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車禍,明明是行人違規,為什麼我還是被告?
身為一位中年男性,您可能開車多年,對於交通規則瞭若指掌。然而,當不幸撞到一位違規穿越馬路(俗稱「鬼切」或「闖紅燈」)的行人時,您會發現一個殘酷的法律現實:在台灣,駕駛人的「注意義務」幾乎是無限上綱的。
您可能會感到不公平,但法院的判斷邏輯是:雖然行人違規在先,但您作為車輛駕駛人,肩負著更高的「最終注意義務」,只要您有「足夠時間」反應卻未反應,過失責任就難以避免。
1. 刑事責任難逃:您必須負擔的「絕對注意義務」
在刑事案件中(如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法院首先檢視的不是行人有沒有違規,而是您是否盡到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的義務。
禮讓義務是絕對的
特別是當事故發生在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或其附近時,駕駛人必須遵守這條「絕對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無論有無號誌指示」。實務上,法院認定只要您行經斑馬線附近,即使您是綠燈直行,若能預見行人違規穿越而未減速或暫停,即構成過失。
「信賴原則」在行人事故中幾乎不適用
您不能主張「我相信行人會遵守紅燈」來免責。法院普遍認為,一旦您自己違反了上述的禮讓義務(未暫停或未注意車前狀況),就不能主張信賴原則來完全免除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事故發生,您很可能面臨《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或過失致重傷/致死罪。
2. 實務案例:闖紅燈行人死亡,駕駛仍判有罪
法院實務中,即使行人有重大過失,駕駛人仍難以完全脫罪。
情境模擬: 吳先生開車行經路口,雖然他是綠燈,但一位行人突然闖紅燈跑過斑馬線。吳先生閃避不及撞上,導致行人死亡。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雖然行人闖紅燈有重大過失,但吳先生行經斑馬線前,若能提早減速或暫停,事故即可避免。因此,吳先生違反了注意義務,仍構成過失致死罪(判處拘役或緩刑)。
重要提醒: 若事故發生在行人穿越道而您未禮讓,還可能面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的加重其刑風險,導致刑期增加至二分之一。
3. 民事求償的關鍵:主張「與有過失」減輕賠償
雖然刑事責任難以完全免除,但在民事賠償方面,您有很大的機會為自己爭取權益,大幅減輕賠償金額。
這就是《民法》上的「與有過失」原則。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會根據交通事故鑑定報告,評估雙方的肇事責任比例。行人的違規行為(如未走行人穿越道、闖紅燈、突然衝出)會被認定為「與有過失」,法院會按比例減少您應支付的賠償金。
實務操作建議:
- 行人未走行人穿越道: 若行人是在距離斑馬線很遠的地方穿越,實務上常見的過失比例可能達到50%或更高。例如,法院曾判決駕駛人超速但行人未走行人穿越道致死案,雙方過失比例各為二分之一(50%)。
- 闖紅燈: 即使在斑馬線上闖紅燈,行人的過失比例也通常會被認定在**40%至60%**之間,大幅降低您的賠償壓力。
4. 實戰自救指南:爭取緩刑與降低賠償
面對刑事與民事雙重壓力,中年男性被告應採取以下策略:
- 立即報案並保全證據: 事故發生後,立即報警、叫救護車。保留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畫面,這是主張行人違規(與有過失)的唯一鐵證。
- 爭取自首減刑: 在警方到場時,坦承自己為駕駛人並造成事故,可符合《刑法》自首要件,有機會獲得減輕其刑。
- 積極和解是上策: 刑事案件中,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和解並支付合理賠償,是爭取緩刑(不用入監服刑)或最低刑度的最重要關鍵。法官量刑時會將和解列為首要考量。
- 民事主張過失比例: 在協商和解或民事訴訟時,務必依據鑑定報告,堅定主張行人有「與有過失」,要求依比例(如50%)減輕賠償金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行人傷勢很輕微,我是否可以不用理會刑事責任?
A: 不行。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只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會偵辦。即使傷勢輕微,您仍有過失責任。最好的做法是主動關心傷勢,並儘快與對方達成和解,取得撤回告訴的意願書。若能撤告,刑事責任即可消滅。
Q: 交通事故鑑定報告出來,如果我被認定是肇事主因,還能主張『與有過失』嗎?
A: 可以。交通事故鑑定報告主要用於認定肇事責任,但《民法》的『與有過失』是獨立的法律概念,用於評估被害人自身的行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的貢獻度。即使您是肇事主因,只要行人有闖紅燈、未走行人穿越道等違規行為,您在民事求償階段仍可主張『與有過失』來要求減輕賠償金額。
Q: 我已經投保了強制險和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會負責處理刑事和解金嗎?
A: 強制險僅提供基本醫療與死亡殘廢給付,額度有限。第三人責任險則負責賠償民事上的損害,但不包含刑事責任的和解金。然而,實務上保險公司通常會協助處理民事賠償部分,您可以用保險理賠金作為和解的基礎,不足的部分則需自行負擔或協商,以換取被害人撤回刑事告訴或同意緩刑。
Q: 我已經和解了,但對方一直拖延不撤回告訴,我該怎麼辦?
A: 和解書中應載明『被害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或『同意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若對方已收受款項卻不撤告,您應將和解書提交給檢察官或法官,證明您已盡力彌補。雖然您無法強制對方撤告,但這份和解書將成為法官判斷您有無悔意、是否給予緩刑的最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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