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雜車禍別慌!釐清「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
您好,我是律點通。當您不幸捲入多車連環追撞,或是事故現場混亂,一時之間無法確定是誰的錯時,最怕的就是被法院判決負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中年男性被告來說,處理這類複雜的侵權案件,關鍵不在於您是不是第一個撞上去的人,而在於您的『過失行為』是否與最終的『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
釐清核心法條:連帶賠償的法律依據
當肇事責任難以釐清,或有多個行為人共同造成損害時,法院主要依據《民法》第185條來判斷。這是您必須了解的關鍵條文: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白話解釋:
- 共同行為: 即使您們彼此不認識,只要您與其他人的過失行為,共同導致了同一損害,就成立「共同侵權」。
- 不明加害人: 即使無法確定是哪一輛車的撞擊造成了傷亡,只要所有涉案車輛的行為都具備侵權要件,法律會推定所有人都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什麼是『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責任對被害人非常有利,因為他可以向您、或向其他任一被告,請求全部的賠償金額。一旦您付清了全額,其他被告的責任才隨之消滅。這就是許多被告最擔憂的風險。
重點提醒: 雖然您可能要先賠償全部,但您在內部仍可以依據過失比例,向其他共同侵權人請求分攤(即『內部求償』)。
實務案例解析:不是第一輛車也要賠
我們來看一個實務上常見的複雜事故情境:
假設老王在高速公路上違規停車,導致後方的老李擦撞後偏駛,接著您(老張)閃避不及追撞上去,造成老李車上的乘客重傷。
法院審理後,即使您是第三段追撞上去的,但法院會認定老王(違停)、老李(擦撞偏駛的過失)以及您(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行為,與乘客的重傷具有共同原因,因此,您們三人均依《民法》第185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關鍵策略:用『過失相抵』降低您的負擔
在連帶責任下,您最應該做的,就是積極爭取降低自身的『過失比例』。法院會依據《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來決定賠償金額: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實務操作:
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違反交通法規的程度(如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未讓路權車先行)來分配比例。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乘客本身有『未戴安全帽』或『未繫安全帶』等過失,法院會認定乘客對於損害擴大亦有責任,進而將總賠償金額減輕。
您的目標: 透過專業鑑定,證明您的過失原因力遠低於其他共同侵權人,或證明被害人本身也有過失,以求在最終分攤責任時,負擔最低的比例。
被告的實務操作指引
- 立即聲請鑑定: 務必在第一時間聲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若不服結果,應聲請覆議。鑑定報告是法院分配過失比例的關鍵參考依據。
- 證據保全: 保留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這些是證明您已盡到『相當注意義務』的鐵證。
- 強制險扣除: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最終判決的賠償金額,必須扣除已領取的強制險理賠金,這是您的權益,務必確認扣除。
- 注意車輛折舊: 如果對方請求車輛修復費用,實務上法院會依行政院頒布的耐用年數表,對零件費用進行折舊計算,您只需賠償扣除折舊後的金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會被認定是『共同侵權行為人』,需要負連帶責任?
A: 實務上採『寬鬆認定』。即使您的過失行為與其他人的行為在時間或空間上有所區隔(例如您是第二段或第三段追撞),但只要法院認定您們所有人的過失行為都是造成最終損害的『共同原因』,就會依《民法》第185條認定為共同侵權,負連帶責任。
Q: 我已經賠償了全部金額給被害人,怎麼向其他共同肇事者求償?
A: 這就是『內部求償權』。您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其他共同侵權人依其過失比例分擔責任。法院會根據交通鑑定報告及您們各自違反交通規則的程度,判斷每個人的過失比例,您就可以拿回多付的金額。
Q: 鑑定報告說我負『次因』,是不是責任就比較輕?
A: 『主因』與『次因』僅是鑑定委員會的初步判斷,法院不必然受其拘束。但這確實是爭取較低過失比例的有力證據。您仍需在訴訟中提出證據,強調您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發生的因果關係較弱,爭取將過失比例(例如20%或30%)定得更低。
Q: 我的車子修理費,對方說要扣折舊,合理嗎?
A: 合理。依據民法原則,賠償應填補損害,但不應讓被害人獲利。實務上,車輛的『零件費用』會依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進行折舊計算,通常只賠償折舊後的金額。但『工資』部分則不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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