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駕駛被告指南:面對酒駕事故的法律責任
當您因酒後駕車事故成為被告時,內心的壓力與焦慮想必難以言喻。無論事故大小,法律責任都極為複雜,涉及刑事責任(可能面臨牢獄之災)與民事責任(高額損害賠償)。
作為律點通,我們的目標是協助您釐清當前的法律處境,理解法官在審理時會關注哪些重點,並提供實務上最關鍵的自保策略。
釐清責任:您可能面臨的兩大法律壓力
酒駕事故的法律追訴,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1. 刑事責任:最嚴重的後果
刑事責任主要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對於高齡駕駛被告而言,最關鍵的是加重結果犯與再犯規定。
認識「加重結果犯」:致人死傷的重責
即使您主觀上並非故意要撞人,但只要您酒駕上路,客觀上就應能預見可能發生事故。一旦發生致人於死或重傷的結果,法律會將您視為「加重結果犯」。
《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文顯示,一旦造成嚴重後果,刑期將大幅提高。法院實務認為,酒醉駕車本身就是一種極度危險的行為,因此會嚴格追究此加重責任。
最大的風險:酒駕「再犯」的極重刑責
如果您在十年內曾因酒駕(公共危險罪)被判刑確定或緩起訴確定,這次再犯並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將面臨法律上最嚴厲的懲罰:
《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曾犯本條...經有罪判決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曾有酒駕紀錄的長輩,這是必須絕對警惕的法律紅線。
2.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的壓力
除了刑事上的懲罰,您還必須面對受害人或其家屬依《民法》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喪失勞動能力等)。
實務策略:減輕賠償與爭取和解
在民事求償與刑事量刑中,有兩個關鍵點對您至關重要:與有過失與和解態度。
關鍵一:主張「與有過失」減輕賠償金額
在民事訴訟中,並非所有的責任都由酒駕者承擔。如果受害人自己對於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也有責任,您可以依據《民法》主張「與有過失」。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實務案例解析:乘客明知故犯
例如,王伯伯酒後開車,載了鄰居李太太。李太太在搭車前就知道王伯伯喝了酒,但仍要求王伯伯載她一程。後來發生車禍,李太太受傷求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太太明知駕駛人酒醉仍同意搭乘,對於車禍發生亦有過失。因此,法官最終依據《民法》第217條,判定雙方過失程度各負**50%**責任,王伯伯的賠償金額因此大幅減輕。
您的行動: 仔細回想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是否有任何違反交通規則或自身疏失的行為(例如闖紅燈、未繫安全帶、或如上述明知酒醉仍搭車等),應積極向法院提出證明。
關鍵二:刑事訴訟中「和解」是量刑的救命丹
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在決定刑期時,會將被告的「犯罪後之態度」視為重要的量刑依據(《刑法》第57條)。
和解與賠償,是展現悔意、爭取緩刑或最低刑期的最重要手段。 即使您無法一次付清所有賠償金,積極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協議,對法官來說也是極大的加分項。
重要提醒: 儘管和解無法讓您完全免除刑事責任(特別是致人死傷的重罪),但能極大影響最終的刑期長度。
實務操作指引:避免讓刑責加重
在事故發生後,有兩個行為絕對不能做,否則將使您的刑責雪上加霜:
1. 絕對避免「肇事逃逸」
酒駕肇事後,如果未採取救護措施就逃離現場,將會另外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此罪名將與酒駕致死/重傷罪分論併罰,導致刑責大幅提高,幾乎不可能獲得緩刑。
2. 爭取「自首」認定
如果您在警方尚未發覺您是酒駕肇事者之前,主動向警方表明身分並接受調查,可能符合《刑法》第62條的自首要件,進而獲得減輕刑期的機會。但若警方已先掌握證據或鎖定您為嫌疑人,則不符自首要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已經賠了強制險,還需要賠其他錢嗎?
A: 是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險)的理賠金,主要用於支付受害人的基本醫療費用和部分傷害損失。然而,強制險的理賠金額有上限,且不包含精神慰撫金、喪失勞動能力等非財產或超過上限的損失。因此,您仍需依《民法》對受害人負擔超出強制險給付範圍的損害賠償責任。在計算最終賠償金額時,受害人已領取的強制險部分會被扣除。
Q: 我年紀大了,法官會不會因此判輕一點?
A: 法官在量刑時,會考量《刑法》第57條規定的所有情狀,包括被告的年齡、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素行、犯罪後態度等。年紀較大(高齡)本身並非直接減刑的依據,但若能證明您身體狀況不佳、或有其他特殊家庭情況,法官可能會納入考量。然而,最重要的減刑因素仍是您『犯罪後的態度』,亦即是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
Q: 什麼是酒駕「再犯」?我十年前的酒駕紀錄還算嗎?
A: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再犯』指的是您曾因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被判決確定或緩起訴確定,並在十年內再次犯下酒駕(第1項)並導致死傷。如果您的前次酒駕紀錄已超過十年,則不適用此條文規定的『再犯加重』極重刑責,但仍會被法官列為『素行』考量。
Q: 如果我在事故後馬上報警並留在現場,算不算自首?
A: 『自首』的法律要件是『在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偵查機關告知犯行。如果您在現場停留並報警,但警方已透過現場跡證(如酒氣)或目擊者證詞鎖定您為酒駕嫌疑人,則不符合自首的要件。然而,您留在現場並協助救護的行為,可以證明您『未肇事逃逸』,並展現良好的『犯罪後態度』,這對法官量刑仍是極為有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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