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雜車禍的迷思:無明確肇事者時,該向誰求償?
當您的家人不幸捲入涉及多輛車輛的複雜事故時,最讓人心力交瘁的,除了照護傷者,就是面對混亂的法律責任。每位駕駛都可能推卸責任,讓家屬不知道該向誰請求賠償。在台灣法律實務中,即使沒有單一的「明確肇事者」,法院仍有一套嚴謹的標準來分配責任。
我們將透過法律基礎,解析如何在多方過失中,為您的家人爭取最大的權益。
一、 求償的法律基礎:侵權行為與過失
所有車禍損害賠償的基礎,都建立在《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上。簡單來說,只要有人因為『過失』侵害了您家人的權利(例如身體健康),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裡的「過失」,通常指的是駕駛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行為,特別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規定的注意義務,例如:
- 未保持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後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
- 未注意車前狀況: 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方路況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 釐清責任分配的兩大關鍵概念
在多車事故中,責任並非非黑即白,法院會運用兩個核心概念來決定最終的賠償比例:
1. 過失相抵原則:我方也有錯怎麼辦?
這是處理責任分配最重要的一環。如果法院認定您的家人(被害人)對於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也有一部分過失,那麼加害人的賠償金額就會依比例減輕。
《民法》第217條第1項: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實務案例模擬:兩階段追撞的責任分配】
假設您的家人駕駛A車,先因故輕微追撞了前車,隨後卻被後方B車高速追撞導致重傷。法院在審理時會將這視為兩個獨立的過失行為:
- A車(您的家人)對第一階段追撞負有過失。
- B車對第二階段追撞(未保持安全距離)負有過失。
法院會綜合判斷兩者的因果力,實務上常見的結果可能是B車負擔80%責任,A車(您的家人)自行負擔20%責任。這說明即使我方有部分過失,仍能向主要加害人請求大部分的賠償。
2. 客觀可歸責性:責任的界線在哪裡?
在長連環追撞(例如五六台車)中,第一個肇事者是否要對最後一台車的損害負責?法律實務上採用「客觀可歸責性」來限制責任的無限延伸。
法院會判斷,受害人的損害結果是否在肇事者所違反的注意義務的「保護目的範圍」內。例如,第一台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義務,通常只保護其前車和直接後車。對於更後方的車輛,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難以認定第一台車的過失與遙遠的後車損害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從而限制了其賠償責任。
三、 實務操作指引:家屬應立即採取的行動
在複雜的車禍中,證據就是一切。家屬應儘快採取以下行動:
- 保全關鍵證據: 立即收集所有行車紀錄器影像、現場照片(包括車輛相對位置、煞車痕、散落物)。這些證據是釐清撞擊順序和原因力的關鍵。
- 爭取精神慰撫金: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若事故造成身體或健康受損,被害人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這筆金額的多少,取決於傷勢輕重、復原狀況、雙方經濟能力以及過失比例。
- 主張「信賴原則」: 如果事故是因其他用路人突然、不可預見的違規行為所導致,我方駕駛人可主張已盡注意義務,依「信賴原則」來排除過失責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在連環車禍中,如何證明誰是主要肇事者?
A: 主要肇事者的認定並非依據車輛在隊伍中的順序,而是依據其過失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您必須依賴警方的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事故鑑定報告,以及現場的行車紀錄器影像,來證明對方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如未保持安全距離)且該行為與您家人的受傷有直接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鑑定報告是法院判斷責任比例的重要參考依據。
Q: 我方有部分過失(如未繫安全帶),還能請求全額賠償嗎?
A: 不能請求全額賠償。根據《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如果法院認定您家人的過失行為(如未繫安全帶、輕微超速等)導致損害發生或擴大,法院會依據雙方的過失比例,減輕對方應負的賠償金額。例如,若對方被判負80%責任,您方則須自行承擔20%的損失。
Q: 什麼是「精神慰撫金」?要怎麼計算?
A: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是依據《民法》第195條,針對受害者因身體受傷所承受的精神痛苦、恐懼、不便等所請求的賠償。法律上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決定金額: - 雙方當事人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 - 傷勢的嚴重程度、殘障等級。 - 恢復所需時間及對生活影響的程度。 家屬必須提出醫療證明和生活影響的證據來支持請求金額。
Q: 在長連環追撞中,第一輛肇事者對後方所有受害者都負有賠償責任嗎?
A: 不一定。實務上會運用「客觀可歸責性」來劃定責任界線。法院認為,第一輛肇事者違反注意義務的規範目的,通常只延伸到其『直接』追撞的前後車。對於距離較遠、中間隔了多輛車的受害者,若其損害結果是因中間車輛的獨立、嚴重過失所致,則難以將結果歸責於第一輛肇事者,從而限制了其連帶賠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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