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解失敗,我的讓步金會成為判決依據嗎?被告必知法律保障
1. 為什麼調解程序讓車禍被告感到焦慮?
當您不幸成為車禍案件的被告,無論是面對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調解庭,您可能都會被要求提出一個「和解金額」來展現誠意。這時,許多被告會擔心:如果我在調解時提出了50萬元的賠償,但對方不接受,調解破裂進入訴訟,法官會不會就直接認定我至少要賠50萬元?
這個擔憂非常實際,但幸好,台灣的法律為此提供了一道重要的「保護傘」,確保您在調解中可以安心地表達和解意願,而不必擔心這些讓步在調解失敗後,反過來成為法院判決您敗訴的依據。
2. 您的讓步金,法律規定「不得採為裁判基礎」(核心保障)
這道保護傘,就是《民事訴訟法》第422條所規定的「調解不成立後之不採為裁判基礎原則」(Non-admissibility Rule)。
這條規定是調解制度的核心精神,目的是鼓勵雙方坦誠協商,避免因為害怕在法庭上被引用而不敢讓步。
《民事訴訟法》第422條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白話解釋: 只要調解最終沒有成立(無論是法院調解或鄉鎮市調解未經法院核定),您在調解過程中提出的任何金額、承認的任何錯誤,都不能被法官拿來作為後續民事訴訟中判決您賠償的依據。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的明確保障
過去實務上曾有爭議:如果雙方在調解庭上對某個金額達成共識,但後來一方反悔,調解不成立,這份「合意」是否仍構成《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而對您有拘束力?
最高法院已明確給出答案:原則上不會。
實務案例指出,當事人參與法院調解的目的,是以取得確定判決效力為目的。如果調解不成立,就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的精神,保障當事人的讓步不被濫用。因此,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調解不成立時,您在庭上提出的和解金額,不應被視為成立了民法上的和解契約。
3. 調解成立 vs. 調解不成立:後果天差地遠
瞭解了調解不成立的保障後,我們必須嚴肅看待調解「成立」的後果。因為一旦調解成立,其法律效力將非常強大。
| 項目 | 調解不成立 (調解破裂) | 調解成立 (雙方簽字並核定) |
|---|---|---|
| 法律效力 | 讓步內容不得作為裁判基礎。案件進入本案訴訟,從頭認定責任。 | 具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 |
| 責任認定 | 法院將依據證據(如鑑定報告、筆錄)重新認定雙方肇事責任比例。 | 雙方需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義務,不得再對同一事件提起訴訟。 |
| 讓步風險 | 低。您的讓步受到第422條保護。 | 高。調解筆錄中的承諾將強制執行。 |
重要提醒: 調解一旦成立,即視同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既判力。這代表您不能再反悔,也不能再針對這起車禍事件提出任何其他的請求或抗辯。
4. 車禍被告的調解實務操作建議
在調解過程中,身為被告,您必須特別留意以下兩個關鍵的法律細節,以避免未來產生額外的訴訟風險:
(1) 謹慎簽署「清算完畢」或「拋棄其餘請求」條款
調解筆錄中幾乎都會有一條類似的條款:「兩造就本案相關衍生之其餘權利均拋棄」或「本件糾紛清算完畢」。
如果調解成立,此類條款將具有強大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
- 您支付賠償後,對方不得再以這起車禍為由,向您提出任何額外的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請求。
- 反之,您也等於拋棄了您可能對對方擁有的任何反訴權利(例如要求對方賠償您的車損)。
操作建議: 如果您發現調解內容並未包含某些特定的損害項目,或者您還有其他未確定的損害,必須要求在調解筆錄中明確排除這些項目,否則將視為拋棄。
(2) 處理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問題
如果車禍不只涉及您一人(例如還有另一位駕駛也需負擔部分責任),您是「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債務人)。此時,與其中一位受害者成立調解時,您必須確認該調解是否同時免除了其他連帶債務人的責任。
若調解筆錄中沒有明確約定「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依《民法》第276條第1項,其他共同被告的責任並不會因為您與原告和解而自動消滅。
結語
身為車禍被告,面對調解程序時,您無需過度擔憂在協商中展現的誠意會成為日後訴訟的絆腳石。《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為您提供了堅實的後盾。
然而,一旦調解成功,請務必仔細審閱調解筆錄,特別是關於「權利拋棄」的範圍。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才能讓您在調解桌上進退有據,有效降低法律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不成立後,對方可以拿我在調解庭的陳述當作訴訟中的證據嗎?
A: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的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不得採為本案訴訟的裁判基礎。因此,對方不能將您在調解時提出的金額或承認的部分事實,作為法官判決您敗訴的直接證據。
Q: 鄉鎮市調解與法院調解的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A: 兩者在成立後都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的效力(即既判力),但成立要件不同:鄉鎮市調解成立後,尚需經法院核定才具備確定判決效力;而法院調解則需經法官審核並於調解筆錄上簽名即成立。若未經核定或簽名,則不具備確定判決的效力。
Q: 如果我已經口頭答應賠償金額,但在法官簽名核定前反悔,調解還算成立嗎?
A: 在法院調解中,實務多數見解認為,調解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合意,還必須經法官審核並在筆錄上簽名才算成立。因此,在筆錄製作完成並經法官簽名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即不成立。此時,您口頭答應的金額會受到第422條的保護。
Q: 調解筆錄中常見的「清算完畢」條款,對我有哪些潛在風險?
A: 「清算完畢」或「其餘請求均拋棄」條款意味著您與對方就本次車禍事件的所有權利義務均已結清。風險在於,如果您還有尚未確定的損害(例如未來可能發生的醫療費用)或您對對方也有求償權利,但未在調解中提出或排除,則這些權利將因該條款而視為拋棄,事後不得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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