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報告不公?法院採信標準與家屬必讀的攻防策略
當家人捲入民事或刑事訴訟,尤其是涉及工程、醫療或複雜事故時,法院通常會委託專業機構出具「鑑定報告」。這份報告往往被視為判決的關鍵依據,讓許多被告家屬感到無助,深怕法院會對報告「照單全收」。
請您放心!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鑑定報告僅是一種證據調查的方法,而非判決的最終結論。法院必須經過嚴格的檢驗,才能決定是否採信。了解法院的採信標準,就是您為家人爭取權益的第一步。
鑑定報告的兩把尺: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法院在面對一份鑑定報告時,會使用兩把尺來衡量其價值:一是「證據能力」(報告是否合法),二是「證明力」(報告是否可信)。
尺一:形式要件——「鑑定經過」不可少(證據能力)
鑑定報告要具備法律上的有效性,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最關鍵的就是要載明「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鑑定人應於鑑定後,將鑑定經過及其結果,作成書面報告。」
不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如果報告只簡略寫出「結論」,卻沒有詳細說明鑑定人依據了哪些資料、使用了什麼方法、以及如何推導出結果,那麼這份報告很可能因為不符合法定要件而失去證據能力,法院就不能將其作為判決的依據。
尺二:實質判斷——法院的「自由心證」(證明力)
即使鑑定報告形式上合法,法院仍須判斷其內容是否可信。這就是所謂的「自由心證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這代表法院必須依據**常理(經驗法則)和邏輯(論理法則)**來檢視鑑定報告的推論過程。如果鑑定人提供的理由不夠充分、有明顯的邏輯錯誤,或者與其他證據(如證人證詞、現場照片)相矛盾,法院就不能「全盤採用」鑑定結論。
白話案例解析:法院不能「照單全收」
最高法院曾多次指出,如果法官「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全盤採用鑑定之結論」,就是把採證認事的職權委託給了鑑定人,這是違法的行為。
【情境故事:被忽略的次要原因】
假設您的家人捲入一起工程糾紛,鑑定報告指出,房屋損壞的「主因」是您家人施工不良。但報告同時也提到,被害人自己延遲通報或未做基本防護,也是導致損害擴大的「次因」。
在過去的實務中(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判決意旨),有些法官可能只看到「主因」就判您家人負全責。但最高法院認為,法官必須全面審酌,不能忽略「次因」是否構成對方的與有過失,或是否足以減輕您家人的責任。如果法院只看主因,就可能構成「違背經驗法則」而被發回重審。
提醒: 鑑定報告的結論不是聖旨。法官有義務深入審查鑑定報告的推論過程,特別是關於「過失」和「因果關係」的認定。
實務攻防建議:如何挑戰不利的鑑定報告
面對一份不利的鑑定報告,家屬可以透過以下步驟,與律師討論並採取行動:
1. 檢視報告的形式合法性(證據能力)
- 追問「鑑定經過」: 仔細檢查報告是否清楚載明了鑑定人依據的事實資料、使用的專業方法和原理。如果內容過於簡略,應立即向法院主張其無證據能力。
2. 質疑報告的實質可信度(證明力)
- 提出矛盾點: 鑑定結論是否與其他客觀證據(如病歷、監視器畫面、合約文件)存在矛盾?應具體指出這些矛盾,質疑鑑定報告的推論邏輯。
- 釐清因果關係: 鑑定人是否只關注了單一原因?是否忽略了被害人或其他第三方所導致的「次要原因」?這關係到責任分攤的比例。
3. 要求法院踐行調查程序
- 聲請傳訊鑑定人: 這是最有效的手段。要求法院傳喚鑑定人到庭,讓律師進行交互詰問,公開釐清鑑定意見的形成理由、所使用的假設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資料錯誤或遺漏。
- 聲請重新鑑定: 如果現有的鑑定報告內容顯有疑義、資料不全,或鑑定人專業領域有偏頗,可以聲請法院囑託其他更具公信力的機構或專家進行重新鑑定。
結論:主動出擊,保障權益
訴訟是一場證據的攻防戰。鑑定報告雖然重要,但絕非無法撼動。作為被告家屬,您必須積極與律師合作,針對鑑定報告的程序合法性和實質可信度進行全面檢視與攻擊。透過要求法院履行其採證職權,不讓法官過度依賴單一報告,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家人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鑑定報告出來對我們不利,是不是代表官司已經輸了?
A: 不一定。鑑定報告只是法官判斷證據時的參考依據,並非最終判決。您應立即與律師討論,重點攻擊報告的「證明力」,例如指出鑑定人使用的資料是否過時或不完整、推論過程是否違背邏輯或常理。只要能動搖報告的可信度,法官就不能全盤採信。
Q: 如果報告只寫了結論,沒有寫鑑定過程,我們該怎麼辦?
A: 您應主張該鑑定報告不具備『證據能力』。根據法律規定,鑑定報告必須載明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如果報告形式不完整,律師可以向法官聲請將該報告排除,不得作為判決依據。這是從程序面反擊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Q: 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傳喚鑑定人到庭嗎?傳喚的目的是什麼?
A: 絕對可以。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目的是讓律師進行『交互詰問』。透過詰問,可以釐清鑑定人得出結論的具體理由、判斷基礎、以及是否有忽略或誤解了某些關鍵事實。這能有效防止法官將採證職權委託給鑑定人,迫使法官親自審查報告的合理性。
Q: 如果我們認為鑑定報告的專業領域有偏頗,可以要求換人或重新鑑定嗎?
A: 可以。當鑑定意見顯有疑義,或鑑定人選任程序有瑕疵時,您可以聲請法院進行『重新鑑定』,或要求囑託不同的專業機構。不過,法院是否同意重新鑑定有裁量權,因此必須提出具體的理由(例如:報告明顯與其他證據矛盾,或鑑定人專業背景與案件不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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