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民事起訴狀別緊張:先搞懂「侵權行為」的兩把尺
當家人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面對龐大的求償金額,家屬往往感到焦慮無助。在台灣,大部分的民事賠償案件,尤其是車禍或傷害事件,都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範疇。要成功為家人辯護或減輕責任,第一步就是要搞清楚:原告(被害人)需要證明什麼?而我們(被告)又該如何反擊?
侵權行為責任主要有兩種類型,它們最大的差別在於「誰要負責舉證」:
1. 一般侵權行為:誰主張誰舉證
如果案件不涉及動力車輛,例如:鄰居糾紛、一般財產損害等,通常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這條規定很直觀: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來說: 原則上,原告必須積極提出證據,證明您的家人(被告)確實有故意或過失,且這個過失造成了原告的損害。如果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有過失,法院就會駁回原告的請求。
2. 動力車輛特別責任:舉證責任倒置
如果您的家人是因為車禍而被提告,情況就完全不同了。這時適用的是《民法》第191條之2,這是一個對駕駛人非常不利的規定,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來說: 只要原告證明損害是您的家人在使用車輛時造成的,法院就會「推定」您的家人有過失。此時,責任轉移到**您的家人(駕駛人)**身上,必須主動舉證證明自己「已盡相當之注意」,才能免除賠償責任。
實戰攻防:如何證明「已盡相當注意」而成功免責?
既然車禍案件採舉證責任倒置,被告家屬的訴訟重點就必須放在「反駁過失推定」。
案例分享:騎士自摔,駕駛人成功免責
曾有實務案例(參照高雄高分院93年上字第135號)中,一位機車騎士在路口轉彎時自摔,撲向正常行駛的自小客車,並向自小客車駕駛人提告求償。法院雖然適用《民法》第191條之2,但最終判決駕駛人免責。
成功的關鍵在於:
- 積極舉證: 駕駛人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當時車速緩慢、已注意車前狀況、並在事故發生當下立即煞停。
- 證明事故主因: 證明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於機車騎士自身的違規行為(如無照駕駛、轉彎車速過快)。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只要能拿出具體證據,證明您的家人在駕駛行為上已盡到一個善良駕駛人應有的注意義務,且事故的發生是被害人自身過失所致,仍有機會成功抗辯。
減輕賠償金的兩大策略:過失相抵與連帶責任
策略一:主張「過失相抵」來減少賠償金額
這是最常見且有效的減輕責任方法。如果能證明原告(被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責任,法院會依據雙方的過失比例來減輕被告的賠償金額。
例如:車禍鑑定報告指出您的家人有70%的肇事責任,而原告有30%的過失(如未繫安全帶、超速、違規停車等),那麼即使判賠100萬元,您的家人也只需賠償70萬元。
策略二:釐清「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如果涉及多位被告(如多車連環撞、公司與員工共同被告),他們會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
這意味著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位被告請求全部的賠償。但請放心,在內部關係上,共同侵權人之間可以依據各自的過失程度,向其他被告要求分擔。如果您的家人是共同被告之一,應積極釐清彼此的過失比例,以利後續向其他共同被告求償分擔額。
實務操作指引:家屬應立即做的準備
重要提醒: 訴訟是證據的戰場。無論是主張自己已盡注意義務,還是主張原告有過失,都必須有證據支持。
- 證據保全: 立即蒐集並保存所有證據,包括:
- 警方處理紀錄(現場圖、照片、筆錄)。
- 監視器畫面或行車記錄器畫面。
- 證人證詞。
- 釐清注意義務: 檢視家人在事故中是否遵守交通規則(速限、安全距離、燈號),並準備好相關說詞,證明已盡到「相當注意」。
- 評估過失相抵: 仔細審閱原告的行為,找出原告可能違規或疏忽的地方,並在法庭上主張過失相抵,請求減輕賠償額。
掌握這些法律概念與實務攻防策略,您就能更有效地面對民事訴訟,為您的家人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不是車禍,屬於一般侵權行為,原告需要證明哪些要素才能讓我家人賠償?
A: 在一般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中,原告必須證明四個核心要素:1. 您的家人有故意或過失(如違反注意義務);2. 存在不法行為;3. 原告確實發生損害;4. 該行為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如果原告無法證明您的家人有過失,請求就會被駁回。
Q: 車禍案件中,被告要如何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來免責?
A: 駕駛人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來避免事故。常見的證據包括:證明當時車速符合速限、與前車保持了足夠的安全距離、有注意車前狀況並即時反應、以及即時採取煞車措施。如果能證明事故主因在於被害人突然衝出或重大違規,更有利於免責。
Q: 如果我是共同被告之一,我跟其中一位原告和解了,對其他共同被告的責任有影響嗎?
A: 有影響。根據《民法》第276條,如果債權人(原告)對您家人免除債務(如和解),且無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則其他共同被告僅就您家人應分擔的部分以外的債務負責。簡單來說,如果和解金額足夠涵蓋您家人應負擔的比例,其他被告的責任也會相應減少。
Q: 如果是員工開公務車出事,老闆(僱用人)也要連帶賠償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僱用人責任規定,如果受僱人(員工)是在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老闆)與員工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僱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員工的選任及職務監督已盡到相當的注意,或即使已盡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即可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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