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既判力」
如果調解成功,並且是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成立,經管轄法院核定後,效力就完全不同了。它將具備法律上的「既判力」。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這代表什麼? 一旦調解書經法院核定,您就不能再針對同一事件(例如同一場車禍的損害賠償)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直接駁回您的起訴。它具有終結爭議的最終效力。
案例故事:和解書中的「拋棄其餘請求」
小美因車禍受傷,與肇事者A在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調解書上載明A賠償一筆金額,並且「兩造同意拋棄本件其餘民事請求權」。後來小美發現傷勢比預期嚴重,確定有永久失能,想再向A請求失能給付。
結果: 法院通常會駁回小美的請求。因為調解書已經被法院核定,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除非小美能證明和解時有詐欺或錯誤等特殊情況,否則「拋棄其餘請求」這句話,就代表她不能再就該事故的損害提出額外請求。
3. 共同侵權行為:和解時如何保留對其他加害人的權利?
如果您的損害是多方造成的(例如:駕駛A和其公司B共同負連帶責任),您只與其中一位加害人達成和解,這會影響您對其他加害人的求償權嗎?這牽涉到複雜的「連帶債務」問題。
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人對被害人負擔全部賠償責任(連帶債務)。
當您與其中一位加害人(連帶債務人)和解時,應注意《民法》第276條的規定:
《民法》第276條第1項:「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實務操作建議:
| 情境 | 法律效果 | 律點通提醒(必做) |
|---|---|---|
| 僅與A和解,未載明保留權利 | 若和解金額足以彌補A應分擔的部分,則B(其他加害人)就該部分免責。 | 務必在和解書或調解書中,明確載明「保留對連帶債務人B(或特定對象,如僱用人、保險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 僅與受僱人A和解,未載明保留權利 | 僱用人B(公司)對連帶債務無應分擔額。若向A免除部分債務,B也可能在該免除範圍內免責。 | 應探求真意。為保險起見,應如同上點,明確保留對僱用人的求償權。 |
總結: 簽署和解或調解書時,若您還有其他求償對象(如保險公司、加害人的雇主),切勿使用「拋棄所有其他民事請求權」的概括性文字,除非您確認已獲得所有應得的賠償。
4. 實務操作指引:確保您的調解權益
當您參與調解時,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點,以保障自身權益:
- 調解不成就放心回歸訴訟: 記得《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的保護。您在調解中的讓步,不會在訴訟中成為法官判決的依據。
- 確認是否「經法院核定」: 只有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才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若只是私下簽署的和解書,則僅具備私法契約的效力,若後續對方不履行,您仍需提起訴訟要求履行。
- 和解內容應細項列明: 避免使用「全部費用」、「所有請求」等概括性用語。請明確列出賠償項目(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等),並確認是否包含強制險或商業保險理賠部分。
- 連帶債務人處理: 若有多個加害人,且您只與其中一人和解,請務必在和解書上寫明「本和解僅針對債務人A,不影響債權人對其他連帶債務人(如B公司)之求償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法院調解時簽了名,但法官還沒核定我就反悔了,這個和解還算數嗎?
A: 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法院核定前反悔,調解即視為不成立。此時,該合意不具備訴訟上調解的效力,也不會自動轉為具有拘束力的私法和解契約。因此,您仍可主張不履行該合意,回到訴訟程序,且您在調解中的讓步金額也不會被採為裁判基礎。
Q: 如果調解書已經經法院核定,但後來我的傷勢惡化,需要更多醫療費用,我可以再提出訴訟嗎?
A: 很遺憾,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具有『既判力』,原則上您不能再就同一事故的損害賠償提出額外的訴訟請求。除非您能證明調解成立時有《民法》上的錯誤、詐欺等事由,可以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但這門檻非常高。因此,在調解時務必將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如失能、長期照護)考慮進去。
Q: 如果我與其中一位連帶加害人(例如受僱人)和解,是不是就代表我不能再向他的僱主求償了?
A: 不一定。依據《民法》第276條,除非您的和解書中有明確表示要『消滅全部債務』,否則其他連帶債務人(僱主)僅在您已經和解的這位加害人『應分擔的部分』免責。為避免爭議,您必須在和解書中明確載明:『保留對僱主(或特定對象)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保障您的權益。
Q: 鄉鎮市調解和法院調解的效力有差別嗎?
A: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程序啟動和強制力。鄉鎮市調解較為便捷,但必須經法院核定後,才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既判力)。法院調解則是在訴訟中進行,一旦成立並記明於筆錄,通常即由法官核定,效力是相同的,都具有終結爭議的性質。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