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後,還有翻案機會嗎?
身為事故當事人,如果刑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但您堅信判決結果不公,認為原判決所依賴的警方判定或鑑定報告有誤,您是否還有機會平反?
答案是:有,但門檻極高。這條路徑在法律上稱為「再審」程序,它允許您在判決確定後,利用「新證據」來挑戰既有的司法結果。而新的鑑定報告,正是最常見且最有力的「新證據」之一。
聲請再審的法律依據:新證據是關鍵
再審程序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其中最核心的法條是針對受判決人利益的再審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白話來說,您必須提出一個「新」的證據,而且這個證據的證明力要強到讓法院相信:如果當初審理時有這份證據,判決結果就會不同,您應該被判無罪或輕罪。
新鑑定報告的兩大關鍵:『嶄新性』與『顯著性』
實務上,法院審查您提出的新鑑定報告時,會嚴格檢視其是否具備以下兩大要件:
1. 嶄新性(Novelty):必須是「新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所謂「新證據」,包括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但未被調查的證據,以及判決確定後才出現或成立的證據。如果您的新鑑定報告只是:
- 針對原審已經看過的監視器畫面、筆錄等舊資料,用不同的觀點重新解讀。
- 沒有採用新的鑑定方法或新的基礎事實。
那麼法院很可能認定它不具備「嶄新性」,只是「舊證據的不同評價」,進而駁回您的再審聲請。
2. 顯著性(Significance):必須足以「翻盤」
新證據的影響力必須是決定性的。它必須直接動搖原判決所認定的核心犯罪事實(例如:證明您根本不是行為人、證明您的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係、或證明您沒有犯意)。如果新鑑定報告只推翻了案件中的部分細節或次要事實,對於原判決的核心認定沒有實質影響,則不具備顯著性。
實務案例:為什麼我的新鑑定報告被法院打槍?
許多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機構,花費鉅資取得報告後,卻被法院駁回再審聲請。這通常是因為報告缺乏上述的「嶄新性」與「顯著性」。
情境故事:
小陳因一起複雜的車禍被判過失傷害確定。他認為原判決採用的交通大隊鑑定報告有誤,於是自行委託一家私人鑑識公司,針對事故現場的跡證和監視器畫面,重新製作了一份「車速分析報告」。
小陳滿懷信心地提出再審,但法院最終裁定駁回。法院的理由是:
雖然這份報告的結論與原鑑定不同,但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監視器、現場照片)與原判決是同一批。這僅屬於對舊證據的「不同意見」或「重新評價」,並非法律上認可的『新證據』,因此無法動搖已確定的判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私人委託的鑑定報告在再審程序中,往往會被視為審判外的書面陳述,其證據力會受到嚴格檢驗。您必須確保報告的科學基礎、方法論具備更高的可靠性,並且是基於原審未曾審酌的新事實。
律點通提醒:成功聲請再審的五個關鍵步驟
如果您決定透過新的鑑定報告來聲請再審,請務必遵循以下指引,確保您的證據具有法律效力:
1. 鎖定原判決的『核心錯誤』
不要只針對量刑或次要細節。您的新鑑定報告必須直接證明原判決在認定犯罪事實上(例如:行為人、犯意、因果關係)有根本性的錯誤。
2. 確保鑑定報告的科學性與專業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的規定,一份合格的鑑定報告必須:
- 以足夠的事實或資料為基礎。
- 以可靠的原理及方法作成。
- 鑑定人具備專業能力。
私人報告若要被採納,其方法論必須禁得起法院的檢視。
3. 尋找「判決確定後」才成立的新事實
盡力尋找原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或成立的證據,例如:
- 原審未發現的關鍵物證,經重新勘驗後取得的新數據。
- 採用了判決後才發展出來,更精確的科學鑑定技術。
4. 證明原鑑定報告『虛偽不實』
若您的新鑑定報告能夠有力證明原判決所依賴的鑑定報告在科學上存在重大錯誤或事實基礎錯誤,這將大幅提高再審成功的機率。最高法院實務已放寬限制,即使原鑑定人未被另案判決確定為偽證,您仍可透過相當證據證明其內容確為虛偽不實。
5. 綜合判斷:鑑定報告不是唯一證據
法院會依據自由心證,綜合全案所有證據(包括證人證詞、現場跡證、共犯陳述等)來判斷。即使新鑑定報告對您有利,如果與其他證據明顯矛盾,法院仍可能不予採信。
重要提醒: 再審聲請被駁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重複聲請。因此,第一次聲請時,必須窮盡所有證據,提出最完善的論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私人委託的鑑定報告,證據力是否一定比法院囑託的低?
A: 不一定,但法院會更嚴格審查。私人報告在再審程序中常被視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若要動搖判決,您必須證明該報告不僅意見不同,而且其所採用的基礎資料或鑑定方法具備原審未曾考量的「嶄新性」,且結論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核心事實』。
Q: 聲請再審需要多長時間?成功率高嗎?
A: 再審程序通常需要數月甚至更長時間。由於再審是挑戰已確定的判決,實務門檻非常高,成功率相對較低。因此,在聲請前,必須確保新證據的「嶄新性」和「顯著性」達到足以讓法院產生『合理懷疑』的程度,切勿倉促提出。
Q: 如果我的新鑑定報告證明原判決的鑑定人有偽證嫌疑,我該怎麼辦?
A: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若原判決所憑的鑑定已證明其為虛偽,可聲請再審。即使該鑑定人尚未被判決確定為偽證,您仍可透過新證據(例如您的新鑑定報告)提出「相當證據資料」,證明原鑑定的重要內容或結論『確為虛偽不實』,這將是強而有力的再審理由。
Q: 如果我只是對原鑑定報告的『量刑』不滿,可以聲請再審嗎?
A: 再審程序主要針對事實認定錯誤,而非單純的量刑不滿。如果新鑑定報告僅能證明您的行為情節較輕微,但不足以動搖您應負擔的罪名(例如證明您仍有過失),法院可能認定其不具備「顯著性」,而駁回再審聲請。新證據必須指向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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