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報告能推翻警方初步判定嗎?家屬必看教戰守則
當家人捲入刑事案件,特別是交通意外等過失犯,警方的初步判定(如:初判表或早期的鑑定意見)往往成為壓在心頭的巨石。如果這個判定對家人不利,我們該怎麼辦?難道官方的說法就等於最終的判決嗎?
律點通要告訴您:不,警方的初步判定或官方鑑定意見,在法庭上並非「聖旨」。 透過合法的程序和一份紮實的新鑑定報告,您絕對有機會推翻原有的不利認定,為家人爭取清白。
1. 法院不被單一證據拘束:自由心證原則
許多家屬誤以為,只要是警察或官方鑑定機關出具的報告,法官就必須照單全收。這是一個常見的迷思。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中,法官判斷證據效力,依循的是《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所確立的「自由心證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這代表什麼?這意味著法官會綜合所有證據(包含證人證詞、現場照片、錄影、以及所有鑑定報告),從中判斷哪個證據更可信。因此,無論是警方、交通大隊或是原鑑定機關的報告,都不具有絕對的拘束力。
這就是您用新的鑑定報告來挑戰原判定的法律基礎。
2. 新鑑定報告的兩大成功關鍵: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要讓新的鑑定報告成功推翻舊的判定,它必須先通過兩道關卡:
關鍵一:具備「證據能力」(進入法庭的門票)
一份鑑定報告,即使結論對您有利,如果程序不完備,法官可以直接不予採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的規定,鑑定報告必須詳細載明以下事項:
- 鑑定經過: 怎麼做的?用了哪些儀器?
- 專業基礎: 鑑定人是否具備專業能力?
- 事實基礎: 報告是否建立在足夠且可靠的事實資料上?
- 原理方法: 採用的分析原理及方法是否可靠?
律點通提醒: 許多家屬自行委託的報告,如果只是簡略寫下結論,而沒有詳細說明「鑑定經過」,很可能就會被法院認定不具備證據資格而排除!
關鍵二:擁有「證明力」(說服法官的力量)
證明力就是報告的說服力。要讓法官採信您的新報告,它必須能證明:
- 警方原判斷有明顯錯誤或疏漏。
- 被告的行為與最終結果(如死亡或受傷)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在過失犯(如《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中,若新的鑑定能證明被告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具備因果關係,則可推翻有罪認定。
3. 當鑑定意見產生矛盾:法院必須調查釐清
如果您的新鑑定報告與舊的警方判定產生了矛盾,法官不能偏聽任何一方。此時,法院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07條:「鑑定有不完備者,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實務案例情境:
假設您的家人涉及一起車禍,警方初判認為是您的家人超速導致。但您委託的專業機構出具報告,證明對方當時的行動軌跡才是主因,且您的車速並未超過當時環境允許的合理範圍。
此時,法庭上出現了兩份矛盾的鑑定報告。最高法院曾明確指出,在這種「意見兩歧且均有疑義」的情況下,法官不能隨意採信其中一方,而是必須:
- 要求原鑑定人到庭說明,接受詰問。
- 囑託第三公正、更具公信力的機關進行另行鑑定,直到疑義徹底釐清為止。
如果法官沒有做到這一點,而僅憑有疑義的鑑定報告就判決有罪,則可能構成「應調查證據未調查」的違法,案件將會被上級法院撤銷發回重審。
4. 家屬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不利的初步判定,家屬可以採取以下具體行動:
(1) 立即委託具公信力的專業機構
選擇鑑定機關至關重要。建議委託具有學術背景和公信力的單位,例如:中央警察大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或大型教學醫院的專業科室。這些機構出具的報告,在法庭上更具份量。
(2) 確保新報告的「含金量」
請務必與律師和鑑定人密切配合,確保新的鑑定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的嚴格要求:
- 提供所有事實基礎: 包含所有現場照片、測量數據、行車記錄器、車損資料、病歷等,讓鑑定人有最完整的資料進行分析。
- 詳述過程與方法: 報告中必須清楚說明採用的科學原理,以及如何應用這些原理得出結論。
(3) 請求法院介入調查
您的律師應主動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法院:
- 將新的鑑定報告列為證據。
- 依職權命令原鑑定人與新鑑定人同時到庭對質,讓法官親自聽取雙方的論證,釐清矛盾點。
風險提醒: 即使新的鑑定報告有利,法官仍有自由心證權。但只要報告內容紮實、程序完備,且能有效指出原判定的錯誤,推翻的機率就會大幅提高。
結論:希望在於行動
面對漫長的訴訟程序,家屬的焦慮可以理解。請記住,警方的初步判定只是起點,不是終點。透過專業、嚴謹的再鑑定,並確保報告符合法律要求,您就能為家人打造強而有力的辯護基礎。把握在審判程序中提出新證據的黃金機會,這是爭取實質正義的關鍵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官方鑑定機構(如交通大隊)的報告,如果已經不利,我們還能找誰再鑑定?
A: 您應該尋找更具學術公信力、且獨立於偵查機關的單位。例如中央警察大學、大型教學醫院(涉及醫療爭議時)、或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擇這些機構能提高報告在法官心中的證明力。
Q: 如果我們找的報告結論有利,但法官不採信怎麼辦?
A: 法官有自由心證權,確實可能不採信。但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詳細說明「為什麼不採信」您的新報告,以及「為什麼採信」舊的報告。如果法官的理由不充分,您的律師可以主張判決違法,作為上訴的理由。
Q: 鑑定報告一定要寫「鑑定經過」嗎?只寫結論不行嗎?
A: 絕對不行。《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要求報告必須詳載鑑定經過、所依據的事實資料和原理方法。如果只寫結論,報告會被視為不具備「證據能力」(連進入法庭的資格都沒有),對案件毫無幫助。
Q: 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了,還能用新的鑑定報告聲請再審嗎?
A: 聲請再審的門檻極高。新的鑑定報告必須被證明具有「嶄新性」和「顯著性」,即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實務上,判決確定後才自行委託的鑑定,多數會被認為只是對原判決的「研究意見」,不具備再審所需的新證據資格。因此,務必把握審判階段提出新證據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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